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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并轨提速 出清空壳公司 银保监会拟立规融资租赁
时间:2020年01月17日信息来源:互联网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在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之后,银保监会正式披露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顶层设计。

一位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银保监会从去年就开始着手制定,走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可以说准备较为充分了。他认为监管趋同是大势所趋,此次《办法》向前迈了一步。

同时,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于股东实力较强,公司治理规范的正常经营公司,影响不大,但是放之整个行业,从数量上,会影响经营异常的公司。

关注融资行业发展的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研究中心方面对记者表示,该办法是2018年4月之后,银保监会首份公开发布的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行业一直有一种说法,金租公司和商租公司实际开展着同一种业务。那么针对同一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征求意见稿”部分监管要求相统一是情理之中。当然,也看到两者存在差异,毕竟两类公司本身仍有一些区别。

明确监管指标和业务范围

此次《办法》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记者对比发现,此前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有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等,这些新增的监管指标与之前金租公司的监管指标已经非常接近。

不过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贵阳贵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罗晓春认为资本放大倍数减小,体现审慎监管思路,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信用水平等问题,很难达到8倍以上,大多数公司都在5倍及以下,资质比较好的公司可以达到5-8倍,千亿级的头部公司可以达到8倍以上,因此对一些头部公司可能会产生影响。


至于监管指标的明确,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表示其实这些指标一直都是融资租赁公司恪守的安全经营底线,是实践中得出的,只是本次办法将它明确写入文件中了。

《办法》还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明确提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可经营业务范围,和此前有公司假借融资租赁之名,通过P2P等向公众融资事件的出现有关。实际上在规范经营的公司看来,这些不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即使不明确提出,也是大家都知道禁止的。“明确提出,也起到一种投资者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办法》较之前的监管政策,在可经营业务中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该项业务此前只有金租公司可以经营。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指出,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在主营融资租赁业务上,甚至有的还不够,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业务范围的拓展影响不大。《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罗晓春表示,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是解决租赁公司流动性问题的手段,即为了保证流动性,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投资一些收益低流动性高的资产。不过他也指出,从行业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的成本,比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收益高,因此投资这块实际上是亏损的。

72%公司处于空壳或停业状态

银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为何行业内会存在如此高的空壳或者停业现象。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表示,首先之前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其次,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因此有看好的个人进行批量注册。但实际上,进入行业后会发现,融资租赁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且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市场需求相对饱和,因此开业率不高。


银保监会表示,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此次《办法》未设定行政许可。上述参与《办法》调研和探讨的业内人士表示,从发展历程和公司数量可以看到,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新设立公司的需求不是很旺盛,也没有必要。同时,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针对该行业需要的不再是“保姆式”的管理,而是“生态”管理。因此需要的是监管给出规则指引,进行优胜劣汰,监管需要做的是维持这个行业的生态平衡。同时还有实施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给相关公司背书的考量。

银保监会指出,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监管并轨提速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以来呈现“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种企业准入”特征。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股东背景可分为银行系金租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参股或控股设立的金租公司。此类公司由银保监会审批和监管。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我国有70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多数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

该《办法》针对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股东背景可进一步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均有商务部实施监督管理,监管政策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企监督管理办法》。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2018年是融资租赁行业转折之年。当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管理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这意味着融资租赁行业三类机构管理规则将统一由银保监会制定,行业正式开始监管并轨。

银保监会指出,此次《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作者:未知;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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