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与上市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专题报告
——基于2024年1月至2026年10月1,339份上市公司公告的统计观察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与上市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近三年的真实图景是什么?
上市公司公告,是观察融资租赁行业最直接的一扇窗口。本文以巨潮资讯网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10日的公告为样本,剔除与主题无关及发行人本身即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记录后,最终纳入1,339条公告,涉及423家上市公司。文本市板块与行业、出租人结构、租赁物适格性、交易结构、担保与实务提示等方面择要呈现。按交易所归属统计(创业板计入深交所):深交所617条(46.1%)、上交所388条(29.0%)、香港联交所283条(21.1%)、北交所51条(3.8%)。423家上市公司中,深交所192家、上交所130家、香港联交所84家、北交所17家。创业板系深交所的独立板块,统计上应与深交所主板合并计算,合并后深交所成为第一大来源。
境内上市公司公告共1,056条,涉及339家。行业分布上,制造业占绝对主导,为689条(65.2%),其余依次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9条(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条(5.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条(5.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1条(4.8%)。大类层级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7条,专用设备制造业102条,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1条,均指向设备密集型行业。港股283条则按首层行业单列:工业89条(31.4%)、非日常生活消费品61条(21.6%)、公用事业53条(18.7%)、原材料24条(8.5%)、医疗保健16条(5.7%)。
图2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分布(左:境内A股门类;右:港股首层行业)重资产、设备密集型行业是融资租赁的主要需求方,其共同特点是拥有可特定化、可处置的生产设备。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厂商回购担保类公告87条全部来自制造业上市公司,即制造企业以担保人身份参与下游客户的融资租赁交易,属于典型的厂商租赁模式。按公告日期所属年度统计:2024年513条(38.3%)、2025年485条(36.2%)、2026年1月1日至10月10日341条(25.5%)。由于2026年为不完整年度,剔除年度周期影响后按同一区间(每年1月1日至10月10日)比较:2024年382条、2025年360条、2026年341条,2026年较2025年同期下降5.3%,较2024年同期下降10.7%。
披露总量总体平稳、略有回落,但同一上市公司的重复披露与额度追加明显增加。423家公司中,披露2次以上的有255家,占60.3%;同一年度内披露2笔及以上交易的(上市公司,年度)组合有281组,占41.4%,其中安阳钢铁2026年披露18笔、协创数据2026年披露20笔。可见融资租赁已成为上市公司常态化、制度化的融资安排,而非偶发性的资产处置行为。从月度分布看,披露高峰集中在3~4月与12月,与年报季集中审议年度融资租赁额度、年度担保额度的节奏高度吻合。1,339条公告中,能够识别出租人名称的992条(74.1%),另有347条仅以“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等泛称表述。以已披露出租人的992条为基数:融资租赁公司(含厂商系、外资系、内资试点)590条(59.5%),金融租赁公司402条(40.5%),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
市场高度分散:992条已披露公告共涉及414家不同的出租人,其中仅出现1次的265家。头部集中度并不高,公告数居前的十家出租人为XY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31条)、HTH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4条)、JS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条)、PA租赁有限公司(18条)、YD租赁有限公司(18条)、HE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8条)、BY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6条)、CJLH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5条)、HR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4条)、YY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4条),合计188条,仅占已披露公告的19.0%。从客群结构看,金融租赁公司以银行系、央企背景为主,单笔规模较大、租赁物多为设备与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细分领域各有专长,在厂商租赁、科技租赁、区域市场等方面更为活跃。交易最活跃的十家上市公司共披露234条公告,能够识别名称的出租人86家。其高频出租人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主,与样本总体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主的结构呈反向特征,反映头部公司的大额、设备类交易更依赖金融租赁公司。核心出租人(去识别化表述)见下表。表5 交易最活跃十家上市公司的核心出租人(成交2次以上)
1,339条公告中,849条(63.4%)具体披露了租赁物,490条(36.6%)未披露或仅表述为“有关资产”“自有固定资产”等笼统内容。就已具体披露租赁物的849条而言,设备资产(生产设备、机器、生产线等)606条(71.4%),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116条(13.7%),生产性生物资产1条;疑似落入负面清单(消费品、低值易耗品)36条(4.2%),疑似无形资产或权利(专利等)1条,适格性存疑(不动产、土地、厂房等)9条(1.1%),表述笼统无法归类80条(9.4%)。
图5 租赁物适格性分类(橙色为疑似不符合负面清单或适格性存疑)综合而言,已披露租赁物中基本符合监管要求的共723条,占85.2%;疑似落入负面清单及适格性存疑的合计45条,约占5.3%。典型情形包括:LD公司多笔公告以电脑、电子教学设备、打印机、投影仪等为租赁物,资产形态更接近消费品或低值易耗品;XC公司一则以“专利”作为租赁物,可能不符合以“物”为载体的基本要求;DF公司以“整栋商业办公楼”作为租赁物,不动产难以直接纳入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的法定类型。在已披露租赁物且能识别出租人类型的公告中,金融租赁公司项下疑似落入负面清单的比例为1.3%(305条中4条),融资租赁公司项下为5.2%(402条中21条),两类机构的合规风险差异较为明显。规则层面,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52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并明确“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依据该办法第56条的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依据《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发布)第20条的规定,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按公告文本表述判读交易结构:售后回租664条(49.6%)、仅表述为“融资租赁”而未区分直租与回租的497条(37.1%)、同时提及回租与直租的54条(4.0%)、直接租赁49条(3.7%)、经营性租赁36条(2.7%)、未表述39条(2.9%)。售后回租是主流,直接租赁占比不足4%。
就监管关注的直租占比,按两个口径统计:口径一为公告明确表述为“直接租赁”的交易,2024年、2025年、2026年分别占当年全部公告的3.7%、3.3%、4.1%;口径二为明确表述为“直接租赁”或“回租与直租并列”的交易(宽口径),分别为7.4%、8.2%、7.3%。两个口径均未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与之相对,同期售后回租占比由2024年的47.8%升至2025年的52.3%、2026年的54.4%。这一数据与监管导向存在一定反差,但不宜据此得出监管未产生效果的结论: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发布)第7项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并明确“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该指标的考核对象为金融租赁公司、口径为新增业务金额占比,而本文样本为上市公司公告、反映的是交易笔数,宽口径直租的103条中出租人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仅37条(35.9%),其余出租人为融资租赁公司或未披露。直租占比的实际变化,宜以金融租赁公司年度报告、债券募集文件披露的监管指标口径数据予以验证。金额方面,1,339条公告中1,180条(88.1%)披露了具体金额,其中单笔交易类807条,额度、框架或上限类373条。单笔交易类金额中位数为10,000万元(1亿元),最高一笔为87.08亿元;最低为20万元(厂商回购担保模式下的小额担保)。担保方面,明确涉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533条,占39.8%,其中厂商回购担保类87条、年度担保额度类21条。在已明确拆分的年度担保额度中,按揭与融资租赁合并口径占担保总额度的86.7%~90.6%,而以公司全部综合授信为分母时,融资租赁额度占比约为20%,两类口径差异显著。图7 单笔交易金额区间分布(已按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上市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法律与合规要点可归纳为三方面。一是租赁物适格性。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5条的规定,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准入还应对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核查,消费品、低值易耗品、构筑物、古玩字画等不得作为租赁物。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发布)第7条的规定,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二是监管强度不同。前者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发布),并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发布)第6项、第7项约束: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并应提升直租占比;后者主要适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口径相对宽松。三是上市公司一侧。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第8条至第1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第47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开展交易须按章程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厂商回购担保、差额补足等安排应纳入担保额度管理与审议范围。1,339条公告、423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勾勒出融资租赁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的真实图景。需求明显偏向深交所与制造业,制造业689条占境内样本的65.2%。交易结构上,售后回租是主流,直接租赁占比不足4%,2024年至2026年分别为3.7%、3.3%、4.1%,未见逐年上升。风险最集中的环节是租赁物合规:已披露租赁物的849条中,约4.4%疑似落入负面清单,1.1%适格性存疑。金融租赁公司项下疑似不合规比例(1.3%)明显低于融资租赁公司(5.2%)。可见监管强度与合规水平正相关,出租人宜在项目准入阶段完成租赁物合规核查,上市公司亦应同步完善担保与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程序。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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