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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扶持同步加强;增资与创新持续开展——2023年11、12月融资租赁行业热点事件分析与点评
时间:2024年02月0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监管与扶持同步加强;增资与创新持续开展——2023年11、12月融资租赁行业热点事件分析与点评

监管与扶持同步加强;增资与创新持续开展——2023年11、12月融资租赁行业热点事件分析与点评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是依托浙江大学研发团队及学术顾问委员会的力量,聘请经济、金融界知名人士为学术顾问、特聘专家、特约研究员,行业智库专家,共同打造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融资租赁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实践交流的一流平台。

一、监管新规发布,融资租赁法立法有望推动

事件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规范金租公司运营与管理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要求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金规8号文指出,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清晰、不适格或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等问题,严肃惩戒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违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人员从业等监管措施。

分析与点评

金规8号文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有关金融总局的职能定位并无实质性改变。在新的监管背景下,我们应当一是顺应时代要求,深刻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二是防控风险,规范各公司的公司治理、风控管理制度和流程;三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完善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不要虚构租赁物和低值高估;四是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聚焦于物的作用,以融物为载体,发挥融资租赁的天然属性,服务于实体经济;五是避免盲目扩张,堆规模,杠杆高企,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六是依法合规经营,遵守金融总局以及各地地方金融局的监管要求;七是回归本源,切实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产业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做好普惠金融。金规8号文后,金融总局和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会陆续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定,但融资租赁在中国已存在和发展四十多年,总体上推动经济发展的客观作用不会被否定,依法合规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大道。

事件二:金融监管总局非银司将推动金租公司业务发展清单制管理与融资租赁立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非银司发布《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非银机构高质量发展》一文,提及“建立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三项清单”机制,引导行业“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更好发挥专业化金融功能,紧紧围绕企业对设备的采购和更新需求,促进制造业企业产品销售、减少资金占用,推动社会投资和生产能力提升;推动启动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调整优化相关税收、司法、融资等政策保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分析与点评

非银司该文提及金租公司监管的两大要点:一是金租公司业务发展三项清单制管理;二是启动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

就第一点而言,《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49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等文件均对金租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有所规定。如金规〔2023〕8号文鼓励金租公司“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等。金租公司可参照上述文件内容加强鼓励发展领域业务布局与专业化能力建设,避免开展负面清单内业务。

就第二点而言,推动融资租赁法立法是业内翘首以盼的重要工作,自八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以来,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提出的融资租赁立法方面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今年,国内首部地方融资租赁法律《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发布并实施,为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审查审批、银行及债券融资、业务拓展等提供优惠政策。后续,天津、广州等租赁公司聚集地或可能发布相应地方融资租赁法律支持与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这些地方融资租赁法律的发布与实施也将推动中央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进程,为融资租赁法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参考。

事件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规14号文规范金租行政许可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分析与点评

《目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配套文件,最早制定于2007年,本次为第三次修订。《目录》适用对象涵盖金租公司,本次修订内容中删除发行金融债券审批材料,精简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审批材料内容对金租公司影响较大,极大简化金租公司金融债券发行审批流程,有利于金租公司进一步压降融资成本,丰富融资渠道。

二、多项中央与地方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发布,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事件一:国务院: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日前,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提出,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分析与点评

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是融资租赁一种新的境外融资方式,目前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试点开展此项业务。国务院发布文件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意味着融资租赁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将逐步放开。

截至目前,科学城租赁、横琴华通金租等多家租赁公司已开展有此项业务。其中科学城租赁采用境内+境外“双转让”的方式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具体流程为:首先,科学城租赁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进行项目投放,形成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其次,该融资租赁应收账款采用资产转让的形式,资产转让至创兴银行横琴自贸区支行。之后,根据各方签署的《应收租赁款资产跨境转让合同》等,珠光(澳门)金租预存全额交易价款至NRA账户,再由创兴银行发放资产转让贷款至科学城租赁账户中。

在该模式下,创兴银行作为资产转让的中间参与方,对科学城租赁进行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授信审批,后续的业务开展仅需占用科学城租赁在创兴银行的授信额度而无需占用外债额度,从而省去了与相关审批单位沟通和报送业务等待审批的流程时间,最终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落地效率也大幅提升。另外,科学城租赁通过与珠光(澳门)金租多次沟通交流,并对承租人实地调研与租赁物实际价值考察,解决了境内外租赁公司风控角度差异问题。

事件二:广东省多地发布新规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2023年11-12月,广东、深圳等地连续发布多项文件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其中广东省政府发布《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同步下发了《关于在我省教育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旨在解决当前财政资金在相关领域效益发挥还不够充分区域发展不平衡仍比较突出,尤其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因财力不足难以配置先进设备等问题。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广东省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融资租赁支持氢能项目设备采购。广州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广州市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及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补贴力度。佛山市印发《佛山市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工业企业以直租方式开展设备融资将获得最高300万元政策补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支持。

分析与点评

2023年11-12月,广东省及其所辖市连续发布多项租赁产业扶持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与融资租赁工具应用普及,彰显了广东省对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决心,明确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工业企业引进新设备,服务教育、科技、卫生健康、氢能、飞机、船舶等领域等发展方向。其中《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实施范围上规定,“相关机构通过财政性资金取得,且通过租赁方式不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设备,原则上均纳入租赁范围”。这意味着试点项目将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项目风险相对较低。而在租金水平设置上,《通知》规定“设备生命周期内所支付的租金现值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设备采购现值,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运用财税金融工具引导租赁企业保本微利运营”。虽租金现值的计算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调整空间,但该规定也注定租赁公司无法通过试点项目获取较高收益,具备资金成本优势的头部租赁公司相对更容易介入试点项目。在国家金融总局金规8号文要求下,金租公司普遍面临提升直租业务比例的业务转型压力。金租公司或可借助此次试点开展直租业务,提升直租业务比例的同时积累直租业务经验。另外,租赁公司或可以此为契机与相关头部厂商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其专业技术实力开展专业化厂商租赁业务。

三、增资、融资拓展、业务创新,租赁企业前沿动态解析

事件一:多家金租与商租增资,增资潮仍存

2023年11-12月,多家金租与商租完成或宣布计划进行增资。其中永赢金租计划增资10亿元至70亿元;中核租赁获批增资18亿元;苏州金租获批增资2.27亿元至26.07亿元;北银金租拟增资20亿元;海尔租赁拟从27.9亿元增资至50亿元,首期实缴增资10亿元;保时捷租赁由1.97亿元增资至约3.16亿元。

分析与点评

目前租赁行业规模攀比风气仍比较盛行,头部金租和商租公司普遍处于用足杠杆率的经营状态。如要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与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注册资本金是普遍选择。然而,监管部门已出台政策治理租赁公司盲目扩张。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中显示,“针对部分公司偏离主业定位,盲目发展扩张,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业务问题,要求各家金租公司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对售后回租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大力发展直租业务,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建议租赁公司更注重自身业务结构与盈利模式调整,压降类信贷业务比例,更多开展直租与经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

事件二:穆迪下调多家金租及央企租赁公司评级展望至“负面”

近日,穆迪公告将多家金租、央企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评级展望由“稳定”调降至“负面”。根据公告,上述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久前穆迪将中国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上述机构评级展望随之被下调。

分析与点评

我们虽然对穆迪调降中国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及多家金租、央企租赁公司评级展望等级持否认态度,但穆迪这一举措从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政信类项目已出现较大的逾期风险。建议租赁公司顺应监管导向,着力压降政信类项目业务比例,围绕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产业展开专业化运作,更好地支持国家与地方产业发展。

事件三:租赁公司融资创新持续开展,中建投租赁首笔日元跨境贷款和华中四省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落地

近期,多家租赁公司开展融资创新。其中中建投租赁与星展银行合作,成功办理公司首笔日元跨境贷款,金额折人民币2亿元,期限1年,综合成本约2.89%。武汉融资租赁公司成功发行华中四省(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储架规模5亿元,有效期限2年,首期发行额度1.05亿元,产品期限3年,主要面向本土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定制化融资。

分析与点评

现阶段国际低成本资金相对富足,更多头部金租与商租在拓展跨境贷款与融资渠道。在这一过程中,需关注以下几点风险:一是外币贷款需做好汇率风险防控,建议利用期货等工具锁定汇率;二是按照规定做好外汇资金额度管理;三是警惕地缘政治与国际金融环境对利率的影响。另外,目前市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认可度较高,但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仍处于法律与监管的模糊地带,建议租赁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法院进行沟通,在其指导下试点性开展。

事件四:苏银金租通过“电池银行”模式支持下游重卡客户降低采购成本

近日,苏银金融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2亿元的直租项目合作,用于购置Deepway深向星辰款新能源重卡的电池,通过“电池银行”模式支持下游重卡客户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提升商贸物流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分析与点评

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最核心的组件之一,是租赁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相关业务关注的核心领域。目前已有租赁公司围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衍生出一系列创新业务模式。除苏银金租采用“电池银行”模式开展电池租赁外,已有租赁公司将废旧二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汇集安装在集装箱中,作为移动式集装箱储能电站使用。然而,电池租赁目前仍存在较多法律困境,如分离了驱动电池的“车”是否仍为法律意义上的整车以及相应的脱离车体的电池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独立出租的租赁物问题;电池租赁场景下更换电池是否需要车辆变更登记以及电池保险覆盖问题;高技术壁垒下的反垄断问题等。建议租赁公司在开展电池租赁业务中,一方面根据新能源车和电池更换的特殊性对保险合同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二是在租赁交易条件、合同条款、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注意合规性审核,避免触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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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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