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
首页 > 行业研究 > 浏览文章

【实务参考】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第二版)

( 日期:2026年06月01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实务参考】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第二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

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二、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由此,对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确了可以参考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第4条规定:“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结合以上两条意见内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01.01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来源:辩法读证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删除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