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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支持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转回海外资产
时间:2024年02月0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支持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转回海外资产

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对政协委员杨柳关于支持飞机、船舶离岸租赁业务回归相关提案的答复。答复指出,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支持租赁企业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转回海外资产,目前部分租赁企业已逐渐将离岸船舶租赁业务转回国内。

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703号(财税金融类125号)提案的答复

杨柳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飞机、船舶离岸租赁业务回归,进一步提升战略资产安全性的提案收悉。现就与金融监管总局职责有关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在境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予以鼓励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特色,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方向迈进。积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的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并由境内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拓展国际业务和境外融资渠道,不断提升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竞争力。截至2023年4月末,全国共有6家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了专业子公司,其中3家专业子公司设在境内。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境内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二、关于改善国际业务融资环境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引导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功能,深入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支持飞机、船舶等高端设备租赁业务做大做强。截至2022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投向飞机、船舶等航空器及水上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资产余额分别达3725.63亿元和3072.81亿元,融资租赁公司投向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达7244.24亿元。同时,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支持租赁企业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转回海外资产,目前部分租赁企业已逐渐将离岸船舶租赁业务转回国内。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推动租赁企业回归本源,充分利用融资融物优势,依法合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助力打造航空航运业务聚集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飞机、船舶离岸租赁外债额度、本外币资金池等事宜的研究,支持有条件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外债额度审批试点政策,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环境。

三、关于提升租赁司法环境的建议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致力于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储备积累租赁业务司法实践中的突出案例和典型经验,在规范融资租赁市场有序发展的同时,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职责分工,继续加强涉海、涉航等融资租赁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题调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章节的有关精神,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配合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补充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融资租赁相关内容。与司法部门积极沟通,争取为中资企业离岸租赁业务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同时,支持租赁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将中国仲裁要素嵌入离岸租赁业务合同。

2023年8月1日

来源:新浪财经、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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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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