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官方站,
  • 加载中...
logo
​关于融资租赁异地展业,这7个省市是这样规定的!
时间:2022年10月0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前 言  

距离央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9个多月,在征求意见发布前后,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文件,也提出了对于融资租赁异地展业的相关要求。有的给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留了口子,如设立分支机构或定期报备,有的也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2022年9月30日,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九条提到:“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及省内融资租赁公司跨市经营的,业务开展情况须按季度向业务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 广东: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省内融资租赁公司跨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由省级监管部门协调其总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支持。省外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按《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要求实施,省内跨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参照执行。


▐ 湖北: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5项条件


2022年5月,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其中第八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明确条件: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并纳入银保监会名单制管理名录;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地监管政策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设立分支机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须经总公司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 陕西:省外租赁公司展业需定期报备业务开展情况


2022年3月,《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发布,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到: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 北京: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提出明确条件


2022年3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公示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特殊项目公司及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公示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申请材料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出具属地监管责任意见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市金融监管局应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现场核实。


▐ 内蒙古: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2022年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在文件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 吉林:省外租赁公司展业需事先报备


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说明了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到吉林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细则。

第十一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第十二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准入: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质;

(二)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三)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文章来源: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我有话说

 以下是对 [​关于融资租赁异地展业,这7个省市是这样规定的!] 的评论,总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