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长期陷入售后回租居主导的“类信贷”困境,与“引进外资、促进设备更新”的制度初衷持续偏离。本文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揭示这一制度悖论的成因在于三重逻辑叠加:金融抑制创造的回租市场需求、分业监管提供的套利空间、银行系租赁公司主导的“类银行”行为模式相互强化,形成了自我锁定的路径依赖。2026年国发7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纳入供应链金融专章,释放出“基础设施化”的政策信号,但从工具到基础设施的跨越面临法律适配不足、税收结构扭曲、会计准则错配、监管同质化、资产流转市场缺失、专业基础设施缺位、产业协同机制阻滞等七大约束。本文建构“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分析框架,比较美、德、日、爱四国经验,提出“三阶段十年路径”:制度筑基期完成法律确认与标准建设,能力建设期推进税收会计改革与资产证券化突破,生态成熟期形成产业集群与专业服务生态。研究认为,破解路径依赖需要系统性制度重构而非单点突破,政府的核心角色是供给制度基础设施而非选择市场赢家。
作者:徐金球,男,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摘自:《西南金融》2026.07
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被引入中国。此后四十余年,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截至2023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过1.2万家,合同余额约5.6万亿元,已然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然而,规模扩张的背后是一个令人困惑的制度悖论:融资租赁被引入中国的初衷是“引进外资、促进设备更新”,但实践中却日益偏离这一功能定位。售后回租——一种本质上与抵押贷款无异的业务形式,长期占据行业主导地位。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的统计数据,2015年至2023年间,直租业务在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从未超过30%(部分年份甚至低于20%)。这意味着,超过七成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并未通过租赁获得新设备,实质上是将设备作为抵押物获取融资。
“类信贷”并非个别企业的经营偏差,而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定均衡。这一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得到验证。从业务结构看,售后回租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中均占据主导地位。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占比约为65%,融资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占比接近80%。这种结构在过去十年间几乎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从收入来源看,利差收入仍是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头部租赁公司的净利差普遍在2%—3%之间,与银行贷款的净息差高度重合。从风控逻辑看,主体信用而非租赁物价值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的基石。租赁物在风控体系中扮演的是“第二还款来源”角色,与银行贷款中的抵押物功能高度相似。这一现象引发了融资租赁研究者的持续困惑,为什么一个被寄予厚望的金融工具在实践中沦为银行信贷的替代品?为什么“融物”的核心优势没有被充分发挥,反而“融资”功能被无限放大?202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融资租赁被首次纳入“增强供应链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专章。文件的表述呈现出清晰的三重升级:其一,服务模式从“单一”向“组合”升级;其二,服务定位从“资金提供者”向“成本优化者”升级;其三,风控体系从“粗放”向“专业”升级。这一政策信号的理论意涵表明,融资租赁正在被定位为产业运行的基础设施,而不仅仅是边缘性的融资工具。然而,从“政策信号”到“行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制度鸿沟。本文的核心追问是:中国融资租赁为什么长期陷入“类信贷”困境?“基础设施化”需要克服哪些制度障碍?是否存在从“工具”到“基础设施”的可行路径?
(一)制度起点:作为“改革工具”的融资租赁
理解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路径依赖,须从其制度起点入手。不同于西方国家融资租赁由市场需求自发孕育而成,中国融资租赁是典型的“制度植入”产物。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外汇短缺、引进先进设备,在荣毅仁等人推动下,中国以中外合资形式成立了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这一起点并非源于对租赁功能的充分认知,而是服务于特定时期的国家目标。
该起点蕴含两个关键特征:第一,融资租赁被明确定位为“引进外资”的工具,而非服务于国内企业设备更新的普遍性金融安排。早期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利用境外资金进口成套设备,承租人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制度设计对其功能属性的界定不清晰——融资租赁究竟属于“贸易”还是“金融”?早期政策文件对此问题也始终模糊其词,为后来的监管套利埋下了伏笔。
20世纪80年代的融资租赁行业并非没有直租业务基础。彼时受制于外汇管制,企业直接进口设备须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而通过租赁公司则可相对便利地获取境外设备。直租在那个时期确实拥有真实的制度优势。但这一优势是外生赋予的——来自外汇管制下的制度套利空间,而非租赁公司自身培育的资产管理或设备处置能力。一旦外部条件变化,这种优势便会随之消解。换言之,中国融资租赁从一开始就缺乏内生的专业能力支撑,其生存逻辑依赖外部制度缝隙,这为日后的路径依赖埋下了深层隐患。
(二)第一次制度断裂:亚洲金融危机后的行业洗牌
20世纪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剧烈冲击。当时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地方国有企业,危机爆发后租金大面积逾期,租赁公司陷入偿付危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事件波及多家租赁公司,整个行业几乎停摆。这次危机暴露了行业的深层脆弱性:租赁公司缺乏独立的风险识别和资产管理能力,过度依赖股东背景和外部信用背书。危机过后,大部分租赁公司进入清理整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陷入长达十年的停滞。更关键的是,这次危机塑造了行业对“风险”的集体记忆。幸存下来的租赁公司形成了一种默认认知:对于直租业务中的专用设备,一旦承租人违约,几乎无法处置变现;相比之下,回租业务中的通用设备至少还有一定的变现价值。这种“损失厌恶”的认知框架并非基于严谨的实证比较,而是危机冲击下的经验性总结。它使行业在后续发展中系统性地偏向回租业务,因为回租在心理上提供了“即使出险也能收回部分成本”的安全感。这种认知一旦固化,便成为后续行为选择的隐性前提,很难被打破。
(三)第二次制度断裂:2007年银行重返租赁市场
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建信租赁、交银租赁等银行系租赁公司相继成立,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第二次制度断裂。这次断裂对行业结构产生了根本性影响。银行系租赁公司凭借母行的资金优势、客户资源、风控体系,迅速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2007年之前,融资租赁行业以外资租赁和少量内资试点租赁为主;到2023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已占全行业的60%以上。
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固化了“类信贷”的业务模式。对银行而言,设立租赁公司的初衷之一便是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行业信贷政策。当银行对某类行业(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时,就可以通过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提供融资。这种监管套利逻辑决定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必然以回租为主业——直租要求资金与设备对应,而回租则可以变相突破信贷约束。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银行系租赁公司将母行的信贷文化完整地移植到了租赁行业。风险审批主要看主体信用,不重视租赁物价值;绩效考核看资产规模,不看专业能力;人才选拔看信贷经验,不看设备知识。这种文化移植使融资租赁行业的“类银行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银行系租赁公司没有动力去发展直租,因为直租需要行业研究、资产管理、设备处置等专业能力,而这些恰恰是银行的短板。相反,回租业务只需复制银行的信贷审批流程,几乎不需要额外投入。制度环境与组织能力相互强化,使“类信贷”模式愈加固化。
(四)第三次制度断裂:2018年监管划转与整治
2018年,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至原银保监会(现为金融监管总局),结束了长达十余年的“九龙治水”局面。这次监管划转的改革初衷是统一规则、消除套利,但客观上加剧了行业的不确定性。划转之后,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监管机构将以何种标准来审视这个行业?是参照银行的标准从严监管,还是制定适应租赁行业特征的差异化规则?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前者的倾向更为明显——资本充足率要求趋严、关联交易限制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被严格限制……这些措施使融资租赁公司原本赖以生存的“监管套利空间”大幅收窄。换言之,套利的制度基础正在被拆除。
监管划转的同时,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经济下行周期的压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过剩产能等行业风险暴露,使大量以回租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持续恶化。部分租赁公司开始意识到,“类信贷”模式不仅可持续性存疑,而且风险正在加速累积。但问题在于,即使认知发生了变化,组织的路径依赖已经形成——专业能力的缺失、人才结构的固化、业务模式的惯性,都使得转型困难重重。制度的断裂可以瞬间发生,但能力的积累却需要漫长的时间。
(五)多重制度逻辑的叠加效应
综上所述,中国融资租赁“类信贷”路径依赖的形成是多重制度逻辑叠加作用的结果。
宏观层面,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创造了融资租赁作为“信贷替代”的市场需求。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时,售后回租提供了一条替代性融资渠道。这种需求侧的拉动力是“类信贷”模式最根本的土壤。只要正规金融体系无法充分覆盖企业的融资需求,回租作为“影子信贷”的角色就始终有市场。
中观层面,分业监管格局创造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不同时期、不同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的态度和规则存在差异,租赁公司利用这些差异寻找最有利可图的业务领域。回租业务因其“形似贷款”的特性,天然地更适合用于监管套利。当套利成为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整个行业的资源配置和能力建设都会围绕套利展开,而非围绕真实的租赁功能展开。
微观层面,银行系租赁公司的主导地位强化了“类银行”的行为模式。母行的资金支持降低了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的压力,母行的信贷文化塑造了从业人员的行为偏好,“做大资产规模”的考核导向使租赁公司倾向于选择最能快速上量的业务类型——回租恰恰满足这一要求。组织能力一旦围绕回租建立起来,转向直租就意味着几乎全部推倒重来,这种转换成本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三个层面的逻辑相互强化,形成了自我锁定的路径依赖。给定这一制度环境——信贷配给持续存在、监管规则碎片化、银行系租赁公司主导,任何一个理性的租赁公司都会选择多做回租、少做直租。“类信贷”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个别企业的战略选择失误,而是制度环境所塑造的激励结构导致的行为结果。这一判断的政策含义是明确的,即要推动融资租赁从“套利工具”走向“产业基础设施”,不能寄望于行业的自觉转型,而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重构。
03中国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理论建构与分析框架
(一)基础设施概念的理论演进
“基础设施”一词源自拉丁语infra(下面)和structura(结构),本意指支撑社会运行的物理网络系统。这个概念在20世纪中叶广泛传播,其核心意涵是“基础性”“支撑性”和“网络性”。有关基础设施的理论演进大致可分四波:第一波聚焦物理基础设施,强调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第二波拓展到社会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医疗、社保,转向公共品属性和普遍服务义务;第三波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清算系统、征信系统等,强调系统重要性和外部性;第四波是正在发生的数字基础设施,如算力网络、数据平台、数字身份系统,突出平台化与生态化特征——基础设施不再是被动支撑,而是主动的价值创造者。四波演进提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基础设施的概念在不断泛化,但核心特征保持了相对稳定——可达性、标准化、网络效应、系统重要性、准公共品性。这五个特征构成了后续分析的基本坐标。
(二)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现实逻辑
把融资租赁纳入基础设施的分析视野,并非生拉硬扯。事实上,融资租赁在某些领域已经实实在在地发挥了基础设施的功能。以全球飞机租赁为例。目前全球约50%的商用飞机通过经营租赁获得,瑞安航空等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租赁比例超过了80%。没有飞机租赁,全球航空运输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飞机租赁已经嵌入航空产业的底层运行逻辑,不再是可选的融资方式,而是产业运行的“标配”。从这个意义上说,飞机租赁完成了“基础设施化”。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工程机械租赁是美国建筑行业的标准作业模式,建筑公司很少自己购买大型设备,而是按项目需求从租赁公司租用。医疗设备租赁是德国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私立诊所和公立医院普遍通过租赁更新设备。集装箱租赁则是全球物流体系的支柱,租箱公司持有全球超过50%的集装箱。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融资租赁不再是个别企业的个别选择,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安排。设备使用者与所有者实现了分离,租赁公司成为专业的设备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产业运行对租赁服务体系形成了实质性依赖——如果租赁公司突然消失,整个产业的设备供给就会中断。对照这一理想类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差距很明显。中国大部分制造企业仍然固守“购买—使用—折旧—报废”的自有设备模式,租赁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在中国产业体系中的嵌入程度还很有限。
(三)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评价框架
基于基础设施理论演进和融资租赁行业特征,本文提出“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五维评价框架。
维度一:可达性。基础设施的基本要求是“谁都能用”。对融资租赁而言,可达性意味着中小企业能够以合理成本获得租赁服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享有大致均等的服务机会。中国的现实是:大型企业被争抢,中小企业仍面临门槛;东部供给充足,中西部相对匮乏。
维度二:标准化。基础设施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互操作性。融资租赁的标准化包括合同文本、租赁物评估、业务流程、信息披露四个层面。中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标准化程度较低。合同五花八门,估值缺乏统一方法,各家公司业务流程差异巨大,信息披露规则不统一导致交易成本高企。
维度三:网络效应。基础设施具有“越多人用越好用”的特征。融资租赁的网络效应体现在:租赁公司越多,承租人选择越丰富;承租人越多,租赁公司越愿意进入;资产流转市场参与者越多,流动性越好;专业服务机构越多,交易成本越低。中国的融资租赁网络效应尚未有效启动,资产流转市场深度不足,专业服务生态不够完善,参与者之间还没有形成正反馈循环。
维度四: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意味着基础设施的失效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融资租赁而言,系统重要性取决于行业渗透率和产业依赖程度。航空业之所以高度依赖飞机租赁,是因为航空公司已经形成“轻资产运营”的商业模式。中国融资租赁在其他产业领域的渗透率仍然偏低,尚未达到“不可或缺”的程度。
维度五:准公共品性。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融资租赁的准公共品性体现在,设备租赁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更多企业通过租赁获得先进设备,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都会提升。但融资租赁服务又是排他的——只有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才能使用设备。完全的公共品属性并不成立,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介入。
(四)理想类型的对照:飞机租赁的基础设施化之路
飞机租赁是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最成熟的样本,也是本文进行对照分析的理想类型。
1.标准化是前提。飞机的技术参数高度标准化。波音737和空客A320是全球通用的机型,其技术规格、维修标准、备件供应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这种标准化使租赁合同可以高度模板化,资产估值有成熟的数据库支持,飞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障碍流转。反观中国,融资租赁涉及的设备类型高度分散,通用设备之外还有大量专用设备和定制化资产。标准化程度低是制约中国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首要障碍。
2.流动性是关键。飞机租赁资产流动性极佳。
全球飞机交易市场每年交易量超过1000架,二级市场深度充足,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资产负债匹配需要灵活调整资产组合。全球有超过50家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为飞机交易提供估值服务。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租赁物二级市场发育迟缓,除少数设备类型外,大部分租赁物缺乏公开透明的交易渠道。
3.专业生态是支撑。爱尔兰都柏林是全球飞机租赁中心。但都柏林的优势不在某一家租赁公司,而在于围绕飞机租赁形成的完整专业生态——税务、法律、会计、咨询、培训、交易经纪等配套服务一应俱全,而且这些服务提供者本身已经形成了产业集群。这种生态一旦形成,就具有自我强化特征:新进入者选择都柏林不是因为某一家律所,而是因为整个生态都在那里。
4.税收中性是基础。飞机租赁高度依赖跨境税收筹划。爱尔兰之所以成为飞机租赁全球中心,与其12.5%的企业所得税率、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及“税收中性”的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税收中性意味着税收安排不扭曲商业决策——租赁和购买在税收上应该大致对等。而中国目前的税收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对直租形成了逆向激励,这是需要改革的问题。
飞机租赁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标准化、流动性、专业生态、税收制度等多重条件的协同。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并非所有设备都像飞机那样高度标准化、全球流动性强。中国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既要借鉴飞机租赁的成功经验,也要实事求是地面对不同产业领域的差异。
(五)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II)的构建
为了让“基础设施化”这个抽象概念变得可测量、可比较,本文尝试构建“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easing Infrastructure Index,LII)。该指数下设四个分项指标,每个分项再拆解为若干可观测、可获取的测量变量。
1.渗透率(权重0.3),衡量融资租赁在经济体系中渗透的广度和深度,是判断其是否具备“支撑性”功能的基础指标。包括三个测量变量:融资租赁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占比(国际通行的基准指标)、制造业设备投资中融资租赁渗透率、中小企业设备融资中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中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大约在10%上下,而德国超过31%、美国接近22%,说明融资租赁在中国产业体系中远未达到“基础设施”级别的嵌入程度。2.标准化程度(权重0.25),衡量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也就是融资租赁行业在多大程度上“有章可循”。涉及三个核心变量:租赁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水平(行业是否有统一适用的范本合同)、租赁物价值评估标准的完备程度(是否建立了分门别类的评估指引)、业务流程规范的统一程度及信息披露规则的明确性。这一指标的获取主要依赖专家评估和文本分析。3.流动性水平(权重0.25),衡量融资租赁资产在市场上流转的活跃程度,反映其是否具备“网络性”的配置功能。包括三个关键变量: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占租赁资产存量的比例、租赁物二级市场的年交易量、租赁资产流转平台的活跃度(按交易笔数或金额计算)。4.专业化深度(权重0.2),衡量融资租赁生态系统的成熟程度,围绕这个行业有没有发育出配套的专业服务力量。涉及四个观察变量:租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否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专攻融资租赁业务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和行业研究机构的活跃度。这个指标既有定量成分(机构数量),也有定性判断(活跃度如何),需要结合两者综合评估。LII指数的计算公式为:LII=0.3×P+0.25×S+0.25×L+0.2×D权重分配反映了一个基本判断:渗透率是核心,标准化和流动性并重,专业化深度作为生态支撑。当然,这个权重本身可以讨论,未来随着行业认知的深化也可以调整。据初步测算,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的LII值大约在0.35—0.40之间(满分1.0),处于从“初期”向“发展中”过渡的阶段。作为参照,飞机租赁行业的LII估值约为0.85,已经接近“成熟基础设施”的水平。两相对照,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要走的路还很长。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指数(LII)的主要用途有三:一是跨国比较,看清中国在全球坐标系中的位置;二是动态监测,跟踪行业在不同年份的进退变化;三是政策评估,某项改革措施出台后,指数有没有明显变动,可以作为检验政策效果的一个抓手。在本文后续的制度路径设计中,LII将作为衡量进展、校准方向的参照工具。融资租赁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制度框架的基本逻辑是清晰的,但当我们将“基础设施化”作为行业演进的远景目标时,现行法律安排在多个环节显露出适配性不足的问题。1.租赁物的适格边界模糊。《民法典》将租赁物限定为“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等无形物能否成为适格标的,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结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算力”“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权利的租赁需求正在浮现。有学者主张通过“功能性解释”将无体物纳入租赁物的涵摄范围,但这种学理观点尚未获得立法的正面回应。法律边界的模糊意味着创新业务从一开始就面临合法性悬疑。2.取回权的行使存在程序性梗阻。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在《民法典》中是明确的,但权利的存在不等于权利的实现。自力取回的法律边界模糊——强行取回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而走司法程序则面临漫长周期。部分法院的统计显示,从起诉到实际取回租赁物平均需要6至9个月。在这段时间内,租赁物可能已被转移、毁损或价值大幅贬损。取回权在纸面上是完整的,在实践中却是打折扣的。3.破产隔离不确定性高。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出租人的取回权便与破产财产的界定产生直接冲突。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将租赁物纳入破产财产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均衡,这对出租人而言构成了显著风险。出租人面临两难:法律形式上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实践中却可能被破产程序“吸附”进去。4.登记公示制度仍呈碎片化格局。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已经建立,这是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实际运行中,登记信息不完整、查询便利性不足、登记对抗效力不明确等问题依然突出。更根本的症结在于,不同类型租赁物,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等,分属不同登记机关,信息体系互不通联。这种碎片化格局给善意第三人保护带来了实质性困难,使得第三人无从通过一个统一入口全面核查租赁物的权利负担状况。上述法律障碍在“类信贷”模式下并不构成突出矛盾。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原本就归属于承租人,出租人缺乏取回的动力,同时,取回的实际难度也相对较小。但一旦转向“真租赁”,法律制度的这些不完善之处便从隐性状态走向显性暴露,成为行业基础设施化的重要制度瓶颈。税收政策深刻影响着融资租赁的业务结构,市场主体在理性自利的行为逻辑下偏离“真租赁”的方向。1.增值税处理存在时间错配。直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进项税额;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进项抵扣则受到限制。单从条文看,似乎对直租更为友好,但问题出在现金流的时间结构上。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先行缴纳销项税,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等到租赁公司取得设备采购发票之后才能实现,这中间存在时间差——少则数月,多则跨年。对于资本实力薄弱的租赁公司而言,这种先行垫付的现金流压力构成了不可忽视的负担。2.企业所得税规则模糊不清。直租业务中,租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逻辑是清晰的。回租业务则采用“利息+折旧”的双重结构——承租人既要对利息部分做税务处理,又要处理折旧归属问题。实践中,回租的税务处理路径已经相对成熟,而相比之下,直租业务面临的不确定性要多得多,比如租赁物折旧究竟归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残值处理的税务影响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导致企业在选择直租时不得不预留一笔“税务风险准备金”。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成本。3.跨境租赁的税收壁垒较高。跨境设备租赁涉及预提所得税、增值税跨境抵扣、税收协定适用等多重复杂问题。境外出租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须缴纳预提所得税,由境内承租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这笔预提税直接增加了跨境租赁的交易成本。更关键的是,它削弱了中国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当国内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竞标租赁项目时,这套税收安排使其报价天然处于劣势。4.税收中性原则的系统性偏离。税收中性是设计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基本准则,其要求税收安排不应干预市场主体的商业决策,企业选择租赁还是购买、选择直租还是回租,应基于商业逻辑而非税务考量。但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明显偏离了这一原则。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可预期性强,而直租业务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和现金流压力。企业不是不愿意做直租,而是在现有的税收结构下,做回租的税务成本更低、法律风险更小、操作路径更清晰。这种不对称激励,是回租业务占比长期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之一——这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认知问题,而是价格信号在起作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涉及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个维度。当前会计准则在两个层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激励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1.承租人会计:IFRS16的中国适用偏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IFRS16)取消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分,要求租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租赁均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但执行层面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空间,倾向选择回租而非直租,原因在于回租可以实现原资产的“出表”,即将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从而降低账面杠杆率。直租则恰恰相反,会在表内新增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相同的商业实质下,会计处理的不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报表后果,企业的选择因而被会计准则的差异所牵引,而非由业务本身的经济逻辑决定。2.出租人会计:残值风险被系统性忽略。目前,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采用“净投资法”,即按照租赁投资净额确认应收租赁款,并将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这套方法的核心关注点是金融资产,即应收租金的现值与回收节奏,而租赁物本身的价值变动几乎不在会计视野之内。当租赁公司真正发挥设备管理能力、承担残值风险时,现有会计框架难以充分反映这些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相对更能体现设备管理价值,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经营租赁的占比长期偏低。会计规则与业务实质之间的脱节使得那些真正从事“真租赁”的公司难以在财务报告中向市场传递其专业价值。3.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当前财务报告框架下,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质量、集中度、残值风险等关键信息的披露相当有限。投资者很难通过公开信息判断一家租赁公司的真实风险状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外部投资者难以对租赁公司进行准确的风险定价,抬升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二是不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工具的发展,因为证券化高度依赖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信息披露越不透明,资本市场的参与意愿就越低,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也就越难提升。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监管中“类银行”同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部门倾向于将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移植到融资租赁行业,而未能充分顾及租赁业务自身的特殊性。1.资本监管的同质化。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以防范信用风险为核心逻辑,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也主要围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展开。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结构与此有本质区别。直租业务中,租赁公司不仅要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还要承担租赁物的残值风险和技术性贬值风险。这两类风险的性质不同,对应的风险权重也应当有所区别。但目前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框架并未对残值风险做出差异化安排,简单套用银行规则的结果是:残值风险要么被低估、要么被高估,但都无法真实反映租赁公司的风险敞口。2.流动性监管的不匹配。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存款来匹配长期资产,存款基础稳定、成本可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和资本市场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天然不及存款。与此同时,租赁资产的期限偏长,流动性远低于银行贷款。期限错配是融资租赁行业的普遍现象,属于行业结构性特征。然而,现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参照银行标准设计,与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适配。3.业务准入的限制外溢。近年来,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的监管政策在限制银行贷款的同时,也以相似的标准波及融资租赁。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租赁业务与贷款业务的本质差异。直租业务确实能够形成真实的设备投资,这与通过回租变相向平台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有根本不同。限制回租业务的监管逻辑是清晰的,但这种限制对直租业务的挤出效应需要审慎评估。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一个关键前提是租赁资产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即租赁公司能够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灵活地买入、持有、出售或置换资产。中国在这一维度上的发育严重滞后,成为制约行业从“持有到期”转向“管理流转”的深层障碍。具体表现为:1.租赁资产证券化深度不足。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工具。根据Wind资讯统计,2025年全年融资租赁ABS发行量约为3000亿元,仅占租赁资产存量的5%左右。对比来看,美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比例超过20%。差距背后是多重制约,比如:发行门槛偏高,中小租赁公司难以达到评级要求;投资者基础狭窄,银行间市场的买方高度集中于大型金融机构,风险偏好趋同;二级市场流动性差,ABS产品发行后往往被持有至到期,真正的交易盘很小。2.租赁物二级交易市场发育迟缓。除了飞机、船舶、汽车等少数标准化设备类型外,中国目前缺乏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租赁物二级市场。比如:工程机械的二手交易主要依靠碎片化的线下渠道——各地有零星的二手设备市场,但信息不透明、价格不统一、交易效率低;医疗设备的二手交易受制于医院采购政策的限制,多数公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明确排除二手设备;工业设备的二手市场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意味着,当承租人违约时,租赁公司名义上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处置渠道。3.缺乏统一的估值体系和交易平台。目前,租赁物价值评估缺乏行业公认的标准和方法。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设备的估值差异可能超过20%,差异的来源很多,如折旧方法不同、残值假设不同、对技术迭代速度的判断不同。但问题不在于存在差异,而在于没有一个机制来收敛这些差异。没有公认的估值体系,资产流转就缺乏定价基础,交易难以达成;交易平台方面,功能分散、标准不一,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租赁资产交易中心。地方性的资产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平台、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战,彼此之间信息不联通,交易规则不统一。融资租赁从“类信贷”转向“真租赁”,不仅需要政策放宽和监管调整,更需要一套配套的专业基础设施来支撑日常业务的运转。专业基础设施的缺位是制约专业化转型的深层原因。1.租赁物价值评估缺乏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设备对应不同的评估方法、折价率、残值预测参数,这些本应由行业形成共识性规范。但现实是,各家评估机构各自为战,主要依赖各自积累的经验数据进行判断,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引。这种状况带来的问题不止于单个交易的定价困难,它从根本上制约了行业标准化的可能。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租赁合同的条款就难以模板化,资产流转就缺乏可靠的定价基准,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2.残值数据库建设严重滞后。残值管理是融资租赁公司最核心的专业能力之一。准确预测一台设备在使用3年、5年、8年后的剩余价值,需要对大量历史交易数据做系统分析,比如同一型号的设备在不同年份的成交价格、不同使用强度下的折旧曲线、技术迭代对二手价格的冲击幅度等。这些数据是专业判断的基础。但目前行业缺乏统一、系统、公开的残值数据库。各家租赁公司各自积累,但每家公司的业务规模有限,能够覆盖的设备类型也有限,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统计口径各异。结果是,残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个人经验和直觉,“拍脑袋”的成分多于理性分析。3.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缺失。融资租赁涉及法律、税务、会计、评估、产业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远高于一般信贷业务。比如,做一笔工程机械的直租,经办人员要懂设备的技术参数、懂二手市场的价格行情、懂维修保养的成本结构、懂合同中的物权条款、懂税务处理的细节。但中国目前尚无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进入这个行业不需要持证,对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缺乏客观标准。没有资格认证,就没有能力基准线;没有能力基准线,所谓的“专业化转型”就缺乏最基础的人力支撑。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不可能孤立完成,它需要与制造业、保险业、担保业等形成紧密的协同关系。当前,中国这种跨产业的协作机制远未成熟,成为制约行业转型升级的又一重屏障。1.与制造业的设备回购合作机制不成熟。在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中,设备制造商与租赁公司之间普遍建立有回购合作机制,即双方预先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违约、租赁公司依法取回设备后,制造商按协议价格将设备回购。这套安排的实质是将租赁公司的残值风险转移给最有能力管理该风险的主体——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掌握设备的技术信息、维修网络和二手销售渠道,对设备残值的判断远比租赁公司精准,也有更强的处置能力。有了回购协议的支撑,租赁公司可以更有底气开展直租业务。反观中国,制造企业的回购意愿参差不齐。头部企业有能力但不一定有动力——建立标准化的回购产品需要投入资源、承担风险、调整内部流程,短期收益不明显;中小制造企业则有动力但缺乏能力——自身的资金实力和二手设备处置渠道有限,即便愿意回购也未必兜得住。多数制造商目前仍停留在“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理阶段,缺乏标准化的回购产品设计。结果是,租赁公司对每一笔直租业务都要单独与制造商沟通回购安排,交易成本高、效率低。2.与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信用保险是管理承租人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但目前市场上针对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产品种类偏少、覆盖率偏低,大多数产品是为银行贷款设计的,套用到租赁业务上存在条款不匹配的问题。更明显的空白是在残值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也缺乏开发此类产品的动力,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支持精算定价。设备残值受设备类型、使用强度、维护水平、技术迭代、二手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数据采集和建模的难度远高于信用保险。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度偏低。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这一政策导向与融资租赁的基础设施化方向是吻合的。但问题在于,政府性担保机构目前的业务重心仍然集中在银行贷款的担保增信上,比如为中小企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介入既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担保机构不了解租赁业务的风险特征,租赁公司也不熟悉担保机构的准入要求,双方之间缺少对接的桥梁。即便有少数试点项目落地,也多停留在个案层面,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安排。总之,上述七大约束,即法律适配性不足、税收政策扭曲、会计准则错配、监管框架同构、资产流转市场缺失、专业基础设施缺位、产业协同机制阻滞,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化的制度藩篱。这些约束分布在法律、财税、会计、监管、市场、专业能力、产业协作等不同层面,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强化,呈现典型的“碎片化”特征。某一领域的改革单独推进,往往会被其他领域的约束所抵消。例如,即便法律完善了取回权制度,如果缺乏租赁物二级交易市场,取回权的实际价值仍然有限;即便税收政策实现了中性,如果残值数据库和评估标准依然缺位,直租业务的规模化仍然困难。这意味着,推动融资租赁从“工具”走向“基础设施”,不能寄望于单点突破或局部修补,而必须进行系统性的制度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