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所有的租赁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由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提供担保。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未依约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宣布租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逾期利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某环境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是京冀两地经营垃圾回收处置、基础设施与环境综合治理的新型环保企业,因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配套设备。考虑到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正常履约的情况及企业现阶段实际存在的困难,为避免对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借助庭前会议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确认了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同城效应”尽显,京津冀企业间合作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和实效。本案被告分别是北京、河北的新型环保企业,且案涉环保项目是河北辛集的“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关系到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的保障。人民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为保障案涉重点环保项目的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搭建当事人沟通对话平台,促成各方达成调解。
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传媒公司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再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某传媒公司使用,某传媒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所有权再转移给某传媒公司。苏某、刘某某、某传媒集团、某影视公司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某传媒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售后回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传媒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各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我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从传统有体物领域向无形资产领域的延伸,对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具有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滨海新区法院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从化解企业融资难题、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依法认定涉案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该裁判是司法审判助力化解中小微、双创类、科技型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生动诠释。
三、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以飞机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某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融资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融资租赁公司、北京某公司与青海某公司达成协议,由青海某公司承继双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北京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后青海某公司未能如约还款,某租赁公司起诉青海某公司等被告,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飞机并赔偿损失等。各被告对于欠款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飞机等,支持了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诉求。二审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案情较为特殊,经多次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飞机属于特殊的租赁物,且本案中的租赁物因维修等原因并不在国内,故各方同意由承租人等协调出售飞机事宜,飞机售出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欠付的款项。
【典型意义】本案系司法审判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为我市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飞机租赁业务是天津东疆保税区港创新租赁业务模式之一。近年来,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航空业和飞机租赁业务受到冲击,导致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遭遇经营困难,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有明显增加。为依法保障融资租赁企业和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加大诉前和诉中调解力度,寻求各方一致认可的处置方案,争取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圆满化解纠纷,尽最大可能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飞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新疆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新疆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标的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新疆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租金、设备留购价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某融资租赁公司欠款本金6000万余元、迟延付款违约金4000万余元,某融资租赁公司对案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新疆某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中,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新疆某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新疆某公司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若按期组合偿还前三期款项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免除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并按支付进度解除对涉案抵押物的查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为少数民族地区支柱型企业纾困解难,支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案例。新疆某公司是从事旅游服务行业的企业。该公司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在原有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企业发展与充分就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营销网络,但受疫情影响,旅游业陷入低谷,新疆某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存在现实困难。法院认真落实新冠疫情期间相关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精神,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助力企业激发内生动力,持续健康发展。
五、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以20台牵引车作为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放款义务,承租人支付13期租金后开始逾期,某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确认合同项下租赁物属于某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归还全部案涉租赁物并协助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保证人杨某(承租人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及厦门经营有多家物流及相关业务民营企业,一直运转良好,但因受疫情影响,大量物流车辆停摆,公司经营受限,资金周转紧张。但是即使在疫情影响的严峻形势下,承租人还坚持支付了多期租金,现在出现逾期确属资金严重困难。法院通过对证据及融资、租金数额的深入分析,帮助双方达成新的展期计划,在保留租赁物的前提下,给予承租人一定宽限期,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障物流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度难关的典型案例。物流企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物流企业的停摆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分析研判,积极寻找调解契机及突破口,为受疫情影响的物流企业渡过难关创造条件,最大限度保障物流企业正常经营。
六、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所有工业厂房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侯某及刘某对《联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天津某科技公司、苏州某技术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三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及防护用品生产。疫情发生后,涉案三家企业在春节期间已经开工生产,所生产的医用口罩及防护服作为防疫物资被有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为及时妥善处理该涉防疫企业的纠纷,保障在疫情期间涉案三家企业能正常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应,法院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迅速安排在休息日进行互联网庭审,经过多轮在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法院立即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服务保障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中,法院从有利于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和纠纷彻底化解的角度出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大,且涉及多方当事人,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也是天津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天津市委有关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要求,以司法举措助力疫情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双战双赢”的生动实例。
来源:租赁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