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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关印花税政策问题

( 日期:2025年11月04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适用主体



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纳税人。

政策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案例举例



A融资租赁公司根据 B公司的需求,从某设备公司购买设备,A、B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A融资租赁公司从 C公司购买设备后回租给C公司,最终C公司购回该资产,则只需就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对于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Leasing洞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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