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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时间:2023年10月1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2023-10-10 17:4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


前言


融资租赁突出特点在于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是全新的金融服务手段。融资租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具有减轻税负、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负债情况等优势,是中小企业可以选择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现象频发,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严重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情形分析

实务中,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情况、承租人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故承租人常发生的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承租人拒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利用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取得并使用新设备,出租人则通过租金获取利益。但受经济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常常发生承租人拒绝支付到期租金或者支付租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直接损害出租人的利益。第二,承租人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租赁物。实际履行中,合同标的物一般不经过承租人,由出卖人直接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检验和接收货物。若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检验的义务致使出卖人产生额外的费用,或者是承租人错误的拒收了货物,造成了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构成违约。第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承租人可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若承租方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则可能侵犯了出租人合法权益,构成了承租人违约。第四,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属或者约定不明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且保证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不遭受损害,最终完整的归还至出租人。承租人一旦出现致使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亦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的救济路径

在融资租赁履行期限内,承租人应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在履约过程中的基本义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 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情形尚 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程度时,出租人可采取要求继续履行 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出现承租人拒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的情形时,出租人多选择此种方式。
第二,租金加速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内容为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对于出租人,这无疑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对于承租人,则较为严苛。故而,需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即,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履行。若承租人行为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则出租人应给予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其二,与前述要求继续履行不同,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的租金仅指承租人未支付的全部到期租金;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租金则指未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已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其三,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第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仅收回租赁物并不能够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损失。若出租人诉请要求承租人负担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残值之外的差额的,亦应得到法律支持。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与租金加速到期的救济方式 在价值总量上是一致的,均为全部未付租金。区别在于,租金加速到期的请求全部为货币形态,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实物形态的混合形态。对于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承租人尚有偿还能力,仅是恶意拖延支付的情况,选择此种方式,可以尽快实现债权,避免收回租赁物后为处置租赁物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后者适用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形,收回租赁物,进行转租或变现,可以减少因承租人无力偿还租赁而带来的损失。
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对融资租赁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融资租赁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对优化国家经济发展结构也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才能促进融资租赁的公平健康发展。

来源:锦霖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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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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