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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基础知识(概述篇)
时间:2024年01月0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法律实务 |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基础知识(概述篇)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历史


  • 世界融资租赁发展史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 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1、初创期:1981-1986年,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


2、发展期:1987-1996年。国家相关部门鼓励发展,行业规模不断增长。


3、风险爆发期:1997-2000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加之行业发展不稳定,前后有广东国际租赁、海南国际租赁、武汉租赁公司、华阳金融租赁公司等公司倒闭。


4、制度重建期:2001-2006年。2001年融资租赁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等制度建设全面启动。


5、创新发展期:2007-2014年。


6、高速发展期:2014年-至今。随着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融资租赁进入高速发展期。



特征


1、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交易活动


2、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和至少两个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4、融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5、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有选择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6、融资租赁的租期较长,租赁期限大致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


种类


  • 直接租赁


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购买并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


  • 售后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


回租租赁的优点在于:一是承租人既拥有原来设备的使用权,又能获得一笔资金;二是由于所有权不归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根据需要决定续租还是停租,从而提高承租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三是回租租赁后,使用权没有改变,承租人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设备很熟悉,可以节省时间和培训费用。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


  • 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获取项目的资金,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 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 联合融资租赁


通常情况下,联合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构成。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联合出租人租赁模式,另一种是联合承租人租赁模式。


  • 融资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那里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实际上是一个项目两笔租赁,设备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



功能


  • 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 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 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 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融资租赁与相似法律关系的区别


  • 一般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市场潜力很大。


简短概括一个是从出租人处选租赁物,一个是从出卖人处选租赁物。并且一般租赁是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是根据资金占用的时间计算租金,这也是为什么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受金融监管的原因。


  • 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3)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4)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置。


(5)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6)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待遇上存在区别

两者并不基于同一种合同之债,分期付款的法律关系是买卖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即受让方;融资租赁的受让方则只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合同完毕之后才可能获得完整的所有权。


  • 抵押借款区别


抵押借款和融资租赁的混淆性主要发生在汽车金融领域之中,更加明确的说是抵押借款和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亦产生一定混淆。


由于机动车做为动产是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机动车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也仅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而非物权登记。汽车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为简化交易流程、避免机动车多次变更登记造成机动车贬值,往往并不到机动车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人,而只是合意及交付将所有权进行转移。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个别承租人将车辆转售“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往往会要求承租人为机动车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加租赁物的权利瑕疵外观,这种情况下就与抵押借款购车业务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外观上存在极强的相似性,需要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及相应材料来对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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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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