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期货经纪合同》如何修订?
( 日期:2022年08月09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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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相关定义及风险提示内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113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案例10)节选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向陈某发送了投保链接,投保人点开链接的阅读页面中展示了单独成篇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该免责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且投保人只有阅读并勾选“我已阅读”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由此可见,被告乙保险公司的该流程设置意在提醒投保人在确认投保之前务必注意上述免责条款并进行强制阅读,即被告乙保险公司在缔约阶段即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和明示,以便投保人作出是否缔约的选择或决定,以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保人仍享有平等的缔约选择权利,且投保人陈某还最终签名确认“其已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八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本法和业务规则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二、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关于“客户声明”相关表述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三、调整《期货经纪合同》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二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 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的形式、比例等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证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前款所称权利金是指买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资金。
四、调整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的风险控制相关约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五、约定突发事件导致期货交易所取消交易后,投资者发生损失的处理方式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九十条 期货交易场所对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六、约定产生争议时的调解机构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十六条 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七、其他基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经纪合同》修订的建议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交易者在交割过程中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对交易者的标准仓单等合约标的物权利凭证进行处置。
《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文章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