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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四)
时间:2024年03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四)


作者简介

  

孙春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融资租赁部主任、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主任。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案件复杂等特点。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融资租赁部多年来深耕融资租赁法律服务领域,并致力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生效判例研究。为深入了解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及审判机关的裁判思路、主要观点或者倾向性意见,融资租赁部每年届时推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现如期推出202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裁判数据分析,第二部分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分析。
    本报告内容共包括4篇文章,本篇为第4篇——《第二部分 裁判焦点问题分析(焦点问题之三:关于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的支持比例)》。


第二部分  裁判焦点问题分析

以上述86份判决书为样本,本团队律师重点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并提炼出“法院认为”部分的裁判逻辑,结合本团队律师长期从事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出以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及具有代表性的焦点问题。

此处需特别指出,因本报告检索的案件形成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后,部分涉及《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适用衔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针对案涉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部分案件依然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焦点问题之关于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的支持比例

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的支持比例问题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基于违约责任不能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的原则,出租人在设计合同之初已结合自身处理此类诉讼案件的经验确定了“适当”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标准。如诉讼发生时认为违约金仍然过高,出租人一般会主动调减或在承租人抗辩后法院依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减。从本次判例样本综合来看,审理法院对违约责任认定的“适当”标准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最为常见的违约责任标准是日万分之五,该标准一般也会得到法院认可;第二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损失本质上为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第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24%年利率作为违约责任的上限;第四类,根据融资租赁的成本及收益酌情进行调整,考虑因素包括租金中已包含的利息标准、逾期金额、逾期天数等。


(一)日万分之五

参考案例:(2023)沪74民终1149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系争合同约定,当中云公司怠于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时,其应当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0.05%向瑞穗公司支付迟延损害金。中云公司应向瑞穗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3月6日的迟延违约金44,975.70元,以及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违约金(以473,888.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参考案例:(2023)沪74民终610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

合同约定科誉高瞻公司可按每日千分之一主张逾期利息,现科誉高瞻公司自愿调整到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侯玉泽关于逾期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辩称,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可。但本案科誉高瞻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应以不超过剩余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为宜。


(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年)

参考案例:(2023)沪74民终569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

现汇通公司向于振华主张《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已扣除经销商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就案涉租赁车辆实现抵押权,其主张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为每日1.2‰,汇通公司自愿将其下调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且明确表示其主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以不超过以融资款187,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的年化24%为限。故汇通公司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


(四)其他标准

参考案例:(2023)沪74民终419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

汉唐佳华公司、石慧、袁银娥、袁小斌辩称逾期违约金计算过高,要求调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平安天津公司主张违约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参考案例:(2023)沪74民终533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认为部分摘要: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实公司作为出租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违约金。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标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一,上实公司在一审中自愿将其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六,该违约金收取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在法院认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因“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导致合同约定标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因此,建议出租人在事先设置对承租人的违约惩罚措施时,考虑该惩罚措施与其因违约所遭受损失的匹配性。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此类问题,为尽可能争取对出租人有利的结果,可向法院争取以年利率24%标准调整约定的违约责任。


2023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对融资租赁行业深入了解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最新焦点问题及审判机关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为行业学习交流以及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参考。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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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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