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当前,原银保监会印发的监管办法中所规定的过渡期刚届满,近期多地监管部门发文对延长监管文件有效期或监管过渡期做出通知或有关安排。
2020年5月26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近期,在上述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届满之际,多地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发布延长监管文件有效期或监管过渡期的通知:2023年8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2023年5月12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延长《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3月1日 。2023年5月15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发布《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7月25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延长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过渡期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并详细介绍了“监管过渡期监管工作安排”和“监管过渡期有关工作要求”的规定:监管过渡期内,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安排保持不变,严格执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审慎从严,强化合规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机制建设,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为抓手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扎实做好风险防控,继续稳妥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切实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监管过渡期内,各融资租赁公司要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服务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发挥“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比重,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要强化内控合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分级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要加强租赁物合规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高度关注租赁物“适格性”问题,准确把握市场和功能定位。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监管的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持续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对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推动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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