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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也可以是合法的非标回租
时间:2022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以案说法: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也可以是合法的非标回租


【摘要】融资租赁案件常见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融资租赁关系与借款关系的区别。因此本文针对北京金融法院的判例就“是否成立融资租赁关系”进行分析,总结实务经验,延伸法院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裁判要旨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2月15日,恒昌众鼎公司(作为出租人、甲方)与包蕾(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约定:由乙方将自有车辆出卖给甲方,向甲方转让其车辆的所有权,并与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从甲方处租回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占有、使用融资租赁车辆;甲方将融资租赁车辆转让价款在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

二、包蕾签署《所有权转移证明》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该文件记载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从包蕾转移至恒昌众鼎公司,现由包蕾租回使用,包蕾已验收并与恒昌众鼎公司交接完毕。包蕾签署《委托划扣授权书》,该文件记载包蕾授权恒昌众鼎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从包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划扣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恒昌众鼎公司与包蕾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包蕾以其名下蒙F×××××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蒙F×××××车辆现已办理了以恒昌众鼎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三、恒昌众鼎公司主张,包蕾偿还了13期租金,自2019年2月15日开始没有还款,尚欠23期租金合计67742.36元。恒昌众鼎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制作的还款信息表佐证。包蕾认可已还款金额,但是对欠款金额不认可。

四、一审庭审中,包蕾认可上述文件是自己签署,但是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实际为借贷,贷款本金是68000元,所谓租金是还款金额,双方是借贷关系。

裁判要点

一、根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约定,包蕾将自有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恒昌众鼎公司,取得恒昌众鼎公司融资,再向恒昌众鼎公司租回该车辆使用并定期支付恒昌众鼎公司租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成立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二、包蕾认可案涉合同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其与恒昌众鼎公司之间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包蕾与恒昌众鼎公司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达成了将案涉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恒昌众鼎公司的合意,并在签署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中向恒昌众鼎公司申明“自融资租赁合同和本证明签署后,此车辆的所有权从本人转移至贵公司”,且包蕾一直占有案涉车辆,可以认定案涉车辆使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了交付,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包蕾所提案涉车辆因为并未办理过户导致所有权并未转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从本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上看,案涉车辆的融资总额与租金总额并无明显偏离,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版)第11条和第21条均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包蕾支付完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后,恒昌众鼎公司将案涉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包蕾,亦符合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包蕾所称案涉车辆不具有返还原物可能性,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即使租赁无原先由承租人所有,仍可出售后再次回租,构成融资租赁的回租模式。

相关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包蕾的该项主张与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且未能就该项上诉意见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包蕾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决包蕾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65号判决书

汽车售后回租不过户的业务形式,可能是假回租(名租实贷),也可能是非标回租(非标准的售后回租)。所以,是否过户并不是判定业务性质的唯一标准!

来源:以租代购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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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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