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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家融资租赁公司全景扫描
时间:2023年08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前 言 

什么是融资租赁公司?


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与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已经从初创发展期和规范发展期走向了调整发展期阶段。2018年商务部将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制定的职能划转给银保监会,此后租赁行业实现统一监管。根据银保监会发言人,2020年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或不展业的状态,租赁行业将逐渐出清“僵尸”企业。


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常见的业务模式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和联合租赁等。


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资质分析


厂商系租赁公司:(1)整体资产质量较好,不良率和关注类融资租赁款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平均拨备覆盖率水平高,内部风控能力强。(2)目前已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踩中单一客户集中度监管红线,在严监管背景下后续或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3)行业分布方面一般集中在医疗、汽车、能源、电力设备等行业,和控股股东的背景紧密相关。(4)厂商系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 81.49%,高于其他两类租赁公司,且资产和负债结构的错配程度较高,短期债务占比平均值为54.63%。


平台系租赁公司:(1)主要服务于当地城投平台,业务来源稳定,平均应收融资租赁不良率低于1%,回款风险较低。(2)行业布局方面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信类板块。


第三方租赁公司:(1)普遍资产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运营相对成熟;(2)第三方租赁公司整体资产质量表现普遍弱于其他两类租赁公司,不良率和关注类融资租赁款占比水平较高。(3)第三方系租赁公司单一客户集中度不高,但行业布局相对分散,涉及公用事业、消费服务、先进制造等,但随着近几年信用风险频发的环境下,部分第三方公司开始加大公用类资产的配置力度。(4)第三方系租赁公司股东一般比较分散,较高的融资成本促使其通过下沉项目资质来换取收益,从均值水平来看第三方系的净息差收入最高。

投资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信用资质整体分化较大,但部分优质平台的信用利差超过100bps,存在一定额度超额收益挖掘空间。对于追求收益稳健和流动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AAA级、存续债余额较大且平均剩余期限短的主体,例如国泰租赁、远东租赁、华宝租赁、环球租赁、海通恒信等,信用利差在50bps-170bps左右。对于流动性有更高追求的投资者可关注能做质押券的相关主体,如海发宝诚、中交融资租赁、融和租赁、环球租赁和芯鑫租赁等。


风险提示


数据口径不一致、行业政策变化、样本代表性问题。


 01 

融资租赁行业的起源与发展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1980年左右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面临着外汇短缺的问题,并且许多企业急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但多数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当时国内主要利用租赁业来引进外资、发展工业和改进技术。1981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合资建立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租赁”)取得营业执照,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开始。在其设立后的40多年中,租赁业主要经历了初创发展期、规范发展期、高速发展期和调整发展期。



01

初创发展期(1981年-1999年):改革开放初期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迅速发展,但由于缺乏监管导致风险爆发,行业发展面临困难。由于当时国内对新兴金融模式的探索与支持,国家给予了融资租赁公司很低的门槛,很多公司以较低的注册资本获得了牌照。东租成立之后,中国租赁公司、中国环球租赁公司、中国外贸租赁公司等数十家中资、合资的专业租赁公司相继成立。此外,1983年-1984年,浙江租赁、广东国际租赁等一批以信托投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成立。1984年各大银行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融资租赁行业缺乏了规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混乱,风险管理水平较差。1988年之前,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以政府的项目规划为业务,有国家信用作为后盾,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由于企业主体并未具备独立经济主体意识,且国内对租赁行业的信用体系并未建立,导致融资租赁行业遭遇系统性风险。在此之后,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参股融资租赁公司,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导致国内外资撤出。在外资不足、内控缺陷的窘境下,1999年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几乎陷于停滞状态。
02

规范发展期(2000年-2006年):制度建设全面启动,行业逐渐步入正轨;入世后外资融资租赁审批放松,行业迎来第一轮扩张期。1999年后融资租赁行业四大支柱,即行业监管、交易规则、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全面展开建设,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和交易规则方面,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监管要求;2004年12月商务部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要求;同时, 2005年2月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计准则方面,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了租赁行业会计核算等要求。税收政策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了明确要求,2003年1月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基。在这个阶段,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先行启航,2004年商务部批准了第一批的内资试点企业。但之后为了应对WTO主要承诺要求,政府放宽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条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后来居上成为了行业发展的主力军。2007年-2010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同比增加35%、29%、21%和51%,而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同比增长25%、44%、22%和0%,行业迎来了第一轮飞速扩张期。

03

高速发展期(2007年-2017年):政策支持叠加城镇化加速发展刺激行业新一轮飞速扩张,后续监管发力“退热”,行业再次面临转型。2010年国家出台文件加强城投平台信贷管理,但在四万亿投资刺激下,地方政府融资需求旺盛,而融资租赁业务成为地方非标融资通道之一,市场需求大幅增加。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融资租赁行业的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不仅如此,2009年商务部已将外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商务部门,2016年开始也逐步将内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下放至地方主管部门。2011-2015年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同比增加了65%、92%、76%、110%和111%,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同比增加50%、20%、56%、24%和25%,行业迎来第二轮飞速扩张期。但到了2017年,为了应对租赁行业经营风险,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趋严,原商务部门负责的租赁公司审批也停止,在经济形势和监管环境的变革下,转型与发展又成为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问题。
04

调整发展期(2018年-至今):统一监管时期,陆续出清“僵尸”企业,严监管促使融资租赁业务回归本源。2018年商务部将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制定的职能划转给银保监会,从此后租赁行业实现统一监管。根据银保监会发言人,2020年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或不展业的状态,租赁行业将逐渐出清“僵尸”企业。2022年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到9334家,同比上年下降18.24%,内资租赁公司数量为434家,同比上升1.40%,外资租赁公司数量下降趋势明显。不仅如此,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对于地方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限制异地展业,而各地市后续出台的监管文件对该问题留了讨论的余地,但也有的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允许跨省经营如内蒙古,这类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影响较大。2022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合规展业,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将更突出“融物”功能,回归本源,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1.2 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区别何在


根据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来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谓融资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要求及对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获得使用权。


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而根据2014年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统一由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制定的职能划转给银保监会,从此实现了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规则制定部门的统一。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由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审批等,而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则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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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背景来看,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金融牌照,准入门槛高,股东背景实力较为雄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性质,可以将金融租赁公司分为银行系、非银金融系和非金融系。融资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工商企业,不允许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根据股东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


厂商系公司的股东主要为设备生产厂商,设立租赁公司是以帮助厂商设备促销为主要目的,其“融物”属性更强,行业内这类租赁公司占较大比重。平台系公司背靠地方金控或集团股东,一般来说公司体量较小,且设立目的以融资为主。第三方公司股东实力比厂商系和平台系公司稍弱,股权较为分散,以专业化租赁为主。由于我国租赁业仍在快速发展中,租赁专业程度高的公司仍较少,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活跃的第三方公司普遍资质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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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资本金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因其风险管理指标受到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限制,为避免触及监管红线,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需求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会更大。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集中于1-5亿元,而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注册资本位于10-50亿元,资本更为雄厚。具体来看,注册资金小于1亿元、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25%、62%、7%和6%;而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小于5亿元、5-10亿元、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数量占比分别为0%、8%、18%、61%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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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常见的业务模式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和联合租赁等。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购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公司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直接融资租赁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的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等情况。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售后回租体现了租赁融资功能,类似于银行的抵押贷款,有利于承租人盘活资产,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售后回租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或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即转租人,转租人从第一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三方(企业),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转租赁业务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由于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联合租赁常见有联合出租人模式和联合承租人模式,其中联合承租人模式目前无法律法规界定,争议较大。联合出租人模式指的是两家或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作为共同出租人共同与一个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服务,各家租赁公司按照各自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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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且远多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但近年来业务量却不如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数量来看,由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低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且审批过程较简单,不少境内投资者选择绕到海外后回境内设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这直接导致了市场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远远高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下图可以看出2015年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速处于高峰期,结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量表现,不难发现不少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其实并未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其中多为空壳公司。自2018年商务部监管权限移交银保监会以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逐渐减少,近两年来同比增速出现负值,体现出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严情况下,行业内“空壳”企业正逐渐被出清。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虽从2019年之后新增公司数量减少,但业务量规模的总体增速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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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域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天津等省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自2016年开始下放至各地方商务部门,根据《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上海、天津等也是第一批开启地方商务部门审批的自贸区,由于自贸区制度设计较为灵活高效,融资租赁行业在这些地区的聚集效应更明显。2022年广东、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分别为3587家、1849家和1739家,合计占全国总数的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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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业政策梳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连接实体和金融的纽带属性加强,融资租赁相关政策也从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监管力度等范畴发生变化,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转型升级,从而实现行业高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设立条件方面,目前各地方内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不同,未来外资租赁公司设立难度仍有待观察。内资融资租赁的设立条件一直以来较为严格。2004年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7亿元,并由商务部审批。2016年出台的《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的审批权下放给各自贸试验区商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2018年商务部将监管权限转交给银保监会后,2020年《暂行办法》中未明确提及设立条件,并将内资的审批权限移交给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根据目前各省市已颁布的监管条例来看,内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不尽相同,如北京的资本金最低要求已上升到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2亿元,且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在5亿元以上;而安徽省只要求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相比内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要求较低。根据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外资租赁公司资本金仅需1000万美元,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由商务部审批,但实践中审批难度和主体要求均低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目前地方的监管细则来看,各省市并未明确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批要求,未来对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变动仍有待观察。


业务范围层面,近年来逐步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强调企业回归“融物”本源。2004年出台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仅列出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可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等业务,并未对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业务做出明确规定。2013年《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融资租赁公司 “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且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直到2020年《暂行办法》才明确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基本业务,并且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变相贷款、变相拆借资金等业务。


监管指标方面,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逐渐向金租公司看齐。2004年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2005年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商务部2013年重新修订针对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再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暂行办法》中改变了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的要求,即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并且从集中度、关联度、融资租赁资产比重以及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规模等指标与金租公司监管指标要求相对应。


监管力度层面,从多头监管到统一监管,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加速行业尾部出清。在2018年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则权力移交给银保监会之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处于“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三种准入”状态,从而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现象。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统一监管,将有助于营造行业内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有序发展。不仅如此,近年来监管对于控制租赁经营风险,回归租赁本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国资委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中强调央企租赁公司要回归租赁本源、提升公司管理能力和控制业务发展风险,限制了央企控股融资租赁子公司数量,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甚至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子公司。2022年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规范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行为,包括信息收悉、风险监测、信息报送和监管措施等内容。此外,部分省市开始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制度,天津市金融局2021年3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评级为D级或E级的限制或禁止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其变更事项,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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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为厘清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涉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情况,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其中包括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监管和限制。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被称为史上最严格城投融资新规,在此监管下很多金融租赁公司陆续停止城投租赁业务。虽然15号文下发执行的直接对象是银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但作为同样隶属银保监会管理范围的商租公司来说,对其的监管要求也将逐步向金租公司看齐。


目前已有八个省市监管禁止租赁公司违规向城投平台提供融资,包括山西、重庆、江苏、山东、河北、福建、湖北和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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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融资租赁公司存续债概览:整体存续规模大、评级中枢高


截至2023年7月10日,整个租赁行业债券市场共有存续主体197家,存续债2598只(不含ABN),存续债券余额合计9977.77亿元。聚焦到融资租赁公司来看,尚有存续债的融资租赁公司有166家,存续债只数为2533只,存续债规模为8676.38亿元,占全租赁行业存续债规模的86.96%。


从债券类型来看,在租赁行业存续债中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规模最大,且存续只数最多;公司债存续规模次之,金融债单只平均债券规模最大。租赁行业发行的债券类型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截至2023年7月10日,各类型债券的存续规模分别为4333.73亿元、2024.48亿元、1095.76亿元、881.80亿元和140.6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数量最多,有1990只,定向工具的数量最少,不到30只。由于发行金融债的公司均为金融租赁公司,因其需要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水平以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存续的金融债数量虽然只有66只,但单只债券的平均存续规模都很大,达19.72亿元。


剔除金融租赁公司发的金融债,仅聚焦融资租赁公司来看,主体评级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主体信用评级大多在AA+及以上且主要集中在AAA级。具体来看,AAA/AA+高评级主体存续规模较大,且存续债券数量较多,两者存续规模占所有债券规模比重为74.48%,涉及债券数量分别1055只和384只,评级中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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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券隐含评级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存续债以AA级及以上为主。AA+的存续规模最大且债券数量最多,为4609.40亿元和923只,AA和AAA级次之,债券规模分别为1836.05亿元和1167.70亿元,三个等级的债券规模占所有债券的比重超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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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剩余期限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存续债券的剩余期限大多在1年内到期,超90%的债券的剩余期限在3年以下,整体剩余期限较短。特殊剩余期限小于1年,1-2年、2-3年、3年以上的债券数量分别为1119、781、385和247只。其中,小于1年的存续债规模最大,为4379.69亿元,占总体的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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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权平均票面利率来看,接近84%的融资租赁公司平均收益率都在3%-5%之间,金融租赁公司的票面利率相对较低。为了更好地观察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我们主要对发行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债券进行统计。具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3年以上债券的票面利率主要集中在3%-5%之间。分公司类型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加权平均票面利率在3%-4%的主体占比为63.33%,高于融资租赁公司占比52.17%。融资租赁公司加权平均票面利率大于5%的占全部融资租赁公司比重为11.59%,金融租赁公司的仅为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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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加权票面利率分化明显。加权平均票面利率小于3%的有国能租赁、中国电建和中核租赁这3家公司,处于较低水平;上实租赁、武汉光谷融租、中民国际融租等5家加权平均票面利率则处于较高水平,均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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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上交所、深交所),采取标准券制度,划定可进入质押库的债券,然后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为其设置一定的折算比例,将其折算为标准券后以标准券面额进行融资交易,即标准券折算率。标准券折算率的大小,决定了债券质押融资的杠杆大。一般来说,可质押且标准券折算率较高的债券会更受投资者偏爱,流动性更强。截至2023年7月10日,融资租赁公司存续债中可质押的债券共221只,标准券折算率在52%-91%之间,平均折算率为73.23%,涉及29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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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但目前公司业务“融资”属性较为明显。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收紧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逐渐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且未来在融资租赁业务回归“融物”本源的政策导向下,各项监管政策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资质进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在剖析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资质时,我们结合公司自身竞争力和财务状况两个方面,分别从
竞争地位、资产质量、客户质量、盈利能力、杠杆倍数、债务水平和再融资能力七个维度来建立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资质分析框架。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较多,我们主要选取了目前公开市场上发行过债券以及披露数据较全面的43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样本,同时采用相关量化指标的2022年数据或最新一期财报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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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均分化明显


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资本实力对于租赁公司的展业空间和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保持大量充足的资金来避免融资租赁项目期限错配的问题,从而保证公司对的可持续经营。具体来看,样本公司中有5家公司实收资本在百亿元以上,其中3家为第三方系租赁公司,包括平安融租、芯鑫融租和远东融租,实收资本分别为145亿元、124.41亿元和118.68亿元;以及2家厂商系租赁公司,包括国网融租和中电投融租,实收资本分别为123.26亿元和100.36亿元。整体来看,样本中不同股东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并未见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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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规模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资产规模差距明显,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均为第三方和厂商系公司。样本中有五家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规模超千亿元,平均值为2009.72亿元,分别为远东融租、平安融租、中航融租、国网融租和海通融租。


从股东性质来看,资产规模前十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为第三方和厂商系公司,仅广州越秀融租一家为平台系公司;而资产规模不到百亿元的五家公司中有两家为平台系公司,主要是因为厂商系公司背靠股东集团或关联方产业背景展业,在特定领域经营优势较大,而第三方公司在租赁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这两个类型的租赁公司在总资产规模方面表现相对好于平台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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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租赁公司行业布局和股东背景高度相关,厂商系公司业务集中度风险较高


第三方系租赁公司业务多元化,单一客户集中度不高,而厂商系公司主业是服务集团内产业,业务集中度较高,未来业务转型风险较大。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指的是最大一家客户融资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样本中厂商系公司的单一客户集中度最高,为38.82%,其次为平台系公司,为16.49%,第三系公司因其业务独立性较好,业务集中度最低,平均不到7%。


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暂行办法》首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业务集中度、单一股东业务关联度等方面均设置了监管指标,其中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超过30%。由于厂商系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股东上下游或关联方,在此严监管要求背景下,厂商系公司的业务受到该指标影响可能较大。


样本中共有11家融资租赁公司踩中单一客户集中度监管红线,多为厂商系公司,而集中度最低的10家公司中有6家是第三方公司,分别为狮桥租赁、远东租赁、平安租赁、君创租赁、海通恒信、国药控股(中国)和中建投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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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布局来看,租赁行业投向主要集中在周期性行业如能源、基建、医疗等,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布局呈现和股东背景高度相关的特点。


平台系公司大多涉及城投平台业务,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信类板块,如青岛城建租赁、杭州金投租赁和越秀租赁该板块的占比均超过60%。


第三方租赁公司的行业布局相对分散,涉及公用事业、消费服务、先进制造等,但随着近几年信用风险频发的环境下,部分第三方公司开始加大公用类资产的配置力度,如2022年远东租赁的城市公用板块占比为55.72%,较上一年增长了5.8个百分点。


而厂商系租赁公司借助股东设备制造商的优势,一般集中在医疗、汽车、能源、电力设备等行业,和控股股东的背景紧密相关,如南航国际租赁、中航租赁和东航租赁的业务投放集中在航空业,国药租赁和国药控股(中国)则依托股东在医疗领域的优势主要拓展医疗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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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三方租赁公司资产质量表现普遍弱于其他两类租赁公司


资产质量对于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企业价值都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流的业务模式以售后回租,即融资租赁公司类信贷的“融资”属性更为显著。为了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我们采用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关注类融资租赁款占比、不良融资租赁资产拨备覆盖率三个量化指标进行分析。


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基于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标准,其中不良率的口径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占比越高,说明公司能正常收回融资租赁款的风险越大,对公司健康经营存在负面影响。样本中43家融资租赁公司平均不良率为0.91%,融资租赁业整体资产质量较好。


平台系和厂商系公司的平均应收融资租赁不良率低于1%,回款风险较低,第三方租赁公司因其定位为服务资质较弱的中小企业,整体不良率水平较高。从股东性质来看,平台系、厂商系和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平均不良率分别为0.73%、0.89%和1.13%。平台系和厂商系的股东背景较为雄厚,业务来源稳定,客户资源相对优质,因此整体资产质量相对较好。而第三方商租公司虽然租赁专业水平较高,但由于近年来监管政策变动影响,行业处于调整发展时期,其业务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表现为平均不良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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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系租赁公司平均关注类融资租赁款项占比明显高于整体水平,需警惕部分公司关注类租赁款的劣变风险。关注类款项若进一步恶化很有可能会发展为不良款项,因此关注类融资租赁款占比越高,意味着公司的风险隐患越大。样本整体平均关注款项占比为2.25%,厂商系和平台系租赁公司均低于这一水平,分别为1.85%和2.19%,而第三方租赁公司则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为3.69%。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关注类融资租赁款占比较高,需关注此类资产质量后续迁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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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水平较高但分化明显,厂商系租赁公司平均拨备覆盖率最高。不良融资租赁资产拨备覆盖率实质上是公司的拨备资金覆盖不良资产的能力,样本中商租公司拨备覆盖率平均值为293.74%,行业整体水平较高。由于监管对于租赁公司的拨备覆盖率并没有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拨备覆盖率分化情况较为明显,如厂商系租赁公司拨备覆盖率范围在35.50%-1212.52%之间,而平台系和第三方租赁公司拨备覆盖率均超过130%。


分企业类型来看,厂商系公司主要开展产业集团的业务,内部风控能力较强,资产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其拨备覆盖水平在行业中最高,平均值为332.45%,平台系和第三方系则面临着一定的拨备覆盖率下降压力,平均值分别为229.15%和2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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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三方系租赁公司大多通过下沉来换取收益


融资租赁收入对租赁公司营业收入贡献度高,收入规模和资本实力呈现正相关关系。融资租赁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融资租赁收入和非融资租赁收入,非融资租赁收入包括经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益等。样本中融资租赁收入是大多数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营业收入的占比为84.08%,且资本实力越强的公司因其业务发展能力较强,融资租赁收入一般也越高。


部分公司的融资租赁收入比重较低,如南航国际租赁、环球租赁、国泰租赁和易鑫租赁均低于50%。易鑫租赁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进行调整,贷款促成业务成为公司第一大收入来源,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下降至2022年的23.97%。环球租赁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和医疗服务业务,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赚取利息差是目前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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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息差收入仍为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提供融资的租息收入与自身融资利息支出的差额即为净息差收入,从均值水平来看,第三方系的净息差收入最高,系主动下沉项目资质来增厚收益。由于股东资源禀赋和自身资质各有差异,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策略和盈利能力也各不相同,如第三方系租赁公司股东一般比较分散,较高的融资成本促使其通过下沉项目资质来换取收益,样本中第三方系公司的平均净息差为3.10%,明显高于平台系的2.88%和厂商系的2.48%,而较高的不良率也可以反映出第三方系公司的租赁资产质量相对较差。


从融资租赁收息率看,2022年远东租赁融资租赁收入/平均应收融资租赁款最高,为9.00%,紧随其后的徐工租赁、青岛城建租赁、国药控股(中国)和平安租赁的融资租赁收息率均超过8%。


从融资成本看,徐工租赁、上海国金租赁和青岛城建租赁的利息支出/平均有息债务均高于5%,而中国康富、环球租赁、中交融资租赁、银海租赁和远东租赁的利息支出/平均有息债务均高于4.5%。其中,徐工租赁、上海国金租赁、中交融资租赁的不良率分别为0%、0%和0.16%,且收息率和融资成本相差较小,经营风格较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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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融资租赁公司整体杠杆倍数均低于监管红线


样本中三个类型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倍数均符合监管要求,厂商系公司的杠杆水平相对更高。杠杆倍数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和净资产的比值,是监管指标之一,《暂行办法》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应控制在净资产的8倍以内,相较于之前商务部要求的10倍而言,进一步拉大了与金融租赁公司的最大杠杆倍数的距离,加强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限制,而那些杠杆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着资本补充或压降业务规模的压力。


样本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平均杠杆倍数为5.43倍,与监管红线存在一定的差距,平台系公司的杠杆倍数最低,为4.59倍,第三方和厂商系的杠杆倍数分别为5.37倍和5.63倍。平台系公司业务开展范围集中于所在区域,业务规模相对于第三方和厂商系公司更小,杠杆倍数整体较小。截至2022年末,部分租赁公司杠杆倍数在7倍以上,《暂行办法》规定三年过渡期即将到期,这些公司或面临一定的监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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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现象,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


作为高杠杆企业,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需要举债进行业务运营。根据常见的租赁业务模式,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其租赁期都可能长达3-5年,若此时公司负债端久期较短,就会出现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现象,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仅如此,资产负债率是用于衡量公司杠杆水平的指标之一,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压力。综合考虑,我们采用资产负债率和短债债务占比两个指标来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的负债情况。


从资产负债率来看,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均高杠杆运营,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符合行业特性。从平均水平来看,平台系、第三方系和厂商系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56%、81.14%和81.49%,第三方系和厂商系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其中,三峡融资租赁和易鑫租赁这两家公司2022年的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分别为65.03%和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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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错配程度较高,短债占比主要集中在40%-80%,或面临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从样本整体来看,短期债务占比在40%-60%以及60%-80%之间的占比分别为53%和26%,短期债务占比偏高。从公司类型来看,厂商系、平台系和第三方租赁公司的短期债务占比平均值分别为52.58%、53.05%和54.63%。其中,国网租赁和利程租赁的短期债务占比均超过80%,主要受项目期限和短期负债规模的影响,公司平均项目期限有所下降,项目期限分布更加趋于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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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融资能力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债券融资、关联方借款等。作为高杠杆经营的行业,再融资能力对租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有着较大的影响。我们主要从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银行授信、债券发行热度三个指标来进行分析。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近三年筹资活动净现金流为净流入状态,整体再融资能力尚可,企业间分化明显,需关注部分筹资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出状态的相关主体的再融资风险。样本中国网租赁、一汽租赁和远东租赁的再融资能力最强,近三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平均值均超百亿元,不过有7家公司近三年的筹资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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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整体备用流动性较强,最新未使用授信额度占比的均值为54.71%,剩余授信资金较为充足。从最近授信额度和最新未使用授信额度来看,三峡融资租赁、中交融资租赁和大唐租赁的备用流动性较强,最新未使用授信额度均超300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占比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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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个券票面利率与投标下限的差额指标来反映市场对一级新发债券的认购热情,从近三年各家融资租赁公司一级发行债券的数据来看,市场对三峡融资租赁、东航租赁、狮桥租赁、国新租赁和国投租赁等平台的一级新债认购热情较高,平均贴下限20-40bps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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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投资建议


从前文对样本中43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市表现梳理和信用分析结果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信用资质整体分化较大,但部分优质平台的信用利差超过100bps,存在一定额度超额收益挖掘空间。我们建议追求收益稳健和追求流动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AAA级、存续债余额较大且平均剩余期限短的主体,例如国泰租赁、远东租赁、华宝租赁、环球租赁、海通恒信等,信用利差在50bps-170bps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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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是债券市场加杠杆的主要方式,借助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可以不断融资短期资金在债券市场继续买入,因此可质押且标注安全折算率较高的债券流动性会更强,对于流动性有更高追求的投资者可关注能做质押券的相关主体,如海发宝诚、中交融资租赁、融和租赁、环球租赁和芯鑫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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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风险提示


数据口径不一致。由于数据可得性问题,本文选取样本是根据市场上公开发行过债券或上市的证券主体进行统计的,受样本限制存在一定偏差,可能会对统计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行业政策变化。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或对租赁公司的信用资质水平造成影响。


样本代表性问题。由于部分租赁公司的分析指标没有公开最新年报的数据,可能无法代表整体的情况。




来源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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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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