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产是农业企业拥有的、具有生命特征的动物或植物。与其他普通固定资产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生物资产具有生物转化能力,可通过生长、繁殖、退化等自然生理过程,实现数量或价值的增减变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可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1],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标的物。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收获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对外出租而持有的活体资产,涵盖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2]。这类资产可长期反复利用并持续产生经济价值,属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按期计提折旧并核算成本,例如泌乳奶牛、蛋鸡、种畜、挂果的果树以及用于割胶的橡胶树等,其持有目的与一次性收获或出售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存在本质区别。基于这种特性,近年生物资产已被纳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标的物范畴,对于相关应用情况及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业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租赁物范围拓宽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为探索生物资产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应用提供政策方向。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稳妥开展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试点,为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奠定基础[3]。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重点推进农业设施和活体畜禽抵押融资工作,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创新银租联动等模式,将符合租赁物条件的现代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纳入租赁标的物范畴,丰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式,助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月正式实施的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明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4]。对比2014年旧版法规仅笼统限定固定资产的表述,这次修订形成实质性突破,为行业合规推广涉农租赁业务提供了法规支撑。该类资产使用周期长、可反复创作价值,价值能够逐步分摊至生产产品,完全契合融资租赁融物属性的核心标准。 从法律合规角度出发,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适格的租赁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产权明晰可转让、标的独立可区分、持续使用可收益。 1.产权明晰可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必须是无纠纷的,可依法流转的,能够完成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所有权合法转移。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以275头奶牛租赁判例中,法院认可奶牛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转让属性,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最终判定该案中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 2.标的独立可区分。租赁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能够与其他同类物明确区分。对于大批量的活体资产,行业普遍采用佩戴电子耳标、植入芯片、建立台账、定期盘点等方式,确保租赁物的唯一性和可识别性,避免因为租赁物模糊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3.持续使用可收益。租赁标的物必须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承租人占有、使用,并能够持续为其产生收益,这也是融资租赁业务融物属性的核心体现。 (一)所有权确权问题 产权归属是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法律难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租赁期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在通常归属于出租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情形[5]。然而,由于生物资产具有生命特性,其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与限制相较于传统固定资产更为复杂。例如,在直接租赁模式下,出租人通过购买生物资产并将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从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先将生物资产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其回租给承租人,此时所有权的转移需满足书面形式、权属清晰及公示登记等要求。此外,由生物资产的生命特征衍生的自然增值性或者繁殖能力带来的资产增值部分的权属,特别是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幼崽或衍生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上,现行法律尚未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可能引发所有权确权的争议。 (二)收益权问题 租赁期内,生物资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如奶牛所产牛奶、果树所结果实、母畜所产幼崽)的归属存在一定问题。针对不同的天然孳息类型,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权属争议。根据《民法典》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6]。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7]。”天然孳息原则上归所有权人,但是可约定排除,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生物资产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天然孳息的法定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8]。 (三)风险承担问题 1.生物存活风险:由于生物资产容易遭受各类疾病、死亡、意外伤害等生物特有风险,发生风险时如何明确风险分担机制。例如,在租赁期间牲畜因瘟疫生病或死亡,影响到租赁物的正常收益,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还是出租人承担?这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和养护义务,以及约定风险补偿条款。 2.价值波动风险:生物资产的价值会随市场供需、生长周期等因素的变化(如肉价波动、林木成材期)而发生显著的变化,若租赁合同采用固定租金,可能会因价值贬损造成承租人履约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履约争议。 3.日常管护风险: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与日常养护负有全部责任。若因管理不善导致租赁物损毁(如林木病虫害未及时防治),出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 4.资产灭失风险:根据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然而,生物资产易受疫病、自然灾害的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死亡,出租人不仅面临租赁物的灭失,还可能因承租人的偿债能力恶化而面临执行困难。 (一)案例概况 2026年初,在湖北省、市、区三级金融局的统筹指导下,联投资本租赁板块于宜都市和安陆市同步落地了湖北省首单生产性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该业务将两地共计18万株柑橘树、蓝莓果树等静态林木资源成功转化为可融资的“绿色资产”。这不仅是该领域在湖北“零的突破”,更是一次典型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的成功实践。 (二)案例创新点 1.科技赋能确权与特定化:针对果树作为租赁物“确权难、特定化难”的痛点,项目引入了前沿的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搭载激光雷达的无人机与手持激光扫描仪协同作业,实时采集果树林的海量点云数据,快速生成三维立体图谱。这一技术能够精准核验每一株果树的高度、胸径、数量等核心信息,从源头确保了租赁物的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和价值准确,完美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租赁物“特定化”的严苛要求。 2.全周期动态监控:在资金投放后,项目并没有止步,而是继续布局5G智能监控与智慧农业监测设备,对林木的生长全周期进行覆盖。这种实时监控不仅有效防控了租赁物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风险,还能反向为特色农产品的品质提升提供技术保障,实现了金融风控与产业发展的双赢。 (三)行业价值 1.破解涉农融资难题 它成功将以往难以评估和监管的静态林木资源,转化为可流动的金融资产,为农业企业,特别是拥有大规模经济林果的经营者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2.践行绿色金融 该业务被视为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金融实践,为湖北乃至全国盘活生态资源、服务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极具实践意义的金融服务模式。 (一)完善合同条款 为降低生物资产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合同应详细列明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种类、数量、质量状况及其所有权归属,以确保租赁物在交付时不存在权属争议。其次,针对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合同应增设专门条款约定租赁期间因自然繁殖或生长产生的新增生物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租金支付条件、租赁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清晰的行为指引。对于租赁物的风险承担问题,可通过设置保险条款或保证金制度等方式予以规制,从而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与安全性。 (二)加强风险管理 为有效应对生物资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等多个环节。在风险评估方面,出租人应在合同订立前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及经营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对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及其潜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选择适格的租赁物并制定合理的租金方案。在风险预警方面,可通过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租赁物的状态变化及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在生猪活体抵押融资业务中,可借助物联网技术对生猪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从而降低疾病风险的发生概率。此外,在风险处置方面,还应建立健全的担保机制,如通过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对租赁物进行权属登记,或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情形下的租赁物取回与处置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三)强化租后动态监控 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这类特殊租赁物,租后管理要实现动态监控,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集物联网技术、生物科学、供应链管理和法律合规于一体,核心目标是解决传统风控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始终处于可识别、可追踪、可评估、可控制的状态。具体而言,这要求出租人为每头(株)生产性生物资产植入电子芯片或佩戴具备唯一编码的智能耳标,并辅以AI鼻纹识别等生物特征技术,锁定其身份以防止“偷梁换柱”。同时,利用物联网项圈和摄像头实时监测其体温、活动量及存栏数量,一旦出现异常死亡、疾病、活动量大幅减少、越界移动等情况便触发风险预警。在此基础上,通过GPS电子围栏监控其空间位置以防止擅自出售,并结合市场行情数据库动态评估其公允价值,最后通过核查防疫记录、保单状态及销售回款账户,形成“资产—资金”的监管闭环,从而在司法层面满足租赁物特定化的要求,在风控层面实现从被动追责向主动预警的转变。 推进生产性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是我国落实绿色金融布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生态资源价值转化的重要创新路径。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将持续下沉农业特色产业,依托供应链金融思维延伸综合服务,不断丰富涉农绿色金融产品,以多元化金融服务助力现代农业升级,为区域高质量发展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落地提供长效金融支撑。 中财租赁 周静&刘红豆 参考文献: [1] 张延波.我国公益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绿色财会,2011,(06):6-8. [2] 童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计量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10,(08):37-38. [3] 鲁帆.不同主体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经济效益比较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24. [4] 高圣平,顾晨阳.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J].法学评论,2025,43(05):157-171. [5] 李志刚.功能主义担保立法语境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性质与救济——“变性”抑或“增容”?[J].经贸法律评论,2023,(05):56-73. [6] 卢浩洋.《民法典》第725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评注[D].华南理工大学,2021. [7] 刘莹莹.沉淀资金及其孳息归属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8] 林刘玄.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 来源:租赁小伙伴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