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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判断迟延罚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等因素

( 日期:2022年01月25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在判断该迟延罚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等因素。


  2.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融物手段实现融资目的”的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要将其购买租赁物所一次性支出的资金的成本分摊至各期租金中,且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由于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故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其收益的取得要依赖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基于这一原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均会针对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或迟延罚金。


  3.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在一审诉讼中,虽然其仍在积极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其免于承担迟延罚金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74民终774号


  上诉人张*海因与被上诉人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收迟延罚金,是否存在过高需要调整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张*海于同日与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理应按约履行。本案纠纷系因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引发,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宣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并针对承租人迟延付款金额部分计收迟延罚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关于迟延罚金的计收标准,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主动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收标准降至按年利率15.4%计算,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张*海上诉提出,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非故意违约,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5.4%计算迟延罚金仍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在判断该迟延罚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等因素。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融物手段实现融资目的”的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要将其购买租赁物所一次性支出的资金的成本分摊至各期租金中,且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由于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故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其收益的取得要依赖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基于这一原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均会针对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或迟延罚金。具体至本案而言,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在一审诉讼中,虽然其仍在积极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其免于承担迟延罚金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承租人港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以相对于合同约定而言更低的年15.4%标准主张迟延罚金,已经进行部分减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港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张*海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迟延罚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海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租赁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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