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通常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方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购买资产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出租方就收取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如动产13%,不动产9%)。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支付的租金中既包含租赁物的本金部分,也包含出租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利息(或服务费)部分。相应地,出租方开具的发票上会分别列明本金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以及利息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或合并为总额但税率统一。承租方取得该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的处理取决于租赁资产的用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相关规定,承租方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的抵扣遵循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基本原则。 可全额抵扣的情形: 如果承租方将租入的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其取得的融资租金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对应的税额),均允许从承租方自身的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不得抵扣及进项转出的情形: 如果租入的资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在取得发票时已认证抵扣,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部分抵扣/分摊抵扣的情形: 如果租入的资产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即混用),其进项税额需要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公式进行分摊计算,不得抵扣部分需做进项转出。但根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兼用于上述情况,可以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通常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因此若为混用,一般也允许全额抵扣。
假设承租方(一般纳税人)租入一台设备(动产),收到出租方开具的租金专用发票,总价款106万元(含税),其中本金部分80万元、税额10.4万元,利息部分15.6万元、税额1.56万元。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 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时(按新租赁准则): 借:使用权资产 (本金不含税额+初始直接费用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不含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租金总额含税? 注:此处简化,实际会计按现值入账,与税务分离) (注:会计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单独核算) 取得专票认证抵扣时(实务中通常在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6万 贷:银行存款 106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6万 (10.4万+1.56万)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等 (或单独设科目过渡,实务中通常简化处理,将进项税影响调整资产或费用) (重要提示:此处的会计处理需根据企业具体核算设置进行,核心是确认11.96万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
承租方需确保从出租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应规范,税率正确。及时认证发票,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正确填报。对于租入的不动产,还需注意分期抵扣政策(如有)的变化。如果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可能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需按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