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风险,依据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向各会员单位征集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见附件一)的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单位组织学习,并将意见和建议于8月5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发至协会邮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将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协会邮箱:hnzlgov@126.com(格式建议采用WORD版本) 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李琳 0371-65360692 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 2022年8月2日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一、有关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2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20〕17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20〕18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负面清单
1.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2.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3.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4.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5.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6.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7.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8.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9.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1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11.严禁新增、逐步压降以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12.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文章来源: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