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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时间:2026年07月0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本期小编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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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后价值认定

——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谷某、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在承租人未认可的情况下,出租人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租赁物价格进行评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的价款符合市场价格的,法院不应以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价格为依据认定其所受到的损失。

【案号】(2019)沪74民终43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2-004

2

逾期租金违约金应当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计算,提前到期租金违约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

——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王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视为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当分别对待: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自每期逾期之日计算;提前到期租金违约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

【案号】(2021)川0107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2-005

3

融资租赁物巨幅贬值情况下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某金融租赁公司诉浙江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租赁物价格变化较大、租赁物价值难以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又均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时,对于出租人主张的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未按期交回租赁物,应当支付船舶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租金标准判决承租人赔偿因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船舶造成的损失。

【案号】(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214-001

4

融资租赁案件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闫某、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牵涉到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回购人等四方主体的不同权利义务,往往存在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等三种保证金形式,每种保证金在涉诉后的处理又会关涉回购价格的确定。

(2)涉及回购价格计算的保证金处理应当回归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证金条款的解释,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商事交易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三种保证金性质合理甄别,准确处理争议点,计算出较为公平适当的回购价格。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2-003

5

租赁物部分真实情形下“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之司法认定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讷河市某某医院、讷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租人虽然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的真实性,但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使得合同并非完全缺乏“融物”属性,不应简单以出租人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而应进一步结合出租人审核行为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察租赁物低值高估的程度,综合做出判断。判决价值在于:一、提示出租人未尽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的风险,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行为,促进合规、审慎;二、通过司法裁量,对于以租赁之身、借金融之名、行贷款之实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引导其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三、合法合理认定合同性质,保护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免于陷入高成本陷阱。

【案号】(2021)沪74民终87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8-2-112-001 



6

融资回租中出租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

——某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售后回租的,出租人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须对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是否已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进行先行判定,然后方能再对出租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判定。

由于售后回租方式的特点,在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的过程中,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状态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此种占有改定情形下由于公示作用严重不足,不应将之视为善意取得成立的“交付”要件。在承租人未完全取得设备所有权时,即使出租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但由于租赁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案号】(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26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12-002

7

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转让与承担担保责任竞合的司法判定及追偿范围

——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清河县某网吧等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债权同时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部分担保人代偿租金并受让租金债权的,属于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在没有特别约定或不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时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415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8-2-143-002 

来源: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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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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