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统一监管主体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消除不同牌照之间的套利空间,那些基于监管套利的“创新”业务将无藏身之地。
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实质相近,都可从事类放贷业务,但受到不同的监管规则管辖,很容易产生监管套利问题。尤其是当前强监管背景下,一行二会所辖放贷类牌照空前收紧,受商务部监管的这几个牌照很容易成为违规机构和业务模式的避难所,大幅削弱严监管效力。在此意义上,统一监管主体是统一业务相近牌照监管规则的前提,可以从根本上缓解甚至消除监管套利行为。
改变融资租赁业务多头管理格局
商务部的这一通知将打破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管理的格局。在此之前,我国对融资租赁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以此可以划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一类是商务部审批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批监管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有分析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划入银保监会后,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统一监管。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次划转符合国家金融监管由行为监管到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精神,从行业长远发展来看,这是很好的机遇。一方面是做统一的顶层设计,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业内企业优胜劣汰,促进企业自我完善和创新,保持企业活力和健康发展。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几年融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快,目前已有数千家,但实际上真正有活力、竞争力的企业并不多。统一监管可以有效避免监管空白区域,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质量。对企业来说,在业务开展范围、业务发展模式等方面将与金融租赁实现统一监管,在政策和指标上或实现统一,在风控、资金端等方面会更加细化和严格,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保持活力,健康发展。
零壹租赁智库总监赵慧利认为,这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从监管层面来看,统一监管对于加强行业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都有积极意义。
基于监管套利的“创新”将无处藏身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出现的大量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实质上是以融资租赁和保理牌照展开的。比如,在现金贷监管文件出台近半年时间后,部分平台试图通过各种方式绕过监管,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回租”模式。以手机为例,借款人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后,平台会按照手机估值放款,并让用户签订一份“所有权”协议,将手机的所有权转移到平台,然后用户以回租手机的方式还款。用户的实际还款远高于借款金额,年化利率非常之高。而回租产品的从业者则自认为是开展的租赁业务,不受现金贷政策监管。
赵慧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互金平台上的这类业务只是资金来源上的创新,业务模式本质上跟传统融资租赁业务没有区别,所面临的风险也跟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类似。个别互金平台打着回租的名义,干着现金贷的业务,本质上并不是创新,而是心存侥幸,打监管政策的擦边球。
薛洪言认为,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也更像一种融资业务,租赁公司的功能则更像一个放贷机构。在实践中,无论哪一类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都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融资租赁机构也变相成为了放贷机构。若不能纳入到统一监管体系,既容易引发放贷资质上的监管套利问题,此类业务本身在贷款资质、资金来源、贷款投向、杠杆率、利率、催收等方面也容易产生各类风险隐患。统一监管主体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消除不同牌照之间的套利空间,那些基于监管套利的“创新”业务将无藏身之地。
赵慧利表示,无论是何种“创新”,都要合法合规,能把控好业务风险。统一监管不会对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而对于心存侥幸的企业,严打是迟早的事。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