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 号)、《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7号)、《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津党金办〔2025〕17号)、《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津东疆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实施天津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加快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船舶租赁中心和全球出口离岸租赁中心,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租赁聚集区,引领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租赁业国际竞争力,制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东疆生产经营的租赁公司。
本意见所称的租赁公司,包含金融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其他租赁业务公司。
其他租赁业务公司,是指上述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租赁项目公司,及其他主要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支持政策
本章对开展以下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1.飞机类:开展飞机、飞机发动机、模拟机、起落架、辅助动力系统等航空设备租赁物;2.船舶类;3.海工类;4.设备类:指除上述类别外,以租赁项目公司形式开展业务的租赁物。
第一节基础奖励
第三条经营奖励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障国家战略资产安全,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与国产装备“走出去”。对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等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在公司存续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资产价值的1.6%给予奖励。
第四条专业化奖励
鼓励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等转租赁业务的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加快设备更新。在公司存续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其年末管理资产(含租入)规模的1.6%给予奖励。
第五条资产处置奖励
支持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等租赁资产高效流转。对发生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类资产所有权转移的租赁公司,自所有权转移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评估价值的8%。企业可在此期间多次提交申请,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上限。
第二节超额奖励
第六条船舶海工租赁成长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船舶海工租赁业务。扩大业务规模,成长为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公司,对开展船舶海工租赁业务的公司给予奖励。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章第一节当年合计申请金额的6%给予奖励。
第七条飞机租赁培育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于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公司,给予奖励。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章第一节当年合计申请金额的9.5%给予奖励。
第八条高质量发展奖励
支持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引领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类别、行业影响力、经营发展水平等,对符合条件的飞机、船舶海工租赁企业给予奖励。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章第一节当年合计申请金额的12%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际竞争力奖励
鼓励境外优质机构在华设立租赁公司,参与中国市场建设。深化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飞机租赁产业国际竞争力,打造吸引外商投资高地,对境外飞机租赁机构设立且已投资到位的租赁公司,给予奖励。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本章第一节当年合计申请金额的9.5%给予奖励。
第三节专项奖励
第十条船舶海工及设备类增量专项奖励
对新购入船舶海工、设备类资产的租赁公司,按照不超过奖励所属年度新签订购买或订造合同价款总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增船舶海工、设备类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按照不超过奖励所属年度新签订合同租金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增船舶海工、设备类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按照不超过奖励所属年度新签订合同融资金额的0.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飞机增量专项奖励
鼓励飞机租赁企业持续新增投放飞机及飞机发动机资产。对当年新增资产价值不低于1亿元的飞机,按交付数量实施梯度奖励:第1架至第4架,给予每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5架至第9架,给予每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10架及以上,给予每架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增资产价值不低于7000万元的飞机发动机,给予每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国产飞机专项奖励
为贯彻落实国产飞机规模化发展国家战略,对2024-2026年度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给予以下支持:
(一)国产飞机经营奖励
对采购资产价值1亿元以上国产飞机的租赁公司,给予每架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获得飞机所有权的五年内提交申请。
(二)国产飞机交付奖励
1.采购资产价值在1亿元至2.5亿元的租赁公司,给予每架8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获得飞机所有权的三年内提交申请。
2.采购资产价值在2.5亿元及以上的租赁公司,给予每架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获得飞机所有权的三年内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航运引育专项奖励
鼓励租赁公司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支持船舶租赁业务及相关产业资源集聚发展。结合租赁公司承租人的资产投放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等因素,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达到”“以上”“超过”“不低于”“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多家公司,可合并计算申请本意见各项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内,第三条与第四条奖励不可同时享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奖励仅限申请其中一项;对于国产飞机,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本意见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自贸片区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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