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租赁物
一、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权利(一)租赁登记a.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745条)b.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c.可能优先于租赁登记的其他物权(二)使用方法二、物的相关理论三、占有四、物权变动五、善意取得(民法典311-313条、物权解释编(一)14-20)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的责任七、因不可规则当事人的原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后果八、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九、以物抵债
一、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权利
(一)租赁登记
a.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745条)
b.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c.可能优先于租赁登记的其他物权
(二)使用方法
二、物的相关理论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善意取得(民法典311-313条、物权解释编(一)14-20)
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的责任
七、因不可规则当事人的原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后果
八、租期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九、以物抵债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