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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金租赁总经理孙超波: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2年01月3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作者: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超波
:转载请注明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否则一律举报处理!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一章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定义】拟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第十一条【设立审批、经营区域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拟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把融资租赁公司划归地方金融组织,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作为资深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我们深深地感到把这样的规定施加于融资租赁行业是不妥的



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01
限制融资租赁业务跨省经营,违反了融资租赁业态的内在属性


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赊销演变而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融资租赁诞生早期,许多行业百废待兴,当时的情况是制造商有产能,企业用户有需求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制造商为了很快将设备卖出却又不愿向企业用户以风险较大的赊账方式销售,就想了个办法,把设备的所有权留下,把设备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用户,企业用户以租金的形式分期支付货款。在租金支付完毕前,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制造商所有。在企业用户把相当于货款金额的全部租金支付完毕后,设备的所用权再转移给企业用户。在现实业务运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全部由两部分业务合并而成。

第一部分签署《购买合同》(无论直租或者回租)买入租赁标的物;

第二部分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站在承租人立场,租赁公司对外支付租赁价款,就相当于帮承租人融资了。所以,融资租赁业务在具有融资(金融)属性的同时,并未摆脱与生俱来的贸易属性。


众所周知,贸易的本质就是互通有无,就是跨越空间限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它的使命。尤其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打破地域垄断和行政壁垒,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形成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大市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性共识和基本国策的情况下,将与生俱来拥有贸易属性的融资租赁业务限制在一省之内,不允许跨省经营,是不妥的。它违背了融资租赁业态的内在属性,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大市场背道而驰。



02
限制融资租赁业务跨省经营,忽视了融资租赁供需双方生存生态的不可兼容性


融资租赁业务的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往往不能在一省之内相互满足。现实情况是,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并能使其健康成长的融资租赁高地,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需求往往较少,而融资租赁业务需求扎堆的地方往往不利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使其健康成长。例如:北上广深等国际性、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和部分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是融资租赁公司优良的聚集地和栖息地,但对融资租赁业务需求却十分有限。而工农业密集区和矿业密集区的省区对融资租赁的需求相对十分旺盛,但这些省区不利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使其健康成长。融资租赁公司和它的客户即承租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禀赋完全不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这就决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往往不能在一省之内相互满足。如果硬性规定一省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只能由本省之内的融资租赁公司供给,这难免会人为造成供需失衡,导致对融资租赁净需求的省份融资难、融资贵,对融资租赁净供给的省份金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同时,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意见征求稿》第十三条【变更事项】拟规定之流程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实现跨省展业,对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运营成本太高。高昂的管理成本与分支机构可能引发的经营效率低下,会进一步增加融资租赁业务成本,在需求端不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核心难题。


03
比照银行要求融资租赁属地化经营,忽视了融资租赁并非属于存款性金融机构、更属于“赊销性”(以出借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机构的本质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本质上属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只经营借出业务,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有本质的区别。融资租赁公司负债业务中没有向公众吸收的存款,而其项下的包括向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发行债券等其他负债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什么区别。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创造货币的属性,不会增加货币供应量,也不会净增社会融资规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尽管具有融资属性,应当纳入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管理范畴,但是没有那么多的必要性来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对金融严监管的欧美发达国家也没有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规定。



04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跨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政府管理部门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难易程度和融资租赁公司出险概率高低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融资租赁业务是一项法定业务。融资租赁公司无论为本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还是向外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其商业模式完全一样,都是遵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无论为本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还是向外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都应当接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法释〔2020〕17号)的法条规范、调整和约束;融资租赁公司无论为本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还是向外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都应当接受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之规定管理公司、经营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尽管每个省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了适用于本省的管理办法,但差异性极小。所以,当地管理部门管理只为本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管理面向全国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难度和责任几乎相同。


还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融资租赁公司在本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面向全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出险的概率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数据或实例能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同一个省市,其业务出险的概率就低,遭受的损失就小;承租人散布于全国,其业务出险的概率就高,遭受的损失就大。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跨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政府管理部门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难易程度和融资租赁公司出险概率高低没有明显的相关性,限制融资租赁业务跨省经营没有合理的、必要的依据。



05
融资租赁业务是否跨省经营、或者在对融资租赁业务有需求的省份是否应当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建议交给融资租赁公司自己来决定


与市场一样,企业的本质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天然具有一定成本。使用市场即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会产生市场交易成本;使用企业即管理手段配置资源,会产生经营管理成本。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如何进行资源的初始配置,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最终达到最优配置。但在现实市场中,交易费用往往不为零


当市场参与者发现通过管理手段配置资源的经营管理成本低于从市场上获取资源的交易成本时,就以企业的方式配置资源实现交易目的。例如:金融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纵向协同,或工业企业向上游并购供应商实现全产业链经营。相反,当市场参与者发现通过市场获取资源的交易成本低于自身企业生产的管理成本时,他们会更倾向于利用市场。


例如:苹果保留产品研发设计和知识产权运营,出售产品生产线并由富士康代工生产产品。企业的规模就是由这两种成本的共同确定的:企业会衡量两种成本并选择对自己收益最大的利用方案,当边际的管理成本等于边际的交易成本时,企业的规模就确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尊重交易费用规律的前提下由融资租赁公司自主决定


政府在市场中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能是明确产权,然后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决定权交与企业等市场参与者。因为企业会衡量和判断各种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并选择对自身最优的方案: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企业规模、开展新业务或者寻求供应商外包。限制融资租赁业跨省经营忽视了交易费用,将经营决策强加于每个企业,无法实现整个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



06
限制融资租赁行业跨省经营,与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等针对金融工作方面的重要论述精神相悖


1. 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2021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在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造,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还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同时,我国市场体系仍然存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


显然,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直接限制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济活动范围,违背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违背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既定目标。在制度规则不够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问题仍然突出的当下,执意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非但不能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还加剧了融资租赁和所支持实体经济的市场分割,使得对融资租赁资金净供给省份的金融资源不能有效流动到对融资租赁资金净需求的省份。


对融资租赁公司分省实施地方性监管,将在各地重复设立行政与审批职能相同的有关部门处室,浪费了宝贵的行政管理资源,同样与“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目标相悖。还会不可避免地加剧各地政策的差异性,进一步分割了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地方保护滋生的天然温床。可以说,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论述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2. 李克强总理:中国不发展是最大的风险

2017年6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时指出:“中国不发展是最大的风险”,并强调“应当坚定维护经济全球化,推动实现包容性增长。我们不能因为走路崴了脚,就怪地不平,不再往前走了。”诚然,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但在融资租赁行业转隶银保监会管理、以及各地持续三年多的出清经营异常公司行动后,融资租赁行业已能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不能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遇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就搞“一刀切式”限制行业发展。在没有合理政策依据与相关性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在经济形势面临多重挑战的当下,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大背景下,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没有必要,反而会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不发展才是最大风险”。



3. 韩文秀副主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

2021年12月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在解读相关会议精神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的政策”而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与中国实体经济都有着不容忽视的收缩效应,并不利于经济稳定。



4. 68号文:(融资租赁业)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等基本原则,并将“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作为主要任务之一。


限制融资租赁跨省经营,忽视了交易费用等客观经济学规律,忽视了市场和企业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重要功能,将对经济活动范围的决策强加于融资租赁公司,有悖于68号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指导思想。而不允许跨省经营,是否也意味着不允许跨国经营?这同样违反了68号文“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扩大市场的基本原则。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尚且画地为牢、各自为政,谈何拓展海外市场?而限制跨省经营、实施属地化管理,同样与68号文“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主要任务方向南辕北辙。



5. 国资42号文: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

近年来,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发文,对无论央企还是地方国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都要求协同集团业务。


2021年5月19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要求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如果不跨省经营,融资租赁企业如何紧跟集团公司的步伐、在全国开展业务



07
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建议:

1. 取消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的规定,或者;

2. 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与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公司等同等地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而不是地方金融组织对待和统一监管,或者;

3. 如果出于其他种种原因不得不对跨省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所要求,建议先由对该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管辖的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再报银保监会核准。



08
结语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近年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的搞“一刀切式的禁止”,有的搞“停业式的监管”,有的搞“厌新式的清理”,这些都不符合党中央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一项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目标上要坚定不移,策略上要稳中求进。要充分考虑国内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基本国情,要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各业态发展、创新的内在规律,通盘谋划,先立后破,不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何金融工具都有其在市场中不同的“生态位”,这是由不同的市场需求决定的。正如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所言:“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系统。要防止出现合成谬误,不把分兵把关变成只顾自己、不及其余,避免局部合理政策叠加起来造成负面效应;又要防止分解谬误,避免把整体任务简单一分了之,更不能层层加码,导致基层难以承受。[1]


融资租赁业规模虽然小于银行业,但和证券、信托等金融业态大体相当。截至202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约为12,156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45万亿元,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之和约为3.30万亿元[2];作为比较,截至2020年末,证券行业总资产为8.90万亿元,行业净资产为2.31万亿元,行业净资本为1.82万亿元[3]融资租赁行业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已经站在了国民经济的舞台中央。


融资租赁业开辟了动产金融,使动产金融和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不动产金融并驾齐驱,极大地开拓了金融市场的边界,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加宽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互动界面。以售后回租为代表的后融资租赁业务更加突出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方面,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拉动社会有效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完善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而且,融资租赁业态跨省展业、甚至面向全球展业对于我国建设国际航运金融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其他国内区域性金融中心都有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


特别要强调的是,非银行系租赁公司,和银行系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完全一样,都是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给定的定义来经营的。一切不符合该定义的所谓融资租赁业务都是非法的、不合规的。所以,非银行系租赁公司和银行系租赁公司商业模式完全一样(两者唯一区别是本金和融资来源有差异,导致监管办法有差异),因此如果非银行系租赁公司不能跨省展业经营,银行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跨省展业经营,否则助长所有制歧视,违背畅通国民经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方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作者介绍




上海国金租赁总经理孙超波: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孙超波,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993年3月至2012年3月就职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下属成员单位,先后在数个成员单位工作,曾担任过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法律顾问(通过司法考试)、总经理法人代表等职,2012年4月入职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13年融资租赁从业经验,在金融、财务、法律、融资租赁和企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近年来结合自己的工作内容尤其对融资租赁有系统的深入研究。对融资租赁行业分析、财务和法律关系、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老师于业务开拓创新和避险合规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操经验,其业务开拓受众面广,成交率高,可持续性强,能够切实保证公司大口径、宽流量的永续发展空间。



资料来源:

[1]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稳定宏观经济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瞭望》2022年第1期

[2] 中国租赁联盟

[3]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于2021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的发言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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