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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等名义开展业务的,属非法金融活动

( 日期:2026年08月03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融资租赁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等名义开展业务的,属非法金融活动
融资租赁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等名义开展业务的,属非法金融活动


融资租赁

案例研读

融资租赁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等名义开展业务的,属非法金融活动


【关键词】

售后回租 特许经营业务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周某将其名下的汽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某汽车服务公司并办理过户。双方随即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向某汽车服务公司租回该汽车,租期18个月,每月租金2140元,并可通过付清租金的方式回购车辆。合同签订后,周某按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朱某要求,支付了GPS费、首期租金、过户验车费等共计5890元。周某逾期后,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回该汽车,并要求周某于月底前结清全部剩余租金。周某未按某汽车服务公司要求结清租金,某汽车服务公司最终将该车辆出售。周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朱某曾向其推介称为“过户贷”的贷款业务,并说明具体操作方式为先将车辆买卖过户再租赁。周某遂诉请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崇川法院)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周某返还余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南通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交易模式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特征。双方虽签订租赁合同,但周某先行转让所有权后又租回且享有回购权,其实质是以车辆所有权提供担保以获得融资,某汽车服务公司则旨在收取租金(融资利息),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某汽车服务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此类融资服务,实质是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该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案涉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某汽车服务公司因出售车辆无法返还原物,应折价赔偿周某损失;周某则应返还其获得的融资款(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双方债务折抵后,某汽车服务公司需向周某支付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否定无资质“类金融”业务效力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活动,事关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主体均不得以“意思自治”为名规避金融准入监管。本案裁判明确: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以“售后回租”“汽车租赁”等名义开展业务的,系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揭开“形式租赁”的面纱,认定其“实质融资”的本质,并以损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体现了司法对金融强制性监管规定的坚定维护。该判决有效警示市场从业者必须严守经营边界,不得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对于规范融资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来源: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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