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周江1
巴塞尔协议是公认的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在融资租赁监管办法中均有体现。下面主要看一下资本金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本金的要求是普通股一级资本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整体一级资本金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整体资本金要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金融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持有核心一级资本缓冲,数量等于风险加权资产的2.5%,逆周期缓冲资本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可以介于0 ~2.5%之间,其构成必须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 融资租赁行业对于资本的要求没有那么复杂,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换算成资本金即为高于风险资产的12.5%,一般来说,这是高于银行业的监管标准的,原来的金融租赁杠杆比率是12.5倍,统一降低到了8倍,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审慎态度。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与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比较如下: 融资租赁的集中度管理要比商业银行业更为放松,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还有很多租赁公司无法满足,因为对于大型集团的租赁公司来说,服务于主业的业务占比很大,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很难达到要求,而且对于央企下面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国资委在2021年的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要求“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与银保监会集中度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出入。不少的租赁公司需要与监管沟通或者逐步调整自己的集中度比例。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今年的一件大事是关于融资租赁跨省展业可能成为历史,这一规定的具体来源是202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融资租赁业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类型,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而与之相应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10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业务经营规则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站在监管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定位就是地方金融组织,“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这次监管要求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显然,金融租赁公司被当成了持牌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直接管理,可以全国展业。 而现实是,有不少租赁公司注册在北上广深天津,全国展业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业内反映强烈,但从监管的思路来看,这一规定大概率会执行下去,因为中央监管机构确实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对商租作监管,可能有少部分特大型的商租公司可以豁免亦或并购金租牌照。 金租与商租仍然是不同的待遇,就跟城商行、农商行与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一样都属于银行,但监管的待遇也是截然不同的。 融资租赁走过了一段野蛮生长的高速发展时期,未来要迎来合规发展的新时代,从监管层对融资租赁的定位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作为一个地方金融组织,借鉴了银行业的监管思路,未来,融资租赁行业靠快速做大规模占领市场的思路很难奏效了,需要的是精细化管理,有效的风险防控,合规的经营,才能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