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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专栏(九)多地法院明确融资租赁承租人不能以疫情为由不按约履行合同
时间:2020年02月2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抗疫专栏(九)多地法院明确融资租赁承租人不能以疫情为由不按约履行合同

多地法院明确融资租赁承租人不能

以疫情为由不按约履行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肯定了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即不可抗力。我们遇到多起租赁公司的咨询,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租金,租赁公司能否拒绝?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说观点认为,金钱债务情况下,货币为不特定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债务人死亡时无遗产或金钱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中的金钱支付义务,即“金钱债务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学术界中已有多位学者赞同此观点。王洪亮教授在其《债法总论》中表明,“对于金钱之债,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以没有金钱为由主张给付不能。”韩世远教授在其《合同法总论》中表明,“对于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债权人总可以请求履行。”郑玉波教授在其《民法债编总论》中表明,“金额货币之债,为本格的货币之债,通常所谓货币之债,即指此而言。此种债务,不发生给付不能之问题,惟发生给付迟延之问题……”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在其《债法总论》中亦认为:“金钱债务之不履行,原则上惟发生迟延,法律上不生给付不能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免责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然而金钱债务一般不存在不能履行,因此,理论上,金钱债务无法适用不可抗力。

司法实践亦多见法院支持承租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案例。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李某某与石家庄意美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但李某某仍需支付合同解除前全部欠付的租金。又如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董某某、明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雷击事件虽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但该事件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被告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雷击事件并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近期,江苏、贵州、浙江、北京等地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政策,对当前疫情中金钱债务能否适用不可抗力问题做出了针对性解答例如: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风险提示》中表明、“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贵州高院在《贵州民营企业涉疫情商事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书》中均表明,“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民二20201号)中写明,“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中指出:融资借贷类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等)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因此,在司法机关已经有明确的态度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提出不可抗力免责问题,租赁公司可以向其解释并出具法院司法文件,打消承租人的借口,促使其端正态度,正常履约,以保障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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