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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2026年研究成果发布之五:《融资租赁行业术语汇编》
时间:2026年10月0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次【 加入收藏 】【 字体:大 中 小 】

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2026年研究成果发布之五:《融资租赁行业术语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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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2026年研究成果发布之五:《融资租赁行业术语汇编》


《融资租赁行业术语汇编》

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标准及规范专业委员会

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


编委会成员:

张英杰 朱闻达 邓明川 王文刚 曹建军 李源

方艺凝 刘金宇 刘靖华 魏伊宁 李梦宇 袁菁


法律声明

本《融资租赁行业术语汇编》为行业参考性资料,非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监管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仅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学习、内部培训、业务沟通参考使用。

汇编内绝大部分术语释义来源于《民法典》、监管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司法指导文件等公开官方文件原文整理摘录;同时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实操场景、业务模式、风控实践,补充完善了部分术语延伸释义与实操说明。

本汇编仅对现有法规、制度文件中的术语定义进行归集整合,不修改、曲解、替代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国家标准、司法解释的原文效力。若汇编内容与现行官方文件存在冲突、不一致,一律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法律、监管文件、国家标准原文为准。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将本汇编作为诉讼、监管合规判定、行政处罚抗辩、合同订立履约的依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法律纠纷、满足监管合规要求,应当直接查阅对应现行有效官方原始文件。

汇编编制方不对使用者依据本汇编开展经营、决策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法律风险承担赔偿、担保、法律责任。使用者自行承担使用本汇编产生的全部经营与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国家标准更新修订后,汇编内容未同步更新的,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汇编不承担实时更新义务。

一、范围

本汇编归集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相关术语,涵盖基础业务与模式、核心参与方与机构、租赁物与物权管理、财务定价与会计处理、风险管理与控制、合规监管与业务流程六大类专业词汇及释义。

本汇编适用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服务机构、产业厂商、从业人员日常业务交流、内部制度编制、业务培训参考。

二、参考依据说明

本汇编无强制性规范性引用文件,所有基础释义均摘录、整理自现行有效法律、监管办法、国家标准、司法文件,参考文件清单详见文末参考文献。

三、术语和定义


3.1  基础业务与模式

3.1.1 租赁  lease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原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他释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3.1.2 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ing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原文: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他释义:

GB/T 32316—2015《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2.2金融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3.1.3 厂商租赁  captive leasing/vendor leasing

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原文: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3.1.4 售后回租  sale-leaseback

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原文: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释义:

GB/T32316—2015《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2.4售后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注: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3.1.5 直接租赁  direct leasing

承租人和出卖人非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或认可,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业务。

3.1.6 经营性租赁  operating leasing/operating lease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按会计准则归类为经营租赁核算的业务,即为经营性租赁业务,属于融资租赁牌照下的一类业务,不是普通服务业租赁。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 第三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经营租赁会计科目核算的,为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租赁业务。)]

3.1.7 转租赁  sublease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3.1.8 委托租赁  entrusted leasing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租赁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与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3.1.9 联合租赁  syndicated leasing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第三条(原文:“联合租赁”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3.1.10 杠杆租赁  leveraged leasing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变种,指出租人仅投入购置款20%–40%自有权益资金,剩余60%–80%由第三方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以租赁资产+租金现金流作为唯一还款保障,出租人以少量自有资金撬动大额资产、享受资产全额折旧/税盾收益,多用于飞机、船舶、海工平台、卫星等重资产大单。

3.1.11 风险租赁  risk leasing/venture lease

出租人(租赁公司)向高成长、高风险的初创/科技企业(承租人)提供设备租赁,同时获取租金(债权收益)+股权/认股权(超额收益),以“债权保底、股权博高收益”覆盖高风险,是面向高风险企业的特殊融资租赁。

3.1.12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structured sharing lease/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e

业内常俗称分成租赁、参与型租赁,出租人按承租人指定采购租赁物,租金不采用固定等额本息,而是挂钩租赁物投产后项目现金流/营收,按约定比例分成还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项目超额收益、共担项目经营波动风险,弱化主体担保、依托项目自身现金流自偿。

3.1.13 跨境租赁  cross-border leasing

出租人与承租人分属不同国家/法域,以租赁物跨境流转、租金跨境支付为核心特征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交易,本质是融资+融物+跨境贸易的结合。

3.1.14 跨境进口租赁  cross-border import leasing

境外出租人(或境内租赁公司在境外/综保区设立的SPV)将境外购置的租赁物,以租赁方式跨境进口至境内,交付境内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付租金、到期可留购/退运/续租的模式。

3.1.15 跨境出口租赁  cross-border export leasing

境内出租人(或境内综保区SPV)将境内制造/采购的租赁物,以租赁方式跨境出口至境外,交付境外承租人使用,收取境外租金的模式。

3.1.16 离岸租赁  offshore leasing

出租人以离岸主体(境外/境内综保区SPV)持有租赁物,租赁物全程在境外运营/使用、不进入境内关境,租金与资金流均在境外闭环的跨境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境内租赁机构仅做投资/资产管理、资金出境,不涉及中国海关报关,属于境外资产跨境租赁。

3.1.17 保税跨境租赁  bonded cross-border leasing

SPV设在综保区内,设备入区保税,可做保税进口租赁、保税出口租赁,核心优势是递延关税、资金池便利、物权登记闭环,飞机船舶标配架构。

3.1.18 异地委托监管  off-site supervision by entrustment

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租赁SPV项下的保税租赁物(飞机、船舶、海工平台等大型移动装备),无需物理驶入/停靠综保区围网内,由综保区主管海关委托装备实际停靠地/运营地属地海关实施后续保税监管、账册核注、现场核查,实现 “区内账册管理、异地实地监管”的海关便利化制度,是保税跨境租赁的核心配套政策。

3.1.19 供应链融资  supply chain financing

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链主)的信用、真实贸易背景与货流/单据闭环,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配套商、经销商提供的结构化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是金融机构围绕核心企业,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为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综合性融资服务。本质是:用核心企业信用,盘活链条上的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1.20 应收租金保理  lease receivable factoring

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合法有效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以获取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债权融资工具,底层标的是租赁债权,而非普通贸易货款应收款。

3.1.21 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  leasing project subsidiary

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原文: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其他释义:

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项目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3.1.22 有形动产租赁  leasing of tangible movable assets

出租人将有形动产(即可移动、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活动。

3.1.23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ing of tangible movable assets

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来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章附则(原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3.1.24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operating leasing of tangible movable assets

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来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章附则(原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3.2  核心参与方与机构

3.2.1 出租人  lessor

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向承租人让渡租赁物使用权,并有权收取租金的合同一方。

3.2.2 承租人  lessee

租赁合同项下,取得租赁物使用权、占有使用标的资产,并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义务的合同一方。

3.2.3 出卖人  seller

融资租赁交易中,按承租人选定,与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收取设备货款的一方,是买卖关系项下卖方。

3.2.4 供货人  supplier

实务泛称,指向项目交付设备、提供供货与质保服务的主体,一般与出卖人重合;存在总包/分销时,供货人可能是供货执行方,而出卖人为合同卖方主体。

3.2.5 担保人  guarantor

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3.2.6 联合出租人  co-lessors

同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由两个及以上独立出租人,按约定份额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按比例收取应收租金,并按协议约定承担风险,共同组成的出租人一方。

3.2.7 共同承租人  co-lessees

两家及以上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共同作为承租人一方,共同签署同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承担租金支付、租赁物保管、违约赔偿等全部租赁义务,共同享有租赁物使用权。

3.2.8 租赁资产预约收购人lease assets pre-purchaser/pre-acquirer

在融资租赁业务设立之初,与出租人(租赁公司)签订预约收购协议,承诺在满足约定触发条件(如租金逾期、租期届满、承租人违约、资产到期、特定时点等)时,按约定价格/机制收购出租人持有的全部租赁资产(租赁物所有权+未到期租金债权)的第三方主体(多为厂商、关联方、产业投资人、资管机构、SPV)。

3.2.9 金融机构  financi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持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开展金融服务或金融活动的机构。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3.1.1(原文:金融机构依法设立,持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开展金融服务或金融活动的机构。)]

其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第三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3.2.10 金融租赁公司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y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原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释义:

GB/T32316—2015《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2.1: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3.3.4: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

3.2.11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loc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开展金融业务有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中央金融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除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第九十一条(二)(原文: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开展金融业务有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中央金融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除外。)]

3.2.12 其他金融机构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金融机构以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第九十一条(三)(原文: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金融机构以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3.2.13 地方金融组织  loc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第九十一条(四)(原文: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3.2.14 融资租赁公司  commercial leasing company

依法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原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其他释义:

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3.6.4:依法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3.2.15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金融领域的行业协会、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实施自律管理的组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第九十一条(五)(原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指金融领域的行业协会、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实施自律管理的组织。)]


3.3  租赁物与物权管理

3.3.1 融资租赁标的物  leased asset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作为租赁交易载体的固定资产/可确权动产;是融资租赁“融物”根基,无合格租赁物则不构成融资租赁。

3.3.2 设备类资产  equipment assets

具备实物形态、可独立使用、用于生产经营/作业的机器、装置、器械、配套装置等固定资产。

3.3.3 生产性生物资产  productive biological assets

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原文: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3.3.4 构筑物  structures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来源:《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原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其他释义: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为特定目的建造、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部活动的工程实体(道路、桥梁、隧道、水塔、烟囱、堤坝)。

3.3.5 公益资产  public welfare assets

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来源:《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原文:“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3.3.6 租赁物适格性  suitability of leased asset

拟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资产,满足法律、监管、司法层面准入要件,具备真实、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可产生使用收益的属性;是判断交易具备融物属性、构成合法融资租赁关系的核心前提。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列明负面清单: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3.3.7 租赁物所有权  ownership of leased asset

出租人依法对融资租赁标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物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原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3.8 租赁物用益物权  usufruct of leased asset

在“所有权—用益物权”两权分离的物权构造下,承租人作为非所有权人,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出租人保留完整所有权(尤其是处分权),用益权受租期、租金义务、合同约束,到期消灭、租赁物依约返还/留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原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3.9 租赁物使用权  right of use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控制标的资产使用、获取资产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源于租赁合同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3.3.10 租赁物取回权  right of repossession

出租人基于租赁物所有权,在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擅自处分租赁物等约定/法定违约情形,经催告仍不纠正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返还并取回租赁物的救济性权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原文: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3.11 租赁物自力取回  self-help repossession

承租人发生违约、出租人依法享有租赁物取回权时,不经法院诉讼、强制执行程序,由出租人/受托方自行占有收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方式。

3.3.12 租赁物公示登记  public registration of leased asset/financing lease asset registration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所有权人)将其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通过法定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法律行为;核心目的是以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确立权利优先顺位、防范一物多融/无权处分风险。

其他释义: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办理登记等方式做好风险控制。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

3.3.13 租赁物所有权登记  registration of ownership of leased assets/financing leas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在法定权属登记机关,将出租人登记为租赁物法律上所有权人的物权登记行为。

3.3.14 船舶所有权登记vessel ownership registration/ship ownership registration

船舶所有人(含融资租赁出租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将船舶所有权归属、取得方式、共有情况等法定事项载入船舶登记簿、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是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的法定公示与对抗要件,特别法优先于动产统一登记规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原文: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3.3.15 飞机所有权登记aircraft ownership registration/civil aircraft ownership registration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人(融资租赁中为出租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申请,将所有权归属、取得方式、共有情况等载入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核发《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法定物权公示行为。属专属民航登记、特别法优先、登记对抗主义,不能仅以中登网动产登记替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七条(原文: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

3.3.16 机动车登记 motor vehicl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所)办理的机动车登记的行为。机动车登记首要功能包含道路交通行政管理(号牌、行驶证、道路通行资质),同时承载机动车物权对外公示功能。登记簿是判断机动车权属的公示凭证,但不能仅凭行驶证/登记证直接反推物权绝对归属。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原文: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原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3.3.1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tractor&combine harvester registration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下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含注册、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核发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

[来源:《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十五条(原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相关材料。)]

3.3.18 卫星所有权登记  satellit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卫星属于特殊空间动产/准不动产,实行双层强制登记体系—①国内空间物体登记(工信部/国家航天局):法定所有权确权、行政许可与责任归属登记;②联合国国际空间物体登记(UNOOSA):国际责任、轨道身份与主权公示。融资租赁场景下需补充中登网动产登记,遵循《民法典》登记对抗主义。

[来源:《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五条(原文: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

3.3.19 无人机实名登记 UAV real-name registration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平台)完成主体信息绑定、取得登记标志、解锁飞行激活权限的空域安全与飞行责任备案登记。

[来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原文: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并完成登记,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信息;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实名登记该无人机信息。)]

3.3.2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exclusive right for 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公告、直接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商业利用权,保护期 10 年。

[来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原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3.3.21 租赁物保险  leased asset insurance

以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为保险标的投保财产险(及附加险),保障租赁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保风险造成毁损灭失的保险安排,是出租人核心风险缓释工具。

3.3.22 租赁物清单  leased asset list

融资租赁合同核心附件,载明本次交易项下全部租赁物的识别信息、价值、位置等要素,实现租赁物特定化,是判定租赁物适格、区分“融物/借贷”、办理登记、投保、后期取回处置的基础凭证。

3.3.23 押品  collateral for the financing leasing

债务人/第三方为保障融资租赁债权(租金、违约金、处置费等)清偿,向出租人设立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属于主租赁关系之外增设的担保财产。


 3.4  财务、定价与会计处理

3.4.1 租赁本金  lease principal

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款总额,是计算租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基础金额,不包含手续费、保证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3.4.2 租金  rent/lease payment

因承租人受让租赁物资产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的款项。

3.4.3 预付租金  advance rent

承租人在起租日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提前日期,预先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可用于冲抵首期或末期应付租金,不计入保证金,不具有担保性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4.4 租赁利率(名义利率)  lease interest rate

本合同约定的、用于计算租赁本金融资利息的名义年化利率,不考虑复利、手续费、保证金等综合成本,仅为合同约定的基础计息利率。

3.4.5 租赁内含利率(隐含利率、内部收益率)  implicit interest rate

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是反映租赁交易真实融资成本的实际利率。



其中:

NPV为净现值。

t为现金流发生的期数。

n为项目总期数。

CFt为第t期的净现金流(现金流入为正,流出为负)。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七条(原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实质上是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报酬率。)]

3.4.6 扩展内部收益率(XIRR)  extended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使一组不一定定期发生的现金流的净现值(NPV)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其中:

Ci:第i期的现金流(融资流入为正,租金及费用流出为负)。

di:第i期现金流发生的日期。

d1:第1期现金流的日期(通常为项目起租日)。

(di−d1)/365:将实际天数差转换为年,即资金被占用的时间(年)。

3.4.7 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  equity IRR

仅考虑出租人自有资金投入与对应净现金流量(扣除融资成本、债务本息偿付后)的内部收益率,反映项目自有资本金的真实投资回报水平。

3.4.8 综合费率  comprehensive fee rate

将租赁业务中与融资相关的利息、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各项成本统一折算后的年化综合成本费率,是体现承租人整体融资成本的核心指标。

3.4.9 明示利率  explicit interest rate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书面载明的租赁利率,是合同双方直接约定、对外可公示的计息利率,区别于隐含利率、内含利率及综合成本利率。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公告(原文: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3.4.10 名义货价(留购价)  nominal purchase price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极低象征性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完全所有权的价格,仅为所有权转移的对价,不反映租赁物实际残值。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原文: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3.4.11 保证金  security deposit

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或起租时向出租人支付的履约担保款项,用于担保承租人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逾期租金、损失等款项。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第三十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并在业务放款前收取,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3.4.12 手续费  handling fee

出租人因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审批、交易安排及管理服务,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计入租赁本金,不冲抵租金。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第三十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3.4.13 设备价款  equipment price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应支付的全部购置对价,包括设备裸价、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税费及其他购置相关费用,通常构成本合同租赁本金的核心基础。

3.4.14 实际利率法  effective interest rate method

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即将利息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进行系统、合理分摊,而非按名义利率简单平均计算。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八条(原文: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3.4.15 担保余值  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九条(原文: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3.4.16 未担保余值  un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九条(原文: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3.4.17 租赁投资净额  net investment in lease

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八条(原文: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3.4.18 剩余本金  outstanding principal

租赁期限内某一核算日,承租人尚未偿还的租赁本金金额,等于初始租赁本金扣除已到期并清偿的本金部分后的余额。

3.4.19 使用权资产  right-of-use asset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所对应的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方法计提折旧。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原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发生时应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

3.4.20 租赁负债  lease liability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付未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确认,并按实际利率法核算利息费用。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原文: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5  风险管理与控制

3.5.1 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承担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评估和计量、监测和报告、控制和缓释的行为过程。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3.1风险管理(原文: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承担风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评估和计量、监测和报告、控制和缓释的行为过程。)]

3.5.2 风险敞口  risk exposure

金融机构在各种业务活动中容易受到风险因素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或指暴露在风险中的头寸状况。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3.8风险敞口(原文:金融机构在各种业务活动中容易受到风险因素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或指暴露在风险中的头寸状况。)]

3.5.3 风险暴露  risk exposure

因承租人违约、市场波动、租赁物减值等因素,出租人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敞口金额,通常以剩余本金、应收款项及相关担保权益等净额计量。

3.5.4 风险资产  risk assets

金融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机构承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潜在损失的各类资产总和,主要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资产、同业债权等,是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计算的基础口径。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原文: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3.5.5 融资租赁资产  financial leasing assets

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形成的各项应收债权与相关资产,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是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中的核心金融资产。

3.5.6 融资租赁资产五级分类  five-tier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e leasing assets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逾期天数、履约情况、担保能力、回收可能性等维度,将融资租赁资产划分为不同质量等级,以真实反映风险程度、计提减值准备的风险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来源:《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六条]

3.5.7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asset impairment provision

企业对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如融资租赁资产、应收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或实际减值风险。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原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5.8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

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其发行的债务工具的市场价值下降,从而引起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1信用风险(原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其发行的债务工具的市场价值下降,从而引起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3.5.9 市场风险  market risk

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金融机构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经济价值发生损失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2市场风险(原文: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金融机构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经济价值发生损失的风险。)]

3.5.10 流动性风险  liquidity risk

金融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义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3流动性风险(原文:金融机构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义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3.5.11 操作风险  operational risk

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或存在问题的人员、外部事件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4操作风险(原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或存在问题的人员、外部事件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3.5.12 国别风险  country risk

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金融机构债务,使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5国别风险(原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金融机构债务,使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5.13 声誉风险  reputation risk

由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负面评价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6声誉风险(原文:由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负面评价的风险。)]

3.5.14 战略风险  strategic risk

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策略不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7战略风险(原文: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策略不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3.5.15 合规风险  compliance risk

金融机构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9合规风险(原文:金融机构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3.5.16 集中度风险  concentration risk

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轮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来源:GB/T42339—2023《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4.2.10集中度风险(原文: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金融机构风险轮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3.5.17 违约事件  event of default

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协议中明确定义、经约定通知/宽限期程序后,出租人可直接行使合同救济的特定情形。

3.5.18 逾期  overdue

应付款项(租金、服务费、违约金、保险费等)到达约定到期日,债务人仍未足额支付的状态。


3.6  合规、监管与业务流程

3.6.1 跨省异地展业  cross-provincial business operations

融资租赁经营主体,在法人注册所属省级行政区以外投放融资租赁项目、与省外承租人开展直租/售后回租、形成租金债权的经营行为。

3.6.2 关联交易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融资租赁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交易行为,不限于是否收取价款。

3.6.3 重大关联交易  material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二)(原文: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3.6.4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concentration ratio of financing to single customer

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一)(原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6.5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concentration ratio of financing to single group customer

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公司净资产×100%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二)(原文: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6.6 单一客户关联度  concentration ratio of related party exposure to single customer

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公司净资产×100%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原文: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6.7 全部关联度  total related party exposure ratio

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

全部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公司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100%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原文: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3.6.8 单一股东关联度  concentration ratio of related party exposure to single shareholder

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五)(原文: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3.6.9 流动性比例  liquidity ratio

融资租赁公司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率,用以衡量公司短期内应对资金流动压力的能力,反映其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来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6.10 流动性覆盖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衡量融资租赁公司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是否足以应对未来30天内可能发生的净现金流出(如租金支付、到期债务偿还等)的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来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原文: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3.6.11 固定投资收益  fixed investment return

投资人或出租人按照约定可确定、可预见、不随项目经营效益浮动的投资回报,通常以固定利率、固定租金、固定价差等方式实现。

3.6.12 资本充足率  capital adequacy ratio

持牌金融机构核心资本/合格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来衡量资本对风险资产损失的缓冲能力。

各级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3.6.13 杠杆率  leverage ratio

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公司最核心、最优质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

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3.6.14 同业拆借比例  interbank borrowing ratio

仅限金融租赁公司(持金融许可证)使用的法定流动性/负债限额监管指标。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3.6.15 财务杠杆倍数  leverage multiple

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值,用以衡量公司利用债务融资扩大业务规模的杠杆程度。

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净资产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3.6.16 拨备覆盖率  provision coverage ratio

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用于衡量融资租赁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损失准备覆盖程度。

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100%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3.6.17 租赁应收款拨备率  lease receivable provision ratio

融资租赁公司计提的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减值准备)占其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比例,用于衡量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潜在信用风险的覆盖程度。

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租赁应收款余额×100%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原文: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3.6.18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

[来源:《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原文: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

3.6.19 三道防线  three lines of defense

金融及融资租赁行业通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型,通过业务、风控、内审三道层级的职责分离与相互制衡,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3.6.20 类信贷  quasi-credit

融资租赁公司脱离租赁物实质、弱化物权保障,以融资租赁形式开展近似银行贷款的融资行为,核心特征是重资金、轻资产、无真实租赁物或租赁物无实际价值。

3.6.21 重大事项报告  material incident reporting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和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后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来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原文: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3.6.22 立项  project initiation

融资租赁项目正式进入评审流程的起点环节,由业务部门提交项目基本材料,经初审通过后,项目获得正式评审编号,方可进入尽职调查、风险审查等后续流程。

3.6.23 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融资租赁项目立项后,业务及风控人员对承租人、担保方、租赁物、交易背景、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与分析,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合规、风险可控的专业审查工作。

3.6.24 项目评审  lease project review

融资租赁项目在立项、尽调完成后,由风险、法务、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合规性、风险程度、租赁物适格性、还款来源、担保措施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出同意、有条件通过或否决的决策过程。

3.6.25 放款  loan disbursement

指融资租赁项目经审批通过、合同签署、担保及放款条件全部满足后,出租人按约定向指定账户支付设备采购价款,并正式起租或计息的操作环节。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支付管理,对于直接租赁业务,原则上应当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应当做好资金用途监测,承租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委托承租人相关开户银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或由金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提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相关开户银行予以受托支付。)]

3.6.26 租后管理  post-leasing management

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放款后至项目结清前,出租人对租金回收、租赁物状况、承租人经营及财务变化、风险预警、资产质量跟踪等进行全周期管理,防范逾期与不良、保障债权及物权安全的全过程管理行为。

[来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原文: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租赁物资产安全、物理状态、权属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承租人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融资租赁业务租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1]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2] GB/T 32316—2015 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

[3] GB/T 42339—2023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术语

[4] GB/T 14885-2022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5] GB/T 29499-2013 生物资产分类与代码

[6] GB/T 50504—2009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11]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5]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

[16]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1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总局令2024年第6号)

[18]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金银保监令〔2023〕1号)

[19]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

[20]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2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2] 《机动车登记规定》

[2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2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2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6]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7]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

[28]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说明

[29] 天津市金融局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数据说明

[30]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

[31]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

[3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3]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34] 《联合租赁合作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来源: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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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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