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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
时间:2017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互联网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激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激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使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激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激纳增值税的,不再激纳;已激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务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作者:未知;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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