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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融资租赁公司违规 晨鸣纸业董事长陈洪国接受监管谈话
时间:2019年01月08日信息来源:互联网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488.SZ)(以下简称“晨鸣纸业”)发布公告称,近日晨鸣纸业因融资租赁子公司违规等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悉,晨鸣纸业子公司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租赁”或“公司”)存在未经审议和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因融资租赁子公司违规及其他违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晨鸣纸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晨鸣纸业董事长陈洪国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据公告称,晨鸣租赁目前已全部结清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事项的业务,晨鸣纸业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组织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简介

截至2018年9月末,晨鸣租赁资产总额达328.65亿元,较年初的354.12亿元减少7.19%。净资产为99.39亿元,较年初93.19亿元增加6.65%,整体资产负债率由年初的73.68%降至69.76%。1-9月实现营业收入19.58亿元,利润总额8.28亿元,实现净利润6.19亿元。

晨鸣租赁成立于2014年2月21日,由晨鸣(香港)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晨鸣(香港)有限公司是晨鸣纸业全资子公司。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日 13 日取得济南市商务局受理的济商务审批字[2014]11 号《济南市商务局关于设立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注册资本77亿元,公司2018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股本58.72亿元。

同时,公司下设青岛晨鸣弄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持股比例75%。

可以看出,晨鸣租赁集团内业务一直是业务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板块。本次关联交易违规就发生在集团内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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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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