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是否具有担保功能或融资品系自我商业判断 不影响融资租赁成立
租赁物是否具有担保功能或融资品系自我商业判断 不影响融资租赁成立
最高院: 阅读提示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9日,青银租赁公司(出租人)与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以已经于2016年1月和3月建成并已经投入使用的5处排污管网、雨水管网;以及2016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电缆及路灯作为融资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青银租赁公司向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使用。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依约向青银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物由青银租赁公司向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购买,即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青银租赁公司,再由青银租赁公司出租给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为3亿元,并约定国控建设公司的指定账户为收款账户。青银租赁公司向国控建设公司、宋都开发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本合同的租赁物所有权全部转移至青银租赁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 裁判观点 案例来源 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68号 裁判日期:2021年9月30日
来源:东疆租赁服务、文丰律师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删除。
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szsrzzl 月发文数目: ****** 月平均阅读: ****** 查看 文章工具 已发文27天 合成多图文 生成长图 采集样式 查看封面
人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