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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回租是否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时间:2022年08月24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融资租赁实务中,为解决租赁物发票开在承租人名下等问题,不少出租人会选择采用形式回租的交易结构。那么何为形式回租、形式回租是否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形式回租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则成为出租人的新一轮关注重点。


01
形式回租的交易结构和操作流程


形式回租项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转移给出租人后,再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具体交易结构和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形式回租是否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如上图所示,形式回租的本质虽属于回租,但其交易结构与直租的交易结构类似。与一般的融资租赁相比,形式回租在付款路径和所有权移转层面具有以下特征:


从付款路径来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对价即租赁物购买价款由出租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在此阶段,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实质构成委托付款法律关系,即承租人委托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应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给供应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对供应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款项支付义务均履行完毕,供应商应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承租人应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转移给出租人并租回使用。


从所有权移转来看,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承租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需等待供应商收到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后,由供应商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再由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在此阶段,承租人系以将来交付的物作为租赁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只有在供应商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间可能存在权利真空期。


02
形式回租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目前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文件并未对形式回租予以界定,但在上海、天津等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出租人、承租人采用形式回租的交易结构并不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构成实质性障碍。


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标准(试行)》第4.1.4条载明:“以承租人将向出卖人购买的特定重型汽车、农机设备等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为将来交付之租赁物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虽然该条规定未直接界定形式回租,但通说认为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为明确形式回租的合同属性,为天津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形式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指导。又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2015年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明确提及了“重型汽车挂靠出现新的‘形式回租’模式”,并对该等业务模式下出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普遍肯定了形式回租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如(2022)渝0105民初3236号、(2020)沪0110民初4438号等。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一般会出现“在承租人从供货商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并将所购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或类似表述,且相关民事判决书均确认该等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据此,本文认为,形式回租仅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类型,判断其合法合规性还是要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出发,在租赁物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出租人可以明确租赁物的付款路径、举证租赁物的发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形式回租并不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确认。


03
形式回租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建议


形式回租项下,出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方面,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间存在权利真空期,如供应商长时间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则可能因租赁物不存在而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此,一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设置租前期以保障起租前的资金占用成本,且应同时明确租前期的最长时限,防止拖延交付;二是对于租赁物未实际交付的风险,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与供应商、承租人的三方协议中均作出约定,明确该等情况下向出租人返还融资本金的付款义务人,并考虑就应返还的融资本金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计算方式作出约定;三是尽可能在与供应商、承租人的三方协议中对供应商、承租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约定,并列明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形式回租常用于以公交车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而公交车作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或因具有公共服务属性而被定性为为公益性资产。虽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性资产有效,但有观点认为,前述融资租赁仅限于以新增资产进行的融资租赁,通常为直租交易,至于以固有资产进行的回租交易能否进行有待司法的进一步检验。据此,形式回租项下,若租赁物可能涉及公益性资产的,或存在适格性风险。对此,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对形式回租作明确,即不区分直租或回租的性质,仅概括为融资租赁交易即可。


文章来源: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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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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