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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观点 |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2024年第一季度法规汇总与经典案例评析
时间:2024年05月2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E&C 观点 |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2024年第一季度法规汇总与经典案例评析


一、经典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2日,A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在中登网作初始登记,登记期限3年。在租赁期间,A租赁公司又与承租人于2019年6月4日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中登网作初始登记,登记期限3年。A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第一笔售后回租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终止。


除此之外,2018年5月、2018年2月、2018年3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承租人分别与B租赁公司、C租赁公司、D银行等主体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动产抵押合同等,并均办理了相应的中登网或动产抵押登记。前述合同涉及的部分租赁物、抵押物与A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合同下的一致。


2021年2月,承租人破产。A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案涉设备享有唯一的、第一顺位的优先权。


法院认为:A租赁公司基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在中登网办理登记并履行付款义务,取得案涉设备所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2019年10月31日清偿完毕2016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后才取回案涉设备所有权。但在2016年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承租人将案涉设备再次分别融资租赁或抵押给了A租赁公司以及其他主体,上述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在该等无权处分情形消失(即2019年10月31日承租人取回所有权)后,以各主体办理中登网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即案涉设备上存在其他登记在先的权利人,A租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律师意见和基本提示:


(1)我们对法院的认为和判决持保留意见,无论是民法典之前还是之后对融资租赁登记均未明确规定登记可自动顺延生效,即,若登记之时为无权登记或瑕疵登记,是否在权利恢复或完善后无需进行任何变更登记或更正、补正登记,前序无权登记或瑕疵登记即可直接自动成为有效登记,并具备物权或公示效力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或登记机构的公示说明等,对此,我们进一步认为,在中登网的融资租赁登记并不具有通过登记排队候补产生权利生效的效力,若权利人在物权或权利登记之时不具备登记资质或权利,为无权登记,在后续具备资质或权利后,应通过重新办理登记获得登记相关权利,而非自动顺延产生效力。在上述案件中,B租赁公司、C租赁公司等主体在A租赁公司于2016年办理中登网登记后各自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以及各自办理的融资租赁登记均应为无权处分和无效登记,在A租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清偿完毕融资租赁债权后,B租赁公司、C租赁公司等主体应重新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否则前序无效登记不应自动变为有效登记。


(2)上述案例进一步表明融资租赁登记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融资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开展业务时更应注意定期对承租人中登网登记的核查工作,尤其是在放款、展期、续作等业务的关键时点,在与同一承租人展期或续作业务,并且该承租人已经存在多项中登网登记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更应审慎处理登记事宜,可考虑进行展期或变更登记而非注销原登记,以尽量从形式上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持续在先的优先顺位。



二、金融监管动态














(一)《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参照《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执行。《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五是在《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九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修改主要发起人制度;2.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3.加强公司治理监管;4.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5.完善业务经营规则;6.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自2024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从总体上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项评级要素,分别赋予10%、10%、35%、20%、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对评分原则进行规定。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监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给予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三、法律法规














(一)广东省


1.《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金融〔2024〕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日发布、生效】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分为5大部分,共16项具体任务:一是打造“大产业”,完善产融结合服务体系。包括构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协调发展的机构体系,提升制造业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助力“3+5+X”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是依托“大平台”,建设高水平集聚辐射极。包括高水平建设南沙自贸区重大战略平台,全面拓宽发展空间和服务范围,联合港澳共同发展国际租赁业务。三是培育“大企业”,深化行业改革发展。包括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增资,支持头部企业做强做优,提升融资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四是引入“大项目”,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包括推动飞机、船舶、能源、高端装备等大项目落地,以融资租赁赋能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普惠、三农、绿色租赁等特色项目。五是优化“大环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包括强化市区联动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分类协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行业宣传推介力度,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服务机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12日发布、生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广东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一轮重点工作任务,其中包括打造融资租赁集聚区。加快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落地,出台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下设SPV共享额度有效融资;支持南沙携手港澳打造全球飞机租赁中心;支持南沙、前海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降低企业汇兑成本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2024年1月19日发布、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登记、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在辖区内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深圳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发布、生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深圳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圳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持续完善多层次全周期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其中包括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信托、数据信托、科研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强化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产业集群龙头与“链主”企业,推动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有机整合,通过订单融资、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加大对上下游企业的金融支持等。


(二)上海市


1.《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知局〔2024〕1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发布、生效】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信贷政策支持,其中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助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实现。


2.《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2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3日发布、生效】


《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共分为九个部分,共117项具体任务,对电子支付、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金融科技、跨境资产管理、电信服务、货物进出口、商用密码、物流商业模式、数字技术应用、知产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其中,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支持金融创新发展,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以及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24年1月19日发布、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登记、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在辖区内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


(三)北京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发〔202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4年2月4日发布、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在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细则与操作指引,在辖区内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


(四)天津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实施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8日发布、生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8部门制定了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具体而言,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已纳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近一年未发生有责投诉等条件,且公司名下无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机动车的,可结合实际业务规模限量申请指标用于汽车租赁业务经营。


(五)海南省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2月5日发布、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在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登记、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在辖区内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


(六)江苏省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2024年2月4日发布、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在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登记、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在辖区内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


(七)陕西省


《陕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商发〔2024〕3号)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海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发布、生效】


陕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为促进陕西省汽车后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一系列工作任务,其中包括优化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具体而言,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对汽车使用消费的金融服务,规范开展汽车附加品融资;支持辖内合格汽车金融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规范直租、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业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业务布局,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支付服务主体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针对线上汽车消费特定场景提高单笔支付额度等。


(八)其他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月16日发布】


国家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了梳理,编写形成了共51项内容的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其中,在稳外贸政策领域,国家税务局整理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政策依据主要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



四、监管问答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问:请问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以公立医院为承租人以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答:根据《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物。


答复时间:2024年1月4日



五、重大行政处罚














1. 甘金监行处〔2024〕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被处罚当事人:1.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李X(时任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3.郭X(时任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租赁物所有权存在瑕疵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1.对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处以270万元罚款;2.对李X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3.对郭X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24日


2.苏金罚决字〔2024〕1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被处罚当事人: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租赁物租前调查不尽职;租后管理不到位;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2月28日


3.苏金罚决字〔2024〕1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被处罚当事人:赵X(时任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产业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对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租前调查不尽职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2月28日




陈宝姝


天达共和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Tammy_chen@east-concord.com


+8610 6510 7420

陈宝姝律师自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后即加入天达共和,持续不间断地在天达共和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保理等法律研究和法律服务10余年。陈宝姝律师主要为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具体融资租赁项目、保理项目以及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及提供融资租赁交易以及商业保理业务纠纷等案件的诉讼和/或仲裁代理服务。近几年,随着融资租赁业和商业保理的自身发展,陈宝姝律师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保理公司的自身融资以及ABS发行等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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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诗鉴


天达共和律师

北京办公室


杨诗鉴自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即在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工作,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保理等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主要协助合伙人以及高级律师为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具体融资租赁项目和保理项目业务提供法律辅助支持,包括不限于法律法规查询、交易主体尽职调查以及合同初审等。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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