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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全问题梳理:模式、运作逻辑、风险防范、ABS产品、尽调要点等

( 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目录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解析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及应用场景

五、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六、适格租赁物的判断标准

七、融资租赁ABS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解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现代金融工具,在促进企业设备升级、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典型业务场景某制造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但面临短期资金压力。该企业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对设备规格、型号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季度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设备所有权以象征性对价转移至企业名下,完成整个融资租赁流程。

与融资租赁密切相关的是金融租赁概念,二者在业务本质相同的前提下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租赁特指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金融业务,是经金融监管机构特许的融资租赁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全问题梳理:模式、运作逻辑、风险防范、ABS产品、尽调要点等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在多个维度展现出独特优势:

融资期限灵活:融资租赁期限可根据租赁物使用年限灵活设置,一般为2-5年,最长可达设备经济使用寿命。这种长期限融资特性特别适合设备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的项目,且不需要像流贷那样频繁进行需求测算和续贷。

担保方式多元:融资租赁通常不需要房产、土地等传统不动产抵押,而是以租赁物本身作为主要风险缓释工具,对轻资产但需要重设备的企业尤为友好。

还款方案定制:可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特点设计灵活的还款计划,包括阶梯式、季节性、递延式等多种租金支付方式,更好地匹配企业的经营特征。

审批流程高效: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具有专业化的风险评估体系,审批流程相对简化,能够快速响应企业的资金需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资金投放。

税务优化价值:租赁利息和设备折旧的税前抵扣,可为承租人带来额外的税务筹划空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合买卖与租赁元素的复合型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的复杂架构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主体,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个相互关联又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出卖人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直接签约方,但其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质量和时效,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效果。

(二)出租人购买行为的定向性

与传统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购买设备完全基于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规格的指定,形成“为租而买”的特殊交易模式。这种购买行为的被动性,也相应影响了出租人在设备质量问题上的责任承担范围。

(三)租金构成的复合性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不仅包含设备使用对价,更主要的是涵盖设备购置成本的分摊、资金占用利息和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从价值构成看,租金总额=设备购买价款+融资利息+服务利润,具有明显的成本回收特征。

(四)租赁物期末处置的多样性

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可约定由出租人收回、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对价完成留购。这种灵活的权利安排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融资租赁兼顾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售后回租这一特殊交易模式。在该模式下,承租人与租赁物供应商合二为一,承租人通过先将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回租使用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实质上是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操作。


四、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及应用场景

(一)直接租赁:设备购置的经典模式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基础形式,其业务流程清晰:承租人自主选定设备及供应商 -> 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 -> 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该模式涉及三重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确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产品买卖合同规范出租人与供应商的交易;产品交付及技术服务协议确保设备交付和质量保障。

直接租赁特别适用于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等场景,能够有效缓解企业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

(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的灵活方案

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随即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继续使用,同时按约定支付租金。这一过程中,承租人与租赁物供应商实为同一主体,设备不是新购而是承租人既有的在用设备。

售后回租主要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企业可在不影响设备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优化财务报表结构。

(三)杠杆租赁:大型项目的融资利器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阶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出租人只需承担设备价款的20%-40%,剩余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这种贷款通常无追索权,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义务向贷款人偿债,贷款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对租赁资产享有第一留置权;在出租人债务违约时,要求承租人直接将租金支付给贷款人。

杠杆租赁因其交易结构复杂、资金规模大,主要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高端资产的融资租赁。

(四)委托租赁: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

委托租赁模式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实现“借权经营”。核心是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为充分利用设备并获取收益,愿意将设备出租的一种租赁安排。

该模式为拥有闲置设备的单位提供了资产增值渠道,同时也满足了特定企业的设备使用需求,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的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占有使用权限在承租人,这种权能分离可能导致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

1、全面权属审查:缔约前对租赁物开展全面权属调查,通过核查原始产权凭证、抵押登记状态及物理现状,并采用拍照、录像及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建立完整的尽职调查档案。

2、物权标识公示:在租赁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所有权标识(如激光雕刻编码、金属铭牌),并全程录像公证标识设置过程,形成可追溯的物权公示证据链,有效阻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空间。

3、担保机制:采用“反担保抵押”机制,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本人,并依法在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通过公示性担保物权确立优先受偿地位。

4、登记系统公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登记,完善权利公示程序。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合规风险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风险规避建议确保合同条款清晰体现“融物”本质,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重视租赁物清单,尽量细化对租赁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实现特定化;重视租赁物现场查验及对租赁物书面文件的审查、保存,实现租赁物真实存在、特定化、价值合理,租金构成清晰反映设备成本及合理利润。

(三)租金拖欠的信用风险管理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风险应对要点建立完善的租金催收流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催告后的合理履行期限;对于屡次逾期的承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避免损失扩大。

(四)承租人破产情形下的权利保障

根据《民法典》及《破产法解释二》规定,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解释》第十条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操作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申报债权时明确提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权,管理人应予配合。融资租赁公司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量租赁物取回、处置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审慎决策。若选择申报租金债权但未获清偿,剩余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仍可以主张租赁物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国有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特殊考量

国有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将国有资产作为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是否需要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评估、进场交易的程序?如未履行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观点回租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是阶段性让与,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将通过象征性价格留购实现所有权回转。从交易实质看,如果交易正常实施,不会导致租赁物所有权最终转让的法律后果。

上海金融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单纯买卖合同,而是与《融资租赁合同》共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要素。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系阶段性的让与出租人作为融资担保,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实质性处置,因此不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严格程序要求。

(六)金融租赁中租赁物的合规要求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明确排除的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已设置抵押的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合规管理要点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重点关注: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租赁物;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时,确保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

(七)虚构租赁物的法律风险防控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虚构租赁物”包括租赁物本身不存在的情形,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估”等情形在实践中仍存在认定争议。

司法实践趋势对于承租人单方虚构租赁物的,如可以认定承租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欺诈行为,那么出租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而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对于租赁物明显“低值高估”的情形,法院一般直接认定合同为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偏离不大的情形,则会结合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尽到审查义务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风险防范体系

1、审查租赁物真实性:在交易前期对租赁物进行书面和实地调查,审查采购合同、支付凭据、发票等原始购买凭证,实地核验设备情况,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实租赁物的真实性与价值。

2、核查租赁物权属: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租赁物权属和抵押情况,排除租赁物存在被查封、抵押、质押、正在被作为诉讼标的或已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等情形,并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在登记时清晰描述租赁物的型号、状态、数量、价值等信息。


六、适格租赁物的判断标准

建立系统化的租赁物适格性判断标准,是防控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基础工作:

1、可合法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尚未形成,或没有合法所有权的租赁物,很可能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这是融资租赁交易成立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最典型的反例是货币,其占有和使用不能分开,故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租赁物必须是能够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有体物。

3、所有权可依法转移:如市政道路、市政路灯、公共水坝等公益性资产因为无法转移所有权而不能成为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租赁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4、对承租人具有使用价值:如果租赁物对承租人没有使用价值,或承租人从事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不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可能性会很大。例如开发商以商品房为租赁物进行回租融资,该租赁物对承租人(开发商)来说并不具有使用价值,缺乏“融物”特征。

5、能够自由流通: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烟草、盐、武器、精神类药物、管制刀具等属于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不能流通意味着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无法实现。

6、具有合理市场价值:当租赁物价值显著低于租金(债权)价值、乃至没有实际的租赁物时,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无法实现,只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存在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可能。

7、非一次性消耗物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提前消耗完毕,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显然不合常理。油漆、溶剂、耗材、建材、一次性用品、食物等物品虽然有使用价值,但使用即消耗,无法长期使用。

8、通常为实体物:权利、单纯的软件多数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租赁物。实践中,对附着在设备上,无法与设备分离的软件的融资租赁,因租赁的标的不仅包括计算机软件本身,也包括附着的设备,应当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七、融资租赁ABS问题

(一)市场概况与发展趋势

融资租赁ABS为商业租赁企业在交易商和银行间发行的企业ABS(含ABN),基础资产为租赁合同债权,因其基础资产权属清晰,备选资产规模很大,证券化发行效率高,可实现租赁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一直以来是企业ABS市场的重要供给。

2025年上半年交易所市场共发行融资租赁类资产证券化产品136单,合计发行规模1,471.1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发行数量增加23单,发行规模上升23.62%。其中,企业融资租赁类产品发行107单,合计发行规模1,107.2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发行数量增加21单,发行规模上升24.41%;汽车融资租赁类产品发行29单,合计发行规模363.8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发行数量增加2单,发行规模上升24.41%。

企业融资租赁类产品的原始权益人以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为主,而汽车融资租赁类产品的原始权益人主要为民营企业,但两者均具有较明显的头部集中效应。融资成本方面,企业融资租赁类产品1年期左右AAA sf级证券利率中枢大致位于1.85%~2.35%之间,中位数同比下降约58BP;汽车融资租赁类产品1年期左右AAA sf级证券利率中枢大致位于1.74%~2.24%之间,中位数同比下降约56BP。

(二)融资租赁债权尽职调查要点

1、基础资产形成与转让合法性调查

重点核查原始权益人是否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及对应租赁物的所有权;除租赁物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基础资产及租赁物是否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租赁物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2、基础资产特定化审查

确保基础资产涉及的租赁物及对应租金可特定化,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明确。基础资产界定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其他权利及租赁物的具体内容明确。

3、交易真实性核查

基础资产涉及的融资租赁债权应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交易对价公允,具备商业合理性。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不存在出卖人针对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提出合理抗辩事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租赁物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

4、登记合规性确认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原始权益人应已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于不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原始权益人应在主管部门指定或行业组织鼓励的相关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登记的租赁物财产信息应与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实际状况相符。

5、特殊情形针对性调查

对于债务人集中度较高或租赁物涉及无形资产等情形,需结合租赁物的性质和价值、基础资产的构成、租赁本金、合同利率和服务费、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核查入池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6、基础资产池统计分析

系统分析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租赁业务形式占比(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租赁物描述、原始权益人在获取租赁物时的付款情况、租赁物交付情况、租赁物投保情况、承租人租金历史偿付情况、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入池资产信用等级分布等关键指标。

7、租赁合同条款审阅

重点核查基础资产所涉底层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浮动计息及提前退租情形下,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归集的影响。对于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方式的基础资产,需分析利率浮动对专项计划超额利差增信方式的影响。

8、现金流预测分析

采集分析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债权历史表现数据,并充分考虑基础资产违约率、违约回收率、提前退租、预期收益率变动和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等因素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影响,建立科学的现金流预测模型。

9、账户安排调查

对融资租赁债权涉及的收款账户、监管账户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资金归集路径清晰、封闭运行,有效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invictus耀的法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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