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额为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除市政府审批同意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市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市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不含SPV 公司、专业子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含经营范围规定的保理业务)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实际,我局形成了《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需附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号(邮编:401120),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收(电话:023-67572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cqjrscc@126.com,邮件主题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