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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enzhen Financial Leasing Association,缩写SFL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间组织局。本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组织参观考察,学习交流,提高会员单位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推动行业创新;向会员提供经营、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协商制定各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及准则,对违反同业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促进行业自律,实现有序竞争;

(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其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交往和联系;

(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会员向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问题;

(七)协调各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和法规,在监管部门的委托和指导下,对会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向有关政府部门就本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九)协助市政府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人因故改变或离职,应告知协会秘书处,作自动更换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决定协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下设秘书处,进行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开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秘书长具有与担任该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事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收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做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做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的会费交纳日期为每年的三月三十日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动解散的

(三)  发生合并、分立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