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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莫名消失……怎样行使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取回权?
时间:2021年09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取回权如何行使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者暂时扣回租赁物,一方面是促使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归还租金,另一方面,这也是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同时法律上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这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障碍与问题,目前还没有好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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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取回租赁物的现实风险


(一)衍生刑事案件,纠纷升级

当承租人逾期后,往往联系不到承租人,那么出租人在通知不到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往往会以出租人未经催告并给予其合理期限即擅自收回租赁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来抗辩。有时候,出租人将催收及取车的事项委托给担保方或第三方,那么出租人很难掌握在取车过程中发生什么事件?而第三方往往缺少相关证明文件,他们强制收回租赁物,会导致现场冲突或者报警,可能衍生出刑事案件,导致纠纷升级。

当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于第三人,第三人支付租金正常使用租赁物时,这种冲突则更容易发生。

(二)扫黑除恶行动,监管升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通知《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暴力催收也是在其专项斗争范围内。2018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2021年3月5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的《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从中央到主管部门到地方监管部门,层层发文,层层加压,对于租赁物取回权的行使造成更大的困扰。

(三)用于经营用途,抗辩升级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的租赁物用于经营用途,可能产生停运损失,如承租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此类抗辩,出租人还可能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网约车、工程类租赁物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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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行使的必要性


取回权是出租人的合法权利,但缺少必要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司法资源有限,效率欠佳

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类企业,有一定的地方优势,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往往在当地法院。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司法程序固有的时效问题,诉讼效率往往跟不上租赁物贬值带来的损失。从起诉到实际执行,可能有6个月至1年的时间,期间租赁物价值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对出租人极为不利。这时,作为出租人更加希望通过处置租赁物,快速变现,减少租赁物贬值或者其他查封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二)承租人违约成本低,肆无忌惮

如果承租人违约后,出租方无法行驶取回权,则会给承租人造成一种错觉,就是承租人不还钱也能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或许会给承租人上征信等,但很多承租人都是朴实的农民或者并没有买房买车的需求,征信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这时出租人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产生收益,但收益到不了出租人的口袋。所以取回租赁物可能最终并不是为了解除合同,而只是为了承租人信守合同,及时履约的一种手段。

(三)极端情况取回租赁物,减少损失

当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及时取回就更为重要了。原《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虽然《民法典》对此条款删除,但或是出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考量,并且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因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在权利的实现路径上,给予更多的便利即出租人可通过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如出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取回权,势必会涉及到租赁物的价值确定问题,因出租人在申报债权时,管理人会确认出租人申报的债权已扣除租赁物的价值。而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破产程序中如何评估租赁物价值以及评估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一般由出租人和管理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这是相对顺利的情况,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在破产时,租赁物下落不明,那么作为出租人如何来衡量租赁物的价值或者是否不扣除租赁物价值直接申报全部债权。如果不扣除租赁物价值申报全部债权,则后续如再发现租赁物,要行使取回权,将十分被动,很多法院认为出租人已经以债权申报的方式主张租金及违约金,即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无权另行要求返还租赁物,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物如何取回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应当根据承租人的偿债能力、租赁物本身等情况综合考量,考虑尽早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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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取回权如何行使


(一)完善合同约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合同的解除、车辆取回、取回的费用、取回的通知、价值的评估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并进行重点提示,避免落入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二)严格履行催告手续

在承租人逾期后,出租人应及时严格履行催收义务,包括发送催收短信,寄送催收函,电话录音,业务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在诉讼阶段需要给法院还原出租人已履行催告义务的事实,争取对出租人有利的判决。

(三)选取合适的评估机构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可该名单库内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出租人在处置租赁物时,选取该名单库中的评估机构,那么法院支持的概率较高,避免因租赁物取回后处置导致承租人的抗辩,造成出租人的损失。

(四)审慎采用私力救济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也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此,在行使取回权时,需要争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或者与承租人协商取回。如较难实现的,则应采用合法、合理、合情的手段开展,并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尽力避免后续产生其他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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