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重点从业人员诚信水平,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地方金融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点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重点从业人员,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的重点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信息、所属地方金融组织、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职务、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表彰奖励信息是指在从业过程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等信息。
(三)监管处罚信息是指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共享给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基本信息和表彰奖励信息由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填报,每年4月底前更新一次;监管处罚信息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时采集,自处罚决定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可依法依规依申请提供查询,监管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有表彰奖励信息的重点从业人员,在评优评奖活动、日常监管、行业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考虑;对有监管处罚信息的重点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或取消任职资格、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置。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结合具体情形,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应确认信用修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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