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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租赁实际利率?
时间:2022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租赁实际利率?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田某、周某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9月22日,田某、周某和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A公司借款6,000,000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载明:如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表有冲突,以本还款计划表为准,计划表明细共分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本息之和)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本息之和仍然一致)。后经法院查明,合同首部载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即表面利率,根据合同所附《还款计划表》进行核算,其实际年利率约为20.94%。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即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理由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利息是借款人为获得一定期限内货币所有权而支付的对价,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程度,缺乏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实践中,一些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只展示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的困扰。

 

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租赁实际利率?


近年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增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增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的范围扩大到“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出台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规章。上述指导意见和部门规章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上述监管要求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亦与民法关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相契合,旨在确保双方当事人在信息充分公开对称的前提下自愿定约,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据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实务总结


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租赁实际利率实务中存在争议,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上述案例以及《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等监管文件要求,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实际利率或实际利率的计算方式。尤其承租人为自然人时,由于自然人通常不具有计算实际利率的专业知识,一旦发生诉讼,法院会从有利于承租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和适用法律。此外,需提醒注意的是,关于融资租赁的利息上限规定,目前主流观点是融资租赁利息上限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9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所涉案件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大安医院主张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逾期利息的上限,缺乏依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大安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创公司支付暂计至2021年7月2日的逾期利息104,364.80元,及自2021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18,848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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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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