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知识产权市场概览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颁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到“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到2025年,“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二)中国创新能力的全球竞争力不断增强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显示,中国创新能力综合排名第12位,较2019年和2020年(排名均为第14位)上升了2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中国是前30位创新领先经济体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三)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局面持续向好 2010~2020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情况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评估报告》显示,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指数以2010年为基期年份,即设置2010年综合及创造、运用、保护、环境发展指数为100进行测算,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达到304.7,较上年增长9.2%,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步提升。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创造指数平稳增长,运用指数明显提升,保护指数持续提高,环境指数继续向好。 2020年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及位次 从2020年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来看,广东、江苏和北京排在前三位,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综合发展指数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全国领先。 (四)中国专利需解决核心价值不足问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中国专利申请数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位,但专利总评估价值则排名全球19位。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点原因。第一,中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机制不全,评估方法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二是,知识产权资产化不足,价值未完全“入表”。第三,仍缺少高价值量的核心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二、知识产权市场融资概览 (一)政策指导不断加码知识产权融资 点击图片放大 (二)知识产权密集产业的经济贡献度不断增加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提到“十三五”时期,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 (三)知识产权融资持续上升 中小企业2010-2021年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21年,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3098亿元,较2010年增长100倍。2010-202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规模大幅度上升,在与金融有效结合、深度融合的基础上,中小企业除了可以运用知识产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融资之外,随着包括投资基金、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等知识产权的新型金融形态不断涌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内涵也变得日益丰富起来。 (四)“银行+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1、北京模式--“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 由政府引导、北京市首创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 2、浦东模式--“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 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 3、武汉模式--“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 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五)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模式实践 案例一:2000年9月,武汉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联合武汉晚报社和武汉市专利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利信托项目。6月至9月,其在1990年以后产生的专利项目中初选2000个项目中筛选并最终确定8个专利信托项目。“武汉专利信托”是专利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权利人让与部分权利收益,通过签订信托协议,确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应的权利义务,最后将专利权交由专利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专利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受委托一管理经营一获利。 案例二:2011年4月30日,中粮信托设立“中关村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由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富海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机构合作发起,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主要保证方式,从信托计划获得了总额2000万元的信托贷款支持。第一,引入中关村管委会、中国技术交易所、海辉石,分别提供财政贴息、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现与价值实现,以及劣后投资支持;第二,通过信托分层解决不同市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差异化需求,引入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信托产品劣后受益人并承担担保责任,平滑了风险因素;第三,债权与股权投入的方式相结合,为社会投资者参与创新知识产权信托计划提供了可持续的商业盈利模式。 (六)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实践 1、许可+反向许可的国外实践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2006年美国的Columbus(哥伦布)公司与Kern(克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关于专利权的融资行售后回租协议。该协议约定,Columbus向Kern公司支付200万美元以获得Kern公司一项专利的所有权,同时再将该专利使用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专利权人Kern公司继续使用,并收取许可费,许可期限为6年。当许可期届满后,Kern公司可以选择以一美元的价格重新成为该专利的所有权人。 2、国内实践 2014年9月,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起设立的国内第一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四达时代集团以2016年至2018年欧洲五大足球联赛、2016年欧锦赛及2018年世界杯预选赛等赛事在非洲地区电视转播权作为标的物,通过将标的物出售给文科租赁公司,再从文科租赁公司回租转播权的方式,从文科租赁公司融资1.068亿美元。是全国第一笔文化融资租赁业务。 2016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为融资租赁标的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从芯鑫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2000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3年。承租方并以股权质押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2020年4月,芯鑫融资租赁(厦门)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形资产售后回租赁模式向紫光集团旗下紫光展锐投放14.5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研发资金。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一)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的可行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第735条提到,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20年5月26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提到,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的政策支持 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2015年9月13日,《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 2016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创新,支持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生产用不动产和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2016年8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 2016年9月13日,《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研究拓展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租赁、货梯资产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管,但暂未对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给予明确的限定。 2020年9月17日,《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载体。 (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的司法判例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既未明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也未禁止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售后回租模式的认可。 1、判例一:原告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杜克实业有限公司、杜长春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作为融资租赁的无形资产“行走机械自摩复合式车桥轮毂油封总成”发明专利系作为租赁的机器设备的附带专利,与租赁的机器设备存在紧密关系,且发明专利的作价未超过租赁设备价值的二分之一。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财产。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未明确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故融资租赁合同将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设为标的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判例二:原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张岩岩、池文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勇敢者日记-迪小龙》著作权及相关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 3、判例三:原告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阅微观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郭伟冬、何洋融的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以文字作品《投资派》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投资派》为租赁物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4、判例四: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皆悦文化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程长仁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下期:刘焕礼:知识产权租赁及证券化的前沿探讨(下篇)
文章来源: 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