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使租赁有别于资产购置和不把资产的使用权从合同的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服务合同,如劳务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以及无偿提供使用权的借用合同。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担保余值是相对于未担保余值而言的。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合同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这里“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是指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承销商、租赁资产出售方等等。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是否被担保将直接影响到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当租赁资产余值被担保时,承租人最低付款额现值即是年租金付款额现值加上有担保余值的现值,因为有担保余值的现值可视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资产或现金向出租人另外支付的一笔租金。而当租赁资产余值未被担保时,就承租人而言,即相当于该租赁资产在租期届满时无余值,最低付款额现值也就不包括有关余值的部分。
来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金石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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