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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时间:2022年05月1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据悉,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近日综合整理全球融资租赁发表的题为《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的行业研发文章,现转载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系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与解除必然影响到另一个合同。

 

一是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为解除条件,返还、赔偿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由法院裁决;

 

二是将出卖人的原因纳入了双方均可解约的情形。理由有二: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客观履行不能;第二,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注意,本条仅规定了合同的解除,之后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一、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合同法》融资租赁部分仅规定了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情形下出租人的解除权。其他纠纷则主要适用总则93-97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存在问题

 

尽管《合同法》94条规定为“当事人”,但是通说认为除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约,其他情形下合同解除权只能属于守约方,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110条将“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作为强制履行的例外,但没有规定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只能原因94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有的法院已经注意到这类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17条规定: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判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内容,及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约定行使释明权,以决定是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实体问题。

 

通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物获得的手段。因此如何厘清融资租赁中的履行不能情形,成为热点问题。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履行不能的基本理论

 

佟柔老师的观点,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而履行不能,崔建远老师认为,“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韩世远老师认为,“履行不能即债务的客体给付不能”。依据不同的标准,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法律上的不能与事实上的不能等。《合同法》110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的分类。

 

当事人一方事实或法律上履行不能,属于强制履行的例外;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适用《合同法》117的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不能方的责任;

 

其他情形,履行不能构成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的,非违约方可依据114条主张违约金,约定定金的,非违约方按115条定金罚则,同时约定的,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如果都没有,则非违约方可依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

 

(二)履行不能与合同解除

 

《合同法》没有规定将履行不能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仅规定了免除履行不能方的履行义务,而没有对效力做出规定。

 

而实务中,分别处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场合,当事人可以依据94条(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其他场合,则可依据94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解除合同。

 

我国学理通说认为,履行不能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而在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辨析

 

最高法院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关系紧密体现在:融资租赁是出租人(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的手段。

 

二者独立体现在:成立上的依附性、效力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一致性、消灭上的从属性这些角度进行分析,二者并不具有主从合同关系。

 

实践中,2个合同分别缔结,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出卖人合同地位,也没有买卖合同条款。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四)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问题

 

1、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导致履行不能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解除:买卖标的尚未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因“终止履行”而不再负有交付义务;如果买卖标的已经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可以依据“恢复原状”请求返还。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买卖合同,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必然产生,买受人不能取得买卖标的或返还买卖标的的法律效果。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直接导致出租人不能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或不能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融资租赁合同陷入履行障碍,当出租人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进行补救时,则陷入履行不能。

 

2、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履行不能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资金,接受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直接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能力,因此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因此,实践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

 

因此,《融资租赁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合同法》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因此,当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时,融资租赁合同陷入履行障碍,承租人有义务进行修复或确定替代物,同时应允许承租人以维修和寻找替代物的方式进行补救,如果未能找到,则陷入履行不能。

 

3、出卖人原因导致履行不能

 

出卖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届满之前,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将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比如:1、与其违约,出卖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2、履行不能;3、拒绝履行;4、迟延履行;5、瑕疵履行;6、其他违约情形,即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如标的物、零部件供应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条件


三、立场选择

 

(一)解除权归属

 

在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事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不能固守解除权归守约方的观念,否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1、在非可归责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确定违约方或非违约方非常复杂。比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租赁物,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形式上买卖合同解除导致出租人违反了提供租赁物和保障承租人平静占有的义务,实质上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如果仅仅将解除权赋予承租人则可能导致利用合同解除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上的违约方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过错方往往并不一致。

 

2、在非可归责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发动解除合同,对于消灭一个势必消灭的合同而言,并无消极影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规定为强制履行的除外情形。如果固守合同解除权归守约方的理念,守约方坚持请求强制履行,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不得请求解除合同。

 

3、在非可归责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同时赋予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权,并不能导致违约方利用合同解除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约,仅具有消灭合同上的意义,并不能免除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解除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理由:

 

1、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具有免除出租人危险负担责任的特别约定,即约定“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约定有效,排除本条的适用;

 

2、风险负担理论限于买卖合同领域,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且未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的情形下,如不赋予承租人合同解除权,则承租人无疑将同时承担租金的风险(给付剩余租金)和租赁物风险(赔偿租赁物期满后租赁物的价值),而出租人将获得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利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3、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价金,丧失的未履行租期的租金也可以前述价金寻求的新的融资机会进行弥补,而承租人赔偿租赁物价值后不需要再支付剩余租金,但仍应对出租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必要补偿,这一安排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场合,风险负担归责和合同解除制度可以并存。


来源:租赁联合研究院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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