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种情况,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前几年野蛮生长,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时有发生。车辆业务由于一部分直租要操作成回租办理抵押手续,不管抵押还是上牌照,属地车辆管理部门都要求在当地有公司,所以车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这种分公司其实就是为了上牌或者办理车辆抵押所需,可能没有多少人员,没有独立的财务业务体系。非车辆融资租赁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很少,即使黄埔军校那样的巨无霸公司在各地虽有业务团队,也不一定在当地设立了分公司。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尤其回租业务,往往业务客户是信用下沉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逾期处理、租赁公司催收、收车等往往会导致客户大量投诉。大多数地方监管机构属地政府把投诉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管机构都不希望所监管的行业出现大量投诉。去年有家南方的金管局就在官网出过不希望外地车辆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当地开展车辆租赁业务,希望服务本地在法人机构注册地当地展业。第二种情况,既然融资租赁公司也按照中央要求转隶到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由银保监会出规则,压实各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各地监管机构或者各地人大也出台了相关监管政策或者地方法规,基本统一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地方金融组织。那么从央行的角度来说,这次由央行牵头起草《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也属于地方金融组织,事实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贷公司等都有业务区域,那你融资租赁公司也不能例外,不能搞特殊化。但是从融资租赁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公司近40年来没有业务经营的区域限制,也没有相关机构核发许可证,没有核定的业务经营区域。即使按照中央部署转隶到银保监会,但也要考虑到融资租赁自身的情况,不能搞一刀切。其实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这个问题首先由央行首先抛出,春节前各租赁公司,媒体、自媒体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各地监管机构包括银保监会可能也及时提交了修改意见或建议,但鲜有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的,肯定要按照组织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东北某监管机构出台监管意见,从内容可以判断出是支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的。前几天北方某金融局除了支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还明确暂停受理异地融资租赁公司到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别的不敢说,我估计至少上海、天津的监管机构肯定是不赞同或者不支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的,否则就是釜底抽薪了,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异地展业,在白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几乎全部无法生存。融资租赁聚集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会赞同或支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很少的北方或中西部的监管机构估计会支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前几天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发布后,答记者问明确表示“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其实内行人一看就知道《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清楚表达了银保监会的立场。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微妙之处,本来转隶到银保监会后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各地监管机构制定细则压实监管责任,不管谁监管,肯定有自己的监管思路和方向,银保监会也一定有自己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向。这次的条例是由央行牵头起草的,从名称判断,条例通常由国务院发布,是法规,一般都要先纳入立法计划,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现在并到司法部了,由司法部牵头,一般先要在各部委之间先征求意见,较为成熟后再向全国发布征询意见。这次的条例定稿后最终由国务院发布还是由央行发布,现在判断不出来。但银保监会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基本能够从操作层面解决分支机构投诉多的责任主体问题,这种没有实质经营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是不是就压实到法人机构属地的监管机构了?无论如何,希望尽快明确是否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否则会导致融资租赁实力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制定战略或未来计划。这些实力公司可都是在监管机构白名单的公司,是纳入监管的公司,是一旦可以发证就可以核发许可证的公司,至于其他白名单外的融资租赁公司,本来就是自生自灭要驱离的,是否限制异地展业,没有实质影响,即使有影响,也是无可奈何花落去,只能增加点谈资或吐槽的话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