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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通知对构筑物作为租赁物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在此压力之下,各家金租公司费尽心思,采取了不同方式开展业务。
本文已获“租赁诚语”授权转载
12号文压力之下,各家金租公司费尽心思。笔者所查看的案例中,有的项目登记了835条共55页租赁物信息;有的项目登记了300个下水井盖。
2022年2月中旬,银保监办发〔2022〕12号文传达到业内各金融租赁公司,文件对构筑物作为租赁物提出了明确的限制。笔者当时发文描述了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蕴、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位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通知要求: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如今文件印发已经2个多月,各家金租公司的对12号文的执行情况如何呢?限制构筑物租赁业务,对城投业务操作会带来多大影响呢?笔者尝试通过梳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操作的项目信息方式,来给出一些答案。
根据中登网公开登记信息,笔者汇总了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金融租赁公司所操作的城投业务,共收集初始登记信息68笔。
经鉴别,剔除重复登记1笔,(疑似)重组登记6笔后,剩余61笔登记信息。样本涉及金融租赁公司27家,涵盖了资产规模头部、中间、尾部金融租赁公司,样本分布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构筑物租赁业务明显减少
从统计结果来看,61笔业务中,大约有50笔业务的租赁物以各类设备设施的形式出现,有的为机器设备、有的为建筑物附属设施,有的为水厂处理设备,有的为车辆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总体上金融租赁公司对12号文的执行比较到位,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情况得到了改观。但是,仍然存在10笔以道路、管网作为租赁物的项目,且对租赁物的描述毫无掩饰。
这主要集中在西南某金融租赁公司。让笔者很意外的是,某3000亿元以上的头部金租公司,居然刚刚操作了一笔以道路桥梁作为租赁物的项目。
二、部分租赁物呈现拼凑化
随着道路管网等易评估大额度构筑物被叫停,如何选择适格的租赁物将项目额度凑齐,也成为一个头疼的问题,部分项目的租赁物呈现打包拼凑的特点。如某金租公司操作重庆某项目的租赁物登记多达55页,共835个条目,登记租赁物中有的仅价值200多元。
笔者作为一个旁观者在浏览的时候都觉得有点麻烦,相信该项目操作经理和审查人员在经手这批租赁物时,心中一定万马奔腾。再如某金租公司操作的河南某项目,租赁物就包含了分布在不同路段的300个下水井盖。
再如某金租公司在操作江苏某项目时,同时选取了仓库、物流车、附属设施等不同类别的租赁物才将额度凑齐。离开道路管网之后,各家金租公司为拼凑额度真是花费了很多心思。
三、部分租赁物评估价值虚高
尽管额度凑齐了,那么租赁物是否足值呢?相信操作过城投业务的小伙伴内心自有判断,不言自明。在此可以举个例子:上文中所言的300个球墨铸铁下水井盖,登记评估价值约2万元/只。那么一个下水井盖究竟值多少钱呢?下面是随手在淘宝上搜到的截图:
除租赁物外,近期所操作的城投业务还具有以下特点:
四、操作城投均为发债主体
样本共涉及到56个城投主体,所有的城投均为发债主体,这说明金租公司在主体选择方面愈发谨慎,原有的二选一模式基本被抛弃(即承租人或担保人有一个发债主体即可)。非发债主体想获得租赁融资,难度越来越高了。
五、操作区域聚焦在中心城市
61笔业务中,共有38笔业务集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剩余23笔业务中,有10笔分布在东部沿海各省。这突出反映了金租公司当前的风险偏好。
六、城投业务合规性任重道远
尽管12号文一再强调,租赁物要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各家金租公司能够做到的,仅仅是不再使用明令禁止道路管网等构筑物而已。
监管对租赁物提出上述要求的其中一个重要出发点就在于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但是对于当前的城投租赁业务,不能期望通过处置租赁物来弥补损失,这是由城投业务的本质决定的。
试问,万一逾期了,难道还能去挖地下管网或拆大楼空调不成?换言之,如果能被允许直接操作信贷,估计没有几家公司愿意通过租赁模式来操作城投业务。
一方面城投业务由于其相对低风险受到各家租赁公司的青睐,但另一方面城投业务因其背离了租赁属性而遭到业内许多人士批评乃至批判。
业内对城投业务的态度可谓是又爱又恨。租赁公司如何对待城投业务,如何实现业务转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吧。
文章来源:朴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