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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及对策

( 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为加强银行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改革方案的总称,并于2010年12月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中国银监会2011年4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构成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指出我国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监管标准,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损失准备要求等多项要求将分别于2013年-2016年陆续达标。

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监管,且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与股东风险并表和财务并表的需要,会受巴塞尔协议Ⅲ的间接或直接约束。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金融租赁行业将产生以下六个方面的影响。

1.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时代一去不返

2008年银监会恢复审批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以来,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同时,若干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已接近监管允许的最低水平(8%),更多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在10%左右。由于接近杠杆率极限,在考量大单租赁业务时已首尾不能兼顾。

巴塞尔协议Ⅲ的施行,将逐步为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的时代划上句号。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需要与股东银行风险并表和财务并表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要求照此执行,这将对公司财务方面构成较大的压力。因此,原来侧重外延式规模扩张、轻视内涵式提升盈利能力的增长模式在新标准下行不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增长方式将迎来转折。

2.租赁业“类信贷”业务模式将会无利可图

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实现高杠杆率条件下的高速扩张,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支撑。根据有关数据估计,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中融资性租赁约占90%,这中间的回租赁业务又占90%以上。而这些回租业务,又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类信贷”租赁业务构成的。

由于目前正常类资产的拨备率为1%,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水平压力有限,故而金融租赁公司在“类信贷”租赁业务中仍有利可图。但是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且两者将按孰高的原则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继续侧重“类信贷”业务,维持“类信贷”租赁业务定价水平,这一类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无利可图。

3.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将受更多抑制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与传统银行信贷产品之间存在差异化。但是,相当一部分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服务在于其利用交易结构绕过了行业、产业、业务种类等种种政策限制,这种差异化并不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服务在配置金融资源上更有效率。

针对此类监管套利,巴塞尔新标准要求,监管将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这表明未来监管当局将通过差别化的监管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全面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健性,金融租赁企业的监管套利冲动也将随之受到抑制。

 

4.金融租赁公司将更多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

当金融租赁公司从母行取得的经营目标仅是租赁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时,金融租赁公司的决策部门就会以是否完成这些指标为标尺,从而忽视子公司的风险偏好是否与集团整体一致。因此,如果股东银行忽视风险层面的并表管理,仅仅运用下任务、定指标的手段管理,有可能助长租赁公司“类信贷”租赁或是监管套利行为。

针对此类现象,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银行业集团层面的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集团内部交易等。新标准还将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管,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这一制度将会从机制和技术层面打消或约束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

5.建议逐步试点金融租赁公司有条件从股东银行融资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高度重视,要求成员国要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租赁公司的租赁期限基本上都在五年以上,负债绝大部分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业持续经营的保障。与从同业市场拆借相比,从母行获得的资金不仅价格更为优惠,而且价格稳定、可预期性强,可以有效分散流动性风险。因此,逐步放开要求、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从股东银行融资,将能有效地提升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偏好贯彻能力、降低行业流动性风险。

6.金融租赁公司吃“监管大锅饭”的时代结束

目前,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面对的是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相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同的融资渠道要求,相同的数据上报频率和颗粒度要求,可以称之是吃“监管大锅饭”。在新标准推动下,这一状态也将一去不复返。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分门别类”监管。将来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银行性质,按不同的并表要求,执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标准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且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此外,监管当局对于其他监管核心指标的要求也会同样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情况量体裁衣,不再一刀切。

金融租赁业应对新标准的策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贯彻实施后,金融租赁企业必须从业务模式、市场领域、人才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着力,才能走出一条真正有租赁业特色的发展之路。

1.内涵:业务模式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转型

金融租赁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产品线,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只要业务更贴近于专业化租赁,就会有盈利空间。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将逐步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的经营方式转型,从而收获高于资金收益的服务收益。

2.协同:依托股东银行在客户资源、管理手段上的优势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能利用母行在客户资源、管理能力上的巨大资源。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并加强与母体银行的合作,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意见。因此,加强与母行的融合与协作,充分利用母行的资源,在风控与经营中通力合作,融入母行发展,已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借力发展的最优选择之一。

3.团队:组建复合型、专业化金融租赁人力资源队伍

当前融资租赁市场上专业人才匮乏现象十分突出,业务所需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律、会计、税务及复合型人才不足,这在航空、船舶、机械设备等领域尤为突出。按监管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而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执行团队来担任或承担。

4.工具:加大对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投入

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作用。对此,监管层有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金融机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等问题;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风险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已是势在必行。

5.视野:随中资企业走向更广阔的蓝海市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本金计算有新的规定,国际银行界,包括欧美各国在内的全球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将有所下降,各国银行或将面临资本短缺。新标准施行后,欧美金融机构将面临或设法补充资本金,或压缩业务增长,因而欧美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将会面临市场困境。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看,我国主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所以金融租赁公司会受到的波及也有限。随着新标准的施行,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占有率份额将有所增长。从国际市场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全球,金融租赁公司也将在全球融资租赁的舞台展现中资租赁公司的特色业务。

6.紧迫:新标准要求不达标银行“退出该行业”

对于一部分此前重外延扩张、轻内涵增长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应当摆脱 “二银行”“类信贷”和“监管套利”的窠臼,这是从监管当局到股东银行的紧迫的现实任务。对于转型缓慢、达不到股东银行期望的综合经营子公司,巴塞尔协议Ⅲ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出行业”。我国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要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概括而言,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影响是:如果办融资租赁业务,就要风险可控,获取合理风险回报;如果继续办成“二银行”,则在新标准下盈利水平就会岌岌可危、无处可遁。因此,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金融租赁公司亟需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深入分析市场需求,找准市场定位,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融合公司内部和外部力量,在未来可能的经济或行业波动中保持可持续的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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