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实务中,由于租赁物的重要性,交易中都会给租赁物购买相应的保险,当租赁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付,这样也能进一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会将缴纳保险费的责任转移给承租人,那么,如果真的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款呢?笔者以案说法,解读这个问题。《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为出租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出租人,承租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9年4月26日李某某以其名义向B公司支付装载机款92743元,其中首付款5.78万元,保险费3731.06元,保证金2.89万元,手续费2312元。同年5月27日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购买机号为151540的柳工CLG855型轮式装载机一台,出租给李某某,保险费为3731.06元,B公司以其为受益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李某某应立即通知B公司并提供一切文件,以便B公司领取保险金。
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李某某交付装载机一台,该机由刘某某、周某某夫妇提走并实际使用。2009年6月5日B公司就李某某所租装载机向A公司投保施工机械险,保险责任期限自2009年6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止,被保险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李某某。2009年12月17日下午,李某某所购装载机在甘肃省正宁县永正乡刘堡子村施工时掉入山涧并致驾驶员韩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要求B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此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拒赔理由为:1、标的车在投入使用时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2、标的车施工结束后在回村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根据施工机械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该通知书注明被保险人超过十五天不提出复议的,作自动放弃。B公司接到该通知后未提出复议,亦未将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案件通知书交付李某某。2010年3月12日A公司通过“通融”赔付的方式向B公司支付该车辆的赔偿金98000元,B公司给A公司出具被保险人声明书,声明该款赔付后所有经济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此后李某某及该装载机实际使用人刘某某、周某某以保险事故未理赔为由再未向B公司支付租赁费。本案中的施工机械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B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被保险人B公司送达了“保险拒赔(注销)案件通知书”,但被保险人未及时积极行使索赔主张,亦未告知李某某拒赔结果,在未考虑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与B公司达成“通融赔付”协议,收取98000元保险赔偿金,并出具了“被保险人声明书”。B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利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在支付赔偿款后,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李某某现无权要求天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其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承租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租人索赔后所得保险赔付款项应抵扣承租人拖欠的租金。2013年5月15日,原告C公司作为出租人与被告D公司(承租人)、被告詹某某(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的设备的选择,购买设备并将设备租赁于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赁设备并支付租金。当日,原告C公司根据被告D公司对设备的选择购买型号为777D,序列号为FKR617工程车辆一辆,总价格为6664500元,卖方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设备,合同签订当日,被告D公司收到涉案设备。201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并相继签订相关变更协议,合同标的物在C公司投保了平安工程机械设备险,后于2014年8月13日在新疆吉木萨尔县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经出租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将最终赔付金额2980000元转入出租人账户。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D公司、詹某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变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D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已履行设备出租义务,被告D公司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协议变更协议》中还款计划表约定的租金按月足额支付租金。原告认可被告已付2015年3月之前的租赁费,保险赔偿款冲抵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的租金。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及出租人对赔付款支付给承租人没有异议的,保险赔付款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案例三:E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覃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年11月19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鄂E8××××凯迪拉克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保单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在发生保险索赔时,理赔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要通知第一受益人,理赔款直接赔付至第一受益人账户。2019年3月10日,案外人黄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因驾驶不慎将车辆侧翻至鱼塘内,导致小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被告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另查明,涉案车辆为原告在第三人E公司贷款购买,至今仍在偿还贷款。因原被告对保险理赔未能达成一致,故而成诉。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事故事实、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对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的请求也没有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出租人降低成本,利用保险合同保障权益是融资租赁实务的惯例以上案例可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双方达成交易时便支付相应的租赁物保险费,或者出租人直接在支付租赁物购买款中扣除保险费,是降低出租人的成本的方式之一。虽然在融资租赁中,有关于租赁物的保险费基本上都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出租人才是保险公司的相对方,出租人也是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承租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除非出租人及保险公司都同意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