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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发布监管办法,跨省业务有戏了?
时间:2022年08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近期,北京、河南、广东相继发布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监管办法,部分信息整理如下:


一、北京

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北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此外,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

二、河南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应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发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严禁新增、逐步压降以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广东

近期,圈内一公号透露出将要公开发布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信息。《细则》规定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沿用了全国监管办法有关约定,并进一步细化了“负面清单”(共13条)和应当审慎开展的业务或活动。中,《细则》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1)单独开展或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开展终端客户实际为自然人的批量业务。2)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合作开展租金贷及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业务。此外,《细则》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来源:租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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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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