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对融资租赁承租方的财税处理整理如下:
一、会计账务处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二、税务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三、财税处理举例
1. 租赁设备,租期 5 年,每年年末付租金 120,000 元;
2. 租赁内含利率 5%;
3. 5 期年金现值系数 (P/A,5%,5)=4.329477
4. 租赁付款额现值(使用权资产入账成本)=120000×4.329477=519,537.20 元
5. 租赁负债总额(未来总应付租金)=120000×5=600,000 元
6. 未确认融资费用(全部利息)=600000−519537.20=80,462.80 元
7. 假设设备折旧年限 5 年,期满无残值,直线法折旧。
(一)租赁期开始日(第1 年初,入账)
1. 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519,537.20
借: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 80,462.80
贷: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 600,000.00
原理:
租赁付款额总额 60万是未来要付的全部钱(本金 + 利息);
现值519537.20 是设备等价本金,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差额80462.80 是未来 5 年要分摊的融资利息(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每年年末两步处理:①摊销利息 ②计提折旧 ③支付租金
摊销利息:每期利息= 期初租赁负债摊余成本 ×5%
第 1 年末
1. 摊销当年融资利息(期初摊余成本 = 519537.20)
当年利息 = 519537.20×5%=25,976.86
借:财务费用 — 租赁利息 25,976.86
贷: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976.86
2. 支付当年租金 120000
借: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3. 计提当年使用权资产折旧(直线 5 年,无残值)
年折旧额 = 519537.20÷5=103,907.44
借: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折旧费 103,907.44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03,907.44
第 2 年末
期初租赁负债摊余成本 = 519537.20+25976.86−120000=425,514.06
当年利息 = 425514.06×5%,分录同上结构:
借:财务费用(当年利息)21275.70
贷: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 21275,70
借: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 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借:制造费用 — 折旧费103907.44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03907.44
第 3、4、5 年末分录模板完全一致,仅每年摊销的利息逐年变少(摊余成本逐年下降),折旧每年固定不变。
(三)5 年期满全部结清后科目状态
1. 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60 万借方全部冲平;
2. 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80462.80 贷方全部摊销完毕,余额 0;
3. 使用权资产原值 519537.20,累计折旧全额提完,账面净值为 0。
(四)递延所得税处理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600000−519537.20=80462.80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80462.80×25%=20115.70租赁期初递延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15.70
贷: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20115.70
第 1 年末递延处理
当年折旧调减16092.56,暂时性差异减少 16092.56,转回递延资产 4023.14(16092.56*25%)
借:所得税费用 — 递延所得税费用 4023.1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23.14。
每年转回递延资产4023.14,5年转回20115.70。
(五)纳税申报表填列
以第一年为例
会计计提折旧519537.20➗️5=103907.44
税法允许计提折旧600000➗️5=12000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账载金额”资产原值填写519537.20,本年折旧额填写103,907.44;在“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填写600000,“税收折旧额”填写120000,纳税调整金额=103,907.44-120000=-16092.56。纳税调减16092.56。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写” 25,976.86;在“税收金额”填写0。纳税调增25,976.86。
各年调整数据如下表:
租赁年度 | 当年利息调增额(A105000 第 18 行) | 当年折旧调减额(A105080→A105000 第 32 行) | 年度净纳税调整额 | 调整结果 |
第 1 年 | 25976.86 | 16092.56 | 9884.3 | 纳税调增 |
第 2 年 | 21275.70 | 16092.56 | 5183.14 | 纳税调增 |
第 3 年 | 16339.49 | 16092.56 | 246.93 | 纳税调增 |
第 4 年 | 11156.46 | 16092.56 | -4936.10 | 纳税调减 |
第 5 年 | 5714.29 | 16092.56 | -10378.27 | 纳税调减 |
5 年合计 | 80462.8 | 80462.8 | 0 | 无累计差异 |
四、结语
租赁准则与税法都对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处理,只是会计准则与税法核算口径不同。会计拆分使用权资产折旧与融资利息费用,税法将全部租金资本化,从而产生了融资租赁承租方所得税处理的时间性差异。
来源:租赁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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