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关印花税政策问题
( 日期:2025年11月04日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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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纳税人。 政策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案例举例 A融资租赁公司根据 B公司的需求,从某设备公司购买设备,A、B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A融资租赁公司从 C公司购买设备后回租给C公司,最终C公司购回该资产,则只需就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对于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Leasing洞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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